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2-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施工地质
第三章 施工测量
第四章 开 挖
第五章 钻孔爆破
第六章 出渣运输
第七章 临时支护
第八章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九章 通风与防尘
第十章 辅助工程
第十一章 质量检查与验收
附录一 岩石分级
附录二 光面爆破、预裂爆破参数
附录三 窄轨运输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
技术规范》的通知
(83)水电水建字第3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212-83,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试行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
一九八三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钻孔爆破法施工。当采用掘进机等其它方法施工时,应参照本规范,另做补充规定。
第1.0.2条 地下建筑物的施工,应坚持科学态度,正确处理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的关系。
第1.0.3条 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及时地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如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修正设计,重大设计修改时,须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1.0.4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开工前,应根据自然特点,结合本单位情况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技术、经济、质量责任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第l.0.5条 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应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保令和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文明施工,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1.0.6条 设计、地质、科研和施工人员必须密切协作,重视岩体应力、围岩变形等项的监测,及时指导设计和施工。
第1.0.7条 应积极采用和推广经过鉴定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机械化施工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
第1.0. 施工单位应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必须做好质量检查和中间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1.0.9条 本规范未做规定者,可参照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施 工 地 质
第2.0.1条 地下建筑物开挖前,设计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与水文地质资料(内容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14—78)。并应着重阐明下列问题:
一、岩石分级及围岩分类;
二、洞口段及其附近边坡、浅埋与傍山洞室的山体稳定性;
三、可能导致岩体失稳地段的岩层特性、风化程度、地质构造、岩体应力状态等及其对建筑物的影响;
四、地下水类型、含水层分布、水位、水质、水温、涌水量、补给来源、动态规律及其影响;
五、有毒气体,放射性元素的性质、含量及其分布范围。
四、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的控制网连接图;
五、技术总结报告。
第3.0.10条 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的误差不大于±5,断面间距一般为5m,对起伏差较大的部位,可适当加测断面。
洞内测量应尽量采用新技术,如光电测距、激光导向、摄影测量、激光投影等。
第3.0.11条 竣工测量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平面图,应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其比例尺一般可采用1:200O;
二、纵、横剖面图,一般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资料。横剖面比例尺,可采用1:50~1:100;纵剖面比例尺,可视需要而定。
第四章 开 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编制地下建筑物开挖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进度安排;
三、施工方法及施工布置;
四、辅助设施;
五、劳动力、材料和设备的需要量;
六、安全和质量的技术措施。
第4.1.2条 根据隧洞及洞室断面积或跨度的大小划分为:
一、小断面:面积小于20m2 或跨度小于4.5m;
二、中断面:面积为20~50m2 或跨度为4.5~7.5m;
三、大断面:面积为50~122 或跨度为7.5~12m;
四、特大断面;面积大于120m2 或跨度大于12m。
第4.1.3条 地下建筑物开挖,一般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其开挖半径的平均径向超挖值不得大于20。
