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集团党发[2005]46号文件精神,本着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一条 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做人,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党员,应当自觉执行、行政领导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形象,拥护企业的改革发展。
第三条 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好头、领好兵,不准有以权谋私、损害员工利益的下列行为:
1、损害员工利益,克扣员工工资;
2、私自出卖本企业、本部门的财产、物品;
3、对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其他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各种奖金或费用等,授意、指使、强令办事人员进行违反财务制度的活动,作假帐、私设小金库等;
5、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计划外设备和物资,不按程序规定和要求进行阳光采购,在招标或议标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工人或采取冒名顶替的办法,欺骗上级;
7、 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将中介费、折扣费、回扣、佣金私分或据为己有;
8、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影响,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升职调动、升学、迁新居、生病住院等期间滥发邀请、滥收礼金;
9、向单位员工索要钱物或变相推销商品;
10、或变相,传播、听、看淫秽物品和参与迷信活动;
11、违反有关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12、不进行部务公开的;
13、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和公司行政办公会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向员工索要钱物等,一经查实,按组织程序先免职,再依据规定作出处理;
2、打击报复,克扣员工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
3、未经批准,偷卖本企业、本部门的财产、物品,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追缴所得款项;
4、未经批准私设“小金库”,经过批准的单位现金存放量不得超过3000元,违反规定,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
5、参与或变相的、传播、听、看,淫秽物品以及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党的纪律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员工,或采用冒名顶替的手段,安排他(她)人进公司工作,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相关人员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7、不按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阳光采购或在采购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8、违反财务规定,造成资金流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撤职处分,相关人员通报批评;
9、违反“禁酒令”,情节较轻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或纪律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部门领导。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支部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成员、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前述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应当在10日内向纪检部门登记备案,并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否则视为己有。
第 公司、纪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部门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定要求,抓好本规定在本部门的学习贯彻。
第九条 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要相互联系,沟通交流党风廉政等方面的问题与信息,加强对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纪委在的领导下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对新提拔任用和职务调整的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对有违规倾向的及时作出警示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部门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规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有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广播宣传稿件,党支部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管理人员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公司级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党发[2005]46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