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家岭选煤厂
瓦
斯
防
治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王家岭选煤厂瓦斯防治管理工作,防止瓦斯燃爆事故,根据《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王家岭选煤厂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成立瓦斯防治管理机构
组 长:厂长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副厂长(兼工会) 安全生产副厂长 机电副厂长 厂长助理 运营单位负责人
成 员:各科队负责人、圆之翰公司厂领导、泰安公司经理及相关业务主管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经营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经营科长担任。
厂长担任领导组组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厂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各科队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圆之翰公司、泰安公司对承包运营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厂长不在时,由总工程师代行其责。
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领导组相关指示、安排及有关文件精神,协调处理瓦斯管理有关事务,组织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等业务工作。
第二章 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厂长
1、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厂瓦斯防治工作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贯彻公司下发的通风瓦斯防治有关制度、决定、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4、定期检查通风瓦斯防治工作,优先解决通风瓦斯防治所需的人、财、物。
5、定期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分析研究通风瓦斯防治工作。
6、负责把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领导,并督促落实有关考核奖惩办法。
二、总工程师
1、负责分管选煤厂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对选煤厂瓦斯通风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通风瓦斯防治方面有关技术与管理、细则、通报和措施等。
3、负责组织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及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4、负责审批通风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检测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规程措施等。
5、参加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通风瓦斯防治工作方面问题,安排布置瓦斯防治工作。
6、负责通风瓦斯防治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副厂长
1、负责分管全厂通风瓦斯防治监管工作和装运队瓦斯区域防治工作。
2、组织全厂防灭火的隐患排查,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治理问题。
3、负责瓦斯区域动火审批管理工作。
4、掌握通风瓦斯防治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5、参加瓦斯防治专题会议。
6、参与选煤厂瓦斯通风防治有关安全技术方案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四、机电副厂长
1、负责分管全厂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设备及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设备方面的有关管理、指令、决定、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厂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设备的隐患排查,及时解决通风瓦斯防治机电方面问题。
4、参加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安排布置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设备工作。
5、掌握通风、监测监控等系统的设施完好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厂值班人员
1、厂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通风防治基本知识和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相关知识。
2、发现瓦斯监控系统传感器发生报警时,必须及时组织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通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会诊。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命令立即切断该区域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发现重大通风瓦斯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该瓦斯区域作业,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安监科
1、负责选煤厂通风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工作。
2、负责监督瓦斯传感器定期校验和更换工作,确保瓦斯传感器有效、准确。
3、负责瓦斯区域动火审核工作,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况,落实动火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等。
6、参加厂组织瓦斯防治例会,对存在的通风瓦斯防治安全隐患进行“三定”,并督促处理。
七、生产经营科
1、负责选煤厂通风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风瓦斯防治专项隐患排查。
2、负责组织实施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技术问题。
3、负责审核通风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检测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规程措施等。
4、负责起草、编制选煤厂通风瓦斯管理相关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督促各科队、运营单位认真落实。
5、组织瓦斯防治例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6、负责通风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工作。
八、机电工程科
1、负责全厂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设备及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机电设备隐患排查,审核机电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操作规程等。
3、参加通风瓦斯防治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参加厂组织瓦斯防治例会。
