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诊所医保人员的行为,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诊所医保人员。
第三条 诊所医生、药师、护士、技师等在接受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解释,并由诊所所有医保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章 医保人员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 诊所招聘医保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相关职位要求进行考核和面试。
(一)医生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
(二)药师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
(三)护士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
(四)技师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
第六条 医保人员进入诊所后,应与诊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医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医保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职业道德原则;
(二)未参加持续医学教育或者学术会议,不符合规定的职业培训要求;
(三)懈怠职守,严重影响诊所医疗服务质量;
(四)多次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过失造成患者损害;
(五)未经批准私自接受患者或个人回扣;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医保人员行为规范
第 医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标准和操作规程,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一)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需求,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经患者同意后实施。
(二)药师应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准确、规范地配制药物,并通过专业指导帮助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三)护士应根据医生嘱托,细心护理患者,确保操作技术正确和安全。
(四)技师应根据医生嘱托,准确完成医疗技术操作,保证检查结果准确。
第九条 医保人员应遵守诊所规章制度,保守医疗秘密。
(一)医生不得泄露患者病情和隐私信息。
(二)药师不得私自泄露患者药物使用信息。
(三)护士不得私自泄露患者护理过程和相关信息。
(四)技师不得私自泄露患者检查结果。
第十条 医保人员应尊重患者权益,提供礼貌热情的服务。
(一)医生应耐心倾听患者诉求,尽可能回答患者提问。
(二)药师应在患者用药指导时予以耐心解答。
(三)护士应温和亲切对待患者,解释护理措施,缓解患者不安情绪。
(四)技师应在检查过程中向患者解释操作内容,耐心回答患者疑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诊所应建立完善的医保人员考核制度,对医保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估。
(一)医生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患者满意度、医疗技术水平、诊疗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估。
(二)药师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药物配送准确性、用药指导质量等指标进行评估。
(三)护士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护理技术操作准确性、沟通态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四)技师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检查结果准确性、操作规范性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诊所应建立医患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纠纷和投诉事件。
(一)医保人员接到患者投诉或意见建议后,应立即与患者沟通,了解情况,并与诊所负责人进行协商解决。
(二)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患者,解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诊所应建立安全体系,鼓励医保人员学习和改进。
(一)鼓励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和持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二)鼓励药师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药物配送和用药指导质量。
(三)鼓励护士参加护理技术培训,提升护理水平和服务态度。
(四)鼓励技师参加技术操作培训,提高检查结果准确性和操作流程规范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医保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若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如医生涉嫌医疗事故,将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如药师、护士、技师涉嫌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医保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一)如医生违反规定操作导致患者损害,将依法追究医疗责任。
(二)如药师、护士、技师违反规定操作导致患者损害,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职业责任。
第十六条 诊所负责人对医保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一)对医保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对医保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做好记录,如有需要,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
以上就是诊所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规范医保人员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