
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1]2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工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各专业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表1
| 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管理费费率(%) |
| 1 | 建筑工程 | 1.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借工点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 6.05~9.07 |
| 2 | 机械大规模 土石方工程 | 3.02~4.54 | |
| 3 | 桩基础工程 | 4.23~6.35 | |
| 4 | 点工借工 | - | |
| 5 | 装饰装修工程 | 19.66~29.48 |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2
| 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管理费费率(%) |
| 1 | 水、电、暖通、静置设备及非标、消防、仪表、智能、炉窑 | ∑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 28.00~42.00 |
| 2 | 工艺管道 | 34.00~50.00 | |
| 3 | 机械设备、热力设备 | 20.00~30.00 |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3
| 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管理费费率(%) |
| 1 | 土石方工程 | 1.土石方、道路、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工程: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 3.10~4.70 |
| 2 | 道路工程 | 4.20~6.40 | |
| 3 | 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 5.00~7.40 | |
| 4 |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 | 20.00~30.00 | |
| 5 | 交通设施 | 27.00~41.00 | |
| 6 | 给水、燃气工程 | 33.00~49.00 | |
| 7 | 排水工程 | 22.00~32.00 |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4
| 编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管理费费率(%) |
| 1 | 园林工程 |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 5.50~8.30 |
| 2 | 绿化工程 |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 | 26.00~40.00 |
三、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