5、负责安排处理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设备及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机电方面问题。
6、负责机电设备、电缆等防火管理、检查和处理工作。
九、运营单位
1、对委托运营承包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上级及选煤厂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落实有关通风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措施等规定。
3、建立健全本单位通风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动火管理等制度、措施,并贯彻落实。
4、负责选煤厂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消防、除尘等相关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并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5、负责本单位瓦斯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瓦斯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安排专人,并做好瓦斯检测汇报、记录工作,每日按时报送瓦斯监测日报表。
7、 负责选煤厂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检仪定期校验和更换工作,确保瓦斯传感器有效、准确,并备足相关备品备件。
8、参加选煤厂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安排布置本单位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并落实会议相关工作要求。
9、负责组织日常通风瓦斯防治隐患排查,及时处理相关隐患问题。
10、负责本单位通风瓦斯防治岗位人员在岗及执行情况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措施落实。
十、装运队
1、严格执行瓦斯通风防治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规程要求,落实通风瓦斯防治工作。
2、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消防、除尘等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
3、瓦斯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负责本队所属瓦斯区域的瓦斯检测汇报、记录工作。
5、参加选煤厂瓦斯防治专题会议,落实会议相关工作要求。
6、参加通风瓦斯防治隐患排查。
7、负责本队通风瓦斯防治岗位人员在岗及执行情况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措施落实。
十一、瓦检员
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熟悉掌握瓦斯检测仪器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
2、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并持证上岗。
3、到岗时,必须对岗位瓦斯检查仪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灵敏、准确。
4、认真检查所辖范围风机、风管、自然排放管、瓦斯监测装置等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认真检查所辖区域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牌等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
6、负责所辖范围瓦斯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一班三检” ,即开始检查,每隔3小时检查,每班须检查3遍,按规定在瓦斯检测记录本、瓦斯牌板上做好记录。
7、瓦斯检查若发现异常,必须按规定采取有关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集控室报告。
8、认真填写好本班记录,并做好交工作。
十二、主厂房集控室操作员
1、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原理、监控方法、工作状态,掌握一定的维护保养基本知识,能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3、熟悉现场瓦斯监测地点,出现瓦斯超限等情况时,能有序协调、指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汇报。
4、负责集控室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通讯、设施的完好无缺,保持室内设施的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认真做好监控工作,上岗操作必须精力集中。
6、填写瓦斯监测监控日报表,做好交记录。
第三章 瓦斯防治例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月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例会。
第二条 参加人员:厂领导、各科队负责人、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通风瓦斯防治业务主管人员。
第三条 参加瓦斯防治例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
第四条 参加人员不得缺席会议,有事要提前请假。无故缺席人员,每次给予100元罚款,迟到者给予50元罚款。
第五条 每次例会要有签到表,由参会本人进行签字,不得代签。
第六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有决,讲究实效。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上级有关瓦斯防治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重点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所需的人、财、物,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2、听取相关单位、部门对于执行瓦斯防治工作、落实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及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研究制定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按照“三定”的原则,落实到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按期完成。
4、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研究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方案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做出决策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 由生产经营科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下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瓦斯区域管理规定
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的有关瓦斯防治管理规定,结合选煤厂生产实际,将选煤厂瓦斯管理划分为以下三个瓦斯区域:
1、原煤仓下(含201皮带栈桥)区域;
2、产品仓上(含701精煤皮带机头)区域;
3、产品仓下区域。
一、瓦斯区域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 序号 | 瓦 斯 区 域 | 甲烷传感器数量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 1 | 原煤仓下(含201皮带栈桥)瓦斯区域 | 7个 | 圆之翰公司 | 李国灿 | 
