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XX
地址: 南宁市XXXX号。
被申请人一:广西XX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XXXXXX室 。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XX
住址:广西XXXXXX号。
广西XX有限公司诉XX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11)青民一初字第XXXX号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2011)青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审理。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故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管辖。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审理。
申请人: XX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