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容许超挖值,由设计、施工单位商定。
第4.1.4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开挖与衬砌应交叉或平行作业。
一、在Ⅳ、Ⅴ类围岩中开挖隧洞或洞室;
二、需要衬砌的长隧洞。
第二节 洞 口 开 挖
第4.2.1条 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同时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
第4.2.2条 洞口一般应设置防护棚,必要时,尚应在洞脸上部加设挡石拦栅。
第4.2.3条 当开挖接近洞口时,应按《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211—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4条 进洞前,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第4.2.5条 洞口段开挖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中、小断面一般可采用全断面开挖及时支护的方法。
在Ⅳ、Ⅴ类围岩中,开挖前可先将附近一定范围的山体加固或浇筑明拱,然后开挖洞口。洞口施工宜在雨季之前完成。
二、大断面或特大断面,可参照特大断面洞室开挖的有关方法施工。
三、当洞口明挖量大或岩体稳定性差时,可利用施工支洞或导洞自内向外开挖。
第三节 平 洞 开 挖
第 4.3.1条 平洞开挖的方法应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围岩类别、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工期要求、施工机械化程度和施工技术水平等因素选定。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全断面开挖方法。
第4.3.2条 在Ⅳ类围岩中开挖大、中断面隧洞时,宜采用分部开挖方法,及时做好支护工作。
在Ⅴ类围岩中开挖隧洞时,应按照本规范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3条 在下列情况下开挖隧洞时,可采用预先贯通导洞法施工。
一、地质条件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时;
二、为解决通风、排水和运输时;
三、断面大、长度短、机械化程度较低时;
四、经论证确有经济效益及不影响总工期时。
第4.3.4条 根据围岩情况、断面大小和钻孔机械、辅助工种配合情况等条件,选择最优循环进尺。一般情况下循环进尺可采用下值。
一、在 Ⅰ~ Ⅲ类围岩中,用凿岩机钻孔时为2~3m;用钻架台车或多臂钻车钻孔时为3~5m;
二、在Ⅳ、Ⅴ类围岩中,应适当减少循环进尺。
第四节 竖 井 与 斜 井 开 挖
第4.4.1条 竖井与斜井的开挖方法,可根据其断面尺寸、深度、倾角、围岩特性及施工设备等条件选定。
第4.4.2条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杂物坠入井内;
二、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
三、井深超过15m时,人员上下宜采用提升设备;
四、涌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 排水措施;
五、Ⅳ、Ⅴ类围岩地段,应及时支护。挖一段衬砌一段或采用预灌浆方法加固岩体;
六、井壁有不利的节理裂隙组合时,应及时进行锚固。
第4.4.3条 竖井采用贯通导井后,自上而下进行扩大开挖方法时,除遵守本规范第4.4.2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由井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扒碴;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打坏井底棚架、堵塞导井和发生人员坠落事故。
第4.4.4来 在Ⅰ、Ⅱ类围岩中开挖小断面的竖井,挖通导井后亦可采用留渣法蹬渣作业,自下而上扩大开挖。最后随出渣随锚固井壁。
第4.4.5条 在钻孔精度能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一次钻孔分段爆破成井的方法。
第4.4.6条 导井断面一般为4~5m2 ,可选择由下而上的下列几种开挖方法:
一、普通法:适用于深度20m以内,形状复杂的导井开挖,亦可用于稳定性差的围岩开挖;
二、深孔炸破法:一般适用井深30~50m左右的导井开挖;
三、吊罐法:适用于深度为30~100m,Ⅰ~Ⅲ类围岩中的导井开挖,中心孔的偏斜率不得大于l%。
第4.4.7条 洞的倾角小于 6°时,可按平洞开挖的规定执行;倾角大于 45°时,可按竖井开挖的规定进行。
倾角为6°~45°的斜井施工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可参照下述方法:
一、倾角小于25°的斜井,可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
二、倾角为25°~45°的斜井,可采用自下而上挖通导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的方法,并应有扒渣或溜渣措施。
第五节 特 大 断 面 洞 室 开 挖
第4.5.1条 应首先开挖导洞,其位置可按采用的施工方法确定。
第4.5.2条 特大断面洞室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施工:
一、对于Ⅰ~Ⅲ类围岩,可采用先拱后墙法;
二、对于Ⅲ、Ⅳ类围岩,可采用先墙后拱法。如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
三、对于Ⅳ、Ⅴ类围岩,宜采用肋墙法与肋拱法,必要时应预先加固围岩;
四、中部岩体可采用分层开挖或全断面开挖的方法。
第4.5.3条 与特大洞室交叉的洞口,应在特大洞室开挖前挖完并做好支护。如必须在开挖后的高边墙上开挖洞口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第4.5.4条 相邻两洞室间的岩墙或岩柱,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支护措施,确保岩体稳定。