| 2 | 产品仓上(含701精煤皮带机头)瓦斯区域 | 13个 | 圆之翰公司 | 李国灿 | 
| 3 | 产品仓下瓦斯区域 | 10个 | 装运队 | 李青松 | 
二、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及浓度规定
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套30个甲烷传感器,分别布置在三个瓦斯区域内,现将各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规定如下:
| 序号 | 区域 | 名 称 | 安装地点 | 报警浓度CH4% | 断电浓度CH4% | 复电浓度 CH4%  | 数 量  | 
| 1 | 原煤仓下瓦斯区域 | 甲烷传感器 | 原煤仓1#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2 | 甲烷传感器 | 原煤仓2#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 3 | 甲烷传感器 | 原煤仓3#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 4 | 甲烷传感器 | 原煤仓1#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5 | 甲烷传感器 | 原煤仓2#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6 | 甲烷传感器 | 原煤仓3#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7 | 甲烷传感器 | 201原煤皮带机头 | ≥0.4% | ≥0.5% | ﹤0.4% | 1 | |
| 8 | 产品仓上瓦斯区域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1#仓内 | ≥0.8% | ≥1.0% | ﹤0.8% | 1 | 
| 9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2#仓内 | ≥0.8% | ≥1.0% | ﹤0.8% | 1 | |
| 10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3#仓内 | ≥0.8% | ≥1.0% | ﹤0.8% | 1 | |
| 11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4#仓内 | ≥0.8% | ≥1.0% | ﹤0.8% | 1 | |
| 12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5#仓内 | ≥0.8% | ≥1.0% | ﹤0.8% | 1 | |
| 13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1#仓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14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2#仓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15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3#仓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16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4#仓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17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5#仓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18 | 甲烷传感器 | 701精煤皮带机头 | ≥0.4% | ≥0.5% | ﹤0.4% | 1 | |
| 19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配电室门口 | ≥0.4% | ≥0.5% | ﹤0.4% | 1 | 
| 20 | 产品仓下区域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1#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21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2#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 22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3#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 23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4#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 24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5#仓下给煤机口 | ≥0.8% | ≥1.0% | ﹤0.8% | 1 | |
| 25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上刮板机入料溜槽 | ≥0.4% | ≥0.5% | ﹤0.4% | 1 | |
| 26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1#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27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2#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28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3#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29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4#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
| 30 | 甲烷传感器 | 产品仓5#仓下环境 | ≥0.4% | ≥0.5% | ﹤0.4% | 1 | 
第一条 运营单位(圆之翰公司)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维保,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全天监测。
第二条 瓦斯监测监控设在集控室,由运营单位(圆之翰公司)主厂房集控室操作员专门负责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条 瓦斯监测监系统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实时记录有关监测数据,严禁脱岗。
第四条 不得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置,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立即通知各瓦斯区域瓦检员加强本区域瓦斯检测,每半小时对该区域的瓦斯浓度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数据及时向集控室汇报。
第六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有异常数据显示时,监测员要立即通知现场瓦斯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检测复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七条 操作员汇报程序:
1、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要立即通知岗位司机、瓦检员、部门值班领导,采取加强通风等有效措施,并及时汇报厂主、副值班,持续关注瓦斯浓度直至报警解除。
