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必须严格规范财务工作流程,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防范经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借款流程
因公司经营性业务和采购公司资产经证明确实有需要借款的,首先经办人应填写“借据”并注明用途,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根据不同的金额按本规定报经审批,凭有效审批的“借据”到财务部门领取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和限额
(一)招待费、业务费、差旅费:部门员工累计金额1500元,部门主管2500元,部门经理4000元,公司总经理8000元。
(二)一般性采购:备件、装饰件采购,部门员工累计金额2000元;其他项目采购,部门员工累计金额1000元;
(三)食堂周转金:累计金额20000元(由财务部门控制);
(四)重大采购或重要事务:部门负责人累计金额5000元;高层管理人员10000元。
第三条 借款审批权限
(一)凡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据”,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报备总经理审批同意,按财务借款审批权限执行。
(二)管理人员在限额内的借款须经财务经理审核签名,方可借支;
第四条 借款责任
(一)借款人必须及时归还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除外)还款或冲抵当次有效报帐金额,否则公司财务部门有责任催促且有权停发该借款人的工资。若出现了风险的,借款审核、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追回或代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责任;
(二)对于借款人的借款必须按照上述流程、用途、限额、审批权限严格审核、审批,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的流程、用途、限额、审批权限,一经发现,公司责令立即归还借款外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经2011年1月1日公司总经理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