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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7: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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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考委办[2000]8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本科段)若干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电子信息应用主管部门: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合作开考计算机网络专业(本科段)实行学历和专业双证书考试的通知》(考委[1999]27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举办《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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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考委办[2000]8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本科段)若干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电子信息应用主管部门: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合作开考计算机网络专业(本科段)实行学历和专业双证书考试的通知》(考委[1999]27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举办《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 件

全 国 电 子 信 息 应 用 教 育 中 心

考委办[2000]8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

(本科段)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电子信息应用主管部门: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合作开考计算机网络专业(本科段)实行学历和专业双证书考试的通知》(考委[1999]27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举办《计算机网络工程证书》考试

    《计算机网络工程证书》是根据信息技术行业对计算机网络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本科段)课程考试基础上设置的专业证书。该证书表明持证者在计算机网络组网工程、计算机网络管理以及计算机网络应用方面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要求具有上述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职业或应用领域,可以作为用人部门录用、考核人员的参考。

    全国考委负责该证书的考核组织与管理工作。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八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共四十学分)全部合格者,可获得《计算机网络工程证书》:

    1、信号与系统(5学分)

    2、数据通信原理(5学分)

    3、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7学分)

    4、网络操作系统(5学分)

    5、数据库技术(5学分)

    6、计算机网络管理(3学分)

    7、局域网技术与组网工程(5学分)

    8、互联网及其应用(5学分)。

    该证书由全国考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签署、颁发。符合获得证书条件的考生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汇总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核;省考办将审核结果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全国考办负责证书的印制与监督,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与日常管理。该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管理系统管理。

    二、注册工作

    计算机网络专业教育具有内容发展变化快、技术实践性强的特点,必须及时更新考试内容,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并全面进行助学辅导。全国考委将根据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适时修改和调整考试内容;信息产业部委托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组织助学辅导、建立网络教室、进行网上辅导、提供网络实验实习环境,逐步实施远程教育和网上联机考试。为了及时通知修改和调整的考试内容并提供助学服务,要求参加本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进行注册。注册工作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的统一管理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

    参加本专业考试的考生,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指定的注册单位注册。注册单位应为注册考生提供局域网和互联网实践条件,及时将全国考委对考试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调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文字等多种方式通知给每个注册考生,为此,注册单位可向注册考生收取适当的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

    本专业实践性很强,对助学环境要求很高,各注册单位应积极向考生宣传本专业的特点,认真做好助学工作。考生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积极参加助学活动以提高学习效率,顺利完成学业。考生参加助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及其指定的注册单位,不得以注册的名义强制考生参加助学活动。

    各地高等教育自学和电子信息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做好宣传,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证书的教育与考试,为考生学习创造便利条件。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产业部指导委员会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计算机 网络 证书 注册 通知

抄送:全国考委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信息产业部
二00年十一月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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