2、若瓦斯超限报警后,浓度持续增大,区域环境、栈桥走廊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3、若瓦斯超限报警后,浓度持续增大,仓内、给煤机口的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4、当监控设备出现问题,操作员要立即通知相关维修人员及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5、岗位司机发现现场瓦斯监测监控设备故障后,要及时汇报集控室和部门值班领导,集控室根据汇报内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直接汇报厂主、副值班。
第 各瓦斯区域安设的瓦斯监测监控甲烷传感器地点,必须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相互对应。
第九条 甲烷传感器要定期送资质单位进行送检、标校(每隔7天进行一次)。甲烷传感器要有足够数量的备品备件,用于分批送检,轮换使用,确保现场甲烷传感器不间断。
第十条 由机电工程科牵头,督促运营单位每月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进行调试、校正。
第十一条 操作员须认真填写《瓦斯监测监控日报表》,每日7点前报送本单位有关部门及选煤厂生产经营科和安监科。
第六章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班三检”,即开始检查第一遍,后每隔3小时检查一次,每班须检查3遍;瓦斯区域动火检修时,每0.5小时对动火区域20m范围内至少检测一次,并将检测数据记录在动火作业瓦斯检测表上。
第二条 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不得漏检。
第三条 检查内容主要为责任区域内瓦斯浓度、监测、通风、防(除)尘、风管、消防等设施运行状况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集控室和部门值班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条 瓦检员须将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记录本和瓦斯检测牌版上,做到“双对口”。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汇报集控室和部门值班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瓦检员要立即汇报集控室和部门值班领导,同时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加强通风等有效措施,并持续关注瓦斯浓度直至报警解除;若瓦斯浓度持续增高,达到断电值,则立即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行,并汇报集控室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第六条 因瓦斯浓度超限断电的电气设备,须在瓦斯浓度降至复电值以下时,方可送电、开机。
第七条 瓦检员每次进行人工检测时,要注意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误差较大或传感器运行异常等情况时,立即汇报集控室,由集控室组织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第 瓦斯区域风机必须24开机,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检修,确保瓦斯风机使用正常;自然通风口要保持畅通。
第九条 瓦斯区域应设立严禁烟火等安全标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条 瓦斯区域的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并由机电工程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失爆检查,发现问题“三定”整改。
第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瓦斯浓度超限,均有义务立即汇报集控室。凡厂、部门值班人员到瓦斯区域检查时,要将瓦斯检查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第七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风机必须保证完好,生产运转中要定时检查,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等异常现象,岗位司机必须立即向集控室、部门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条 瓦斯区域的局部通风机要保持24小时持续运行,不得无计划停风。
第三条 瓦斯区域局部通风机均必须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四条 不得堵塞自然通风口、通风风筒、风管等。
第五条 风机、通风风筒、风管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保持工况正常。
第六条 机电维保人员要对风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新安装的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试运转工作。
第八章 光学瓦斯测定仪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区域各生产作业现场配备一台光学瓦检仪,供岗位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使用。
第二条 光学瓦检仪由岗位瓦检员负责维护、保养,交要现场进行完好确认。
第三条 光学瓦检仪使用前应对其药品性能、气密性等进行检查。对干涉条纹的零位进行调整,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四条 光学瓦检仪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处理的)交运营单位处理,岗位瓦检员除简单的更换药品、胶皮管、电池、灯泡外,不允许进行其它维修,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
第五条 光学瓦检仪是光学精密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震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若发现故意损坏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 要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杂物、灰尘等由气路缝隙进入仪器。若仪器发现故障必须停止使用。
第七条 光学瓦检仪须经有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后,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第九章 岗位操作规程
一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安全及本工种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 熟悉瓦斯检测仪的工作原理,本岗位区域内所有瓦斯监控设施安装位置、数量、报警值及完好标准及本职范围的业务知识,能对瓦斯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并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三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及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第五条 工作前,对瓦检仪内药品性能、气密性等进行检查。对干涉条纹的零位进行调整,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六条 检查瓦斯记录本、牌板、甲烷传感器等是否齐全、完好,甲烷传感器显示值、风机转向是否正确。
第七条 按规定检测和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及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 检查所属范围内的通风及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一班三检”,即即开始检查第一次,后每隔3小时检查一次,每班须至少检查3遍。同时,将瓦斯检测数据及时填写在现场瓦斯记录牌板和瓦斯记录本上。