第4.5.5条 特大断面洞室(或大断面隧洞),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脚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拱脚线的最低点至下部开挖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二、拱脚及相邻处的边墙开挖,应有专门措施。
第六节 施 工 支 洞
第4.6.1条 支洞的数量,应依据地下建筑物的布置、工程量、总进度、地形、地质、施工方法及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洞的间距宜在两公里以内;
二、竖井与斜井的施工支洞,高差宜在100m以内;
三、需自内向外开挖或衬砌洞口时,可在洞口附近设置施工支洞。
第4.6.2条 支洞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选取短线;
二、沿洞线的地质条件较好;
三、通向支洞口的交通运输线路工程量小;
四、各支洞承担的工程量大体平衡;
五、洞外有适宜的弃渣场地,并有条件布置临时设施;
六、洞口高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洪标准。
第4.6.3条 支洞断面尺寸,必须满足支护、运输、各种管线布置及人行安全的要求。
第4.6.4条 支洞洞线一般应与主洞正交,交叉口应满足运输线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有条件时,支洞应有向洞外3‰。左右的下坡。
第4.6.5条 因受地形,必须采用竖井式斜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斜井的倾角不宜大于25 ,井身纵断面上不宜变坡与转弯,下水平段长度不宜小于20m;
二、竖井一般设在隧洞的~侧,与隧洞的净距宜为15 ~20m;
三、斜井或竖井井底,应布置回车场及集水井;
四、斜井的一侧,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竖井内应设牢固的爬梯。
第4.6.6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设置平行支洞:
一、因地形、地质等条件,无法采用其他施工支洞的长隧洞;
二、当隧洞穿过不良地质地段或因处理塌方,需设置绕过该段的平行支洞时;
三 经论证确有经济效益时。
第4.6.7条 平行支洞可按下列原则布置:
一、与主洞中心距离,一般不小于三倍主洞直径,支洞底应低于主洞底 0.2~O.6m;
二、横通道间距应按施工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12;
三、平行支洞一般应设在地下水流向主洞的一侧。
第五章 钻 孔 爆 破
第一节 钻 爆 设 计
第5.1.1条 地下建筑物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
第5.1.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地质情况、爆破材料性能及钻孔机械等条件,进行钻爆设计。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掏槽方式;
二、炮孔布置、深度及角度;
三、装药量及装药结构,炮孔堵塞方式;
四、起爆方法和顺序;
五、绘制爆破图。
施工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随时修正钻爆设计。
第5.1.3条 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的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参数可用工程类比法或参照附录二选取。
第5.1.4条 光面爆破及预裂爆破的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 率1),一般硬岩不少于80%,中硬岩不少于7O%,软岩不少于50%;
二、相邻两孔间的岩面平整,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震裂隙;
三、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
四、预裂爆破的预裂缝宽度,一般不宜小于0.5。
注:1)炮孔痕迹保存率是炮孔残留有孔痕的炮孔个数与周边孔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第 5. 1. 5条 特大断面洞室 中下部开挖,采用深孔梯段爆破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周边轮廓先行预裂;
二、采用毫秒雷管分段起爆;
三、按围岩和建筑物的抗震要求,控制最大一段的起爆药量。
第二节 钻 爆 作 业
第5.2.1条 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第5.2.2条 钻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孔位应依据测量定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二、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调整的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其它炮孔的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
三、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所规定的平面上;
四、炮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
第5.2.3条 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第5.2.4条 引爆方法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洞井爆破宜优先采用塑料导爆管引爆。在杂散电流1) 较大或用吊罐法施工时,则必须采用;