第十条 发现瓦斯浓度变化异常或不稳定等情况时,立即采取加强通风等防范措施,并立即汇报集控室和部门值班领导。
第十一条 在监控设施故障、维护和检修期间,跟踪检查瓦斯浓度。若风机发生故障停机后,应至少每隔30分钟用光干涉瓦检仪检测瓦斯浓度一次,并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瓦斯区域动火检修时,每0.5小时对动火区域20m范围内至少检测一次,并将检测数据记录在动火作业瓦斯检测表上。
第十三条 携带的瓦检仪要妥善保管,不准碰撞损坏,出现故障后要及时汇报并更换。
第十四条 做好瓦检仪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按“四无”、“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按规定填写工作日志,并按要求作好交。
二、主厂房集控室操作员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安全及本工种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 熟悉集控室所有瓦斯监控设备的工作原理,瓦斯监控设施安装位置、数量、报警值。
第三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及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第五条 上岗前检查瓦斯监控设备、仪器是否完好。
第六条 检查各记录本是否齐全,填写记录是否完整等。
第七条 按规定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按以下程序汇报:
1、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要立即通知岗位司机、瓦检员、部门值班领导,采取加强通风等有效措施,并及时汇报厂主、副值班,持续关注瓦斯浓度直至报警解除。
2、若瓦斯超限报警后,浓度持续增大达到断电值,则由岗位司机负责立即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行,并立即切断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3、当监控设备出现问题,监控员要立即通知相关维修人员及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4、岗位司机发现现场瓦斯监测监控设备故障后,要及时汇报集控室和部门值班领导,集控室根据汇报内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直接汇报厂主、副值班。
第 定时对瓦斯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对运行设施是否正常显示进行记录。
第九条 按“四无”、“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 按规定填写工作日志,并按要求作好交。
第十章 瓦斯检测标准
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检测分环境瓦斯浓度和仓内及溜槽口瓦斯浓度检测。
1、环境瓦斯浓度:
(1)检测点:
区域内电机周围2m范围内。
区域内空气流通不畅的高处。
(2)检测方法:
把瓦检仪探杆伸至电机周围2m范围内检测。
站在被测点下方,把瓦检仪探杆全部拉出,伸直手臂向上举,把探杆伸至空气流通不畅的高处。
严格执行光干涉瓦斯测定器操作说明的有关规定。
2、仓内及溜槽口瓦斯浓度:
(1)检测点:
仓口下2m范围内。
溜槽口2m范围内。
(2)检测方法:
把瓦检仪探杆全部拉出,伸至仓内2m范围内进行检测。
把瓦检仪探杆伸进溜槽口进行检测。
严格执行光干涉瓦斯测定器操作说明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瓦斯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动火程序,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我厂瓦斯区域动火施行许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二条 瓦斯区域动火作业规定
1、区域内环境瓦斯浓度在小于报警值时,可正常动火,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2、区域内环境瓦斯浓度大于报警值但小于断电值时,现场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按报警超限进行处理,待瓦斯浓度低于报警值后,方可允许动火作业,并有专人监护。
3、区域内环境瓦斯浓度大于断电值时,严禁动火作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并汇报处理。
4、煤仓内严禁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作业现场的火种必须由专人负责携带,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带火种进入瓦斯区域。
第三条 动火许可办理规定
1、瓦斯区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见附件),并附带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措施要在《瓦斯区域动火安全规定》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进行修改、完善,与动火许可证一起审批。
2、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必须详细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动火方式、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员、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基础信息。
3、动火审批流程:
申报部门负责人 生产技术部门 安监部门 分管领导
安全负责人 总工程师 单位主要负责人
圆之翰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圆之翰公司王家岭选煤厂项目部厂长,完成动火审批后,须报选煤厂安监科备案,取得动火许可证编号后,方可许可作业。
泰安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泰安公司王家岭选煤厂项目部经理,完成动火审批后,须报选煤厂安监科备案,取得动火许可证编号后,方可许可作业。
施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部经理,完成动火审批后,须报选煤厂安监科备案,取得动火许可证编号后,方可许可作业。
王家岭选煤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王家岭选煤厂厂长,完成动火审批后,由安监科备案并编制动火许可证编号后,方可许可作业。
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在时由其指定负责人代行其责。
第四条 逢节假日、中夜班的动火作业由值班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动火许可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
第六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瓦检员要按规定对作业区域每隔0.5h测量一次瓦斯浓度,并在动火许可证上做好记录。
第七条 动火完成后,作业人员必须将现场火源彻底熄灭,防止死灰复燃,做到工完料净,并须经监护人签字确认。最终由现场负责人统一交选煤厂安监科存档。
第 动火许可证相关规定
1、动火许可证上所列各项,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字迹要清楚,签发的动火许可证由作业人员保管,随身携带备查,不得转让、涂改。
2、动火许可证须逐级签批,不得越级签批,不得代替签字。
3、许可动火作业时限不得超过48小时。动火证在许可时间内有效。
4、动火许可证必须做到一点一证,严禁一证多点,实际动火点必须与动火证签发地点相符,不准异地使用和随意扩大。
第九条 动火许可证备案规定
1、由选煤厂安监科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备案管理。
2、安监科需制定瓦斯区域动火作业备案台账,每次动火作业备案需进行详细登记,并提供动火许可证编号,在动火许可证表单上填写“已登记”并署名和日期。
3、安监科要建立瓦斯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档案,对每次作业完成后交回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条 附则
1、违反动火审批手续或私自动火,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和选煤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未尽事项,按公司和选煤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瓦斯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第一条 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选煤厂安全规程》和《王家岭选煤厂操作规程汇编》。
第二条 作业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作业现场的火种必须由现场安全员负责携带,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带火种进入瓦斯区域。
第三条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在学习完成后进行考试,待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 参与动火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第五条 除检修负责人外,其他作业人员不准带入明火及打火机等引火物件,检修负责人带火时需作登记,任何人不得在瓦斯区域内抽烟、使用电炉、火炉取暖;不得使用非防爆手电筒,要穿戴好纯棉劳保用品。
第六条 动火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作业现场(以施焊点为圆心,半径10m范围内)瓦斯浓度测量,确认作业区域瓦斯浓度在规定的报警值以下,由瓦检员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七条 作业过程中,瓦检员要按规定对作业区域每隔0.5h测量一次瓦斯浓度,并在动火许可证相应表格记录检测数据。如发现环境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作业区域规定的报警值,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尽快降低瓦斯浓度,并查找分析原因,确认无安全隐患。
第 动火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风机开启,并打开房间或走廊的门窗加强通风。
第九条 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同时将火星可能到达的煤仓口、观测口、闸板口等盖严、关好,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按要求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仓内。
第十条 作业前在作业范围20m内必须洒水除尘,清理动火作业现场2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各类气瓶与明火距离必须在10m以上,按规定距离放置氧气乙炔瓶(距离5m以上),气割导管绑扎牢靠,做到不漏气,乙炔瓶应装有回火防止器,氧气、乙炔瓶的附件完好。
第十二条 施焊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措施中指定的施焊范围和时间作业,并且在施焊过程中停止其它的无关作业。对超出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必须停止装运。
第十四条 作业完毕,要将废弃的零配件、排出的废油、清洗用过的棉纱及焊接工具等一并清离现场,并在现场观察至少一小时以上,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第十三章 瓦斯防治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一班三检”的,每次处罚50元。瓦斯检测漏检、缺检、假检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二条 记录填写不规范,数据填写不真实、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三条 在瓦斯区域内吸烟、生明火的,根据《王家岭选煤厂岗位操作红线管理办法(暂行)》(王家岭选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瓦斯区域内动火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办理不完善,现场无瓦检员监护,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的,根据《王家岭选煤厂岗位操作红线管理办法(暂行)》(王家岭选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
第六条 故意损坏甲烷传感器、瓦检仪等瓦斯监测监控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500元。
第七条 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未按三定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每项处罚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或选煤厂相关规定处理。
第 瓦斯超限不及时汇报,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
第九条 在设备开启状态下,相应瓦斯区域的风机未开启的,处以岗位司机200元/次罚款。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部门负责人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风机发生故障后,要求岗位瓦检员每隔30分钟用光干涉瓦检仪测量瓦斯浓度一次,并进行记录。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对岗位瓦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携带任何火种进入瓦斯区域,发现一次处当事人2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审批擅自私接临时电源,处以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各3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发现瓦斯浓度超过报警值未及时通知岗位司机与部门值班领导的,处以当事人2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 瓦斯区域人员接到瓦斯超限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以部门值班领导、岗位瓦检员各200—500元/次罚款。
第十五条 接到瓦斯超限电话通知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长时间瓦斯超限的,处以当事人300—1000元/次罚款。
第十六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断电值但未规定断电的,经追查分析后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处以责任部门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因违章、违规、失责行为而导致瓦斯事故,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经济重罚和行政处分。
王家岭选煤厂瓦斯区域动火许可证
编号:WXl-2015-
| 动火地点 | 动火方式 | ||||
| 现场负责人 | 现场安全员 | ||||
| 瓦检员 | 动火单位 | ||||
| 参加作业人员 | |||||
| 动火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终  | ||||
| 安全技术措施 | 见附件 | ||||
| 审 批 意 见  | 申报部门负责人 | 生产技术部门 | 安监部门 | ||
| 分管领导 | 安全负责人 | 总工程师 | |||
| 单位负责人 | |||||
| 动火期间瓦斯检测数据: 瓦检员: 月 日 时 分 作业后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