二、预裂爆破宜采用导爆索引爆;
三、导洞或零星爆破,可采用导火线引爆。
注:1)杂散电流是指存在于预设的电源网路之外的电流,其主要来源一般为:
①电气牵引网路流经金属物(指铺轨以外的金属物)或大地返回直流变电所的电流;
②动力和照明交流电路的漏电;
③大地自然电流;
④雷电和电磁辐射的感应电流等。
第三节 爆 破 安 全 规 定
第5.3.1条 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联线、起爆及瞎炮处理,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爆破材料应符合施工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有关的性能检验。
第5.3.2条 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受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第5.3.3条 洞室群几个工作面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
第 5.3.4条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第5.3.5条 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 100m的安全地点。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
第5.3.6条 开挖面与衬砌面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围岩特性、爆破规模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0m。如需缩短时,应有专门论证。
第5.3.7条 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第六章 出 渣 运 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出渣运输应按照施工技术措施计划进行。装渣机械、运输车辆及牵引设备应配套。
第6.1.2条 石渣的堆放和利用,必须综合考虑。
弃渣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场地容量足够,施工中不宜变动。除经过论证合理时,应避免二次倒渣;
二、不占或少占农田,有条件时应结合造田;
三、不得占用其它工程场地,不得影响附近各种设施的安全;
四、不得堵塞河道,抬高尾水水位和恶化水流条件。
第6.1.3条 在交叉道口处,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节 有 轨 运 输
第6.2.1条 小断面隧洞出渣,宜采用有轨运输方式。当使用机车牵引时,应优先采用电瓶机车。
第6.2.2条 采用装岩机装渣时,应使轨道紧踉开挖面,调车设备亦应及时何前移动。有条件时可连续装渣,采用槽式列车或棱式列车等设备。
第6.2.3条 采用棚架漏斗装渣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棚架漏斗应有设计;
二、棚架上部覆渣厚度不得小于0.5m,漏斗下部净空,应满足操作及避车的要求;
三、当竖井或斜井施工采用棚架漏斗转渣时,棚架上部的覆渣厚度不宜少于3~5m。
第6.2.4条 洞内运输一般宜设双道。如用单道时,须设错车道,其有效长度应满足列车车组的要求,间距应按行车密度确定。
洞外应根据需要,设调车、卸渣和车辆检修等线路。
第6.2.5条 线路路基必须稳定,并应经常养护。线路铺设可参照附录三所规定的各项标准执行。
第6.2.6条 机车在洞内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 10,在调车或人员稠密地段行驶,时速应减至 3,通过弯道、道岔或视线不良地段,时速不得超过5。
两列车同方向行驶时,列车间距不应小于60m。
第三节 无 轨 运 输
第6.3.1条 在开挖断面容许时,宜采用装载机或挖掘机配自卸汽车的出渣方式。
第6.3.2条 出渣道路行车路面宽度,应按所用设备型号和车型确定。当采用单车道时,应间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道。
道路最大纵坡为9%,最大纵坡限长150m,会车视距宜为40m。路面应保持平整和有良的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维护,不得在路面上堆放施工器材和杂物。
第6.3.3条 卸渣场应配备推土机平渣,并有专人指挥卸渣。
第6.3.4条 汽车在洞内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
第四节 斜 井、竖 井 运 输
第6.4.1条 斜井用卷扬机出渣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铺设大于15°的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轨道下滑的措施;
二、轨道斜坡段与平段应以竖曲线连接,在竖曲线与平直段相接处应设倒坡,并在适当位置上设置能够控制的挡车装置;
三、牵引绳应与斜坡段轨道中心线一致,并用地滑轮承托;
四、车辆运行速度,一般不应超过2m/s;
五、斜坡段应设置人行道与安全扶手,人行道边缘与车辆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
第6.4.2条 斜井采用泄槽溜渣时,应根据斜井倾角确定泄槽形式,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6.4.3条 竖井采用吊罐出渣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深大于40m时,宜设吊罐导向装置和断绳保险装置。
二、吊罐升降的速度为:
.井深在 40m以内无导向设备时,不得超过0.7s;
.井深在 40~100m沿导向设备升降时,不得超过1.5m/s;
.井深在 100m以上沿导向设备升降时,不得超过 3m/s。
三、吊罐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载重量。
第6.4.4条 竖井和斜井运输,必须有可靠的通讯和信号联系。
信号应声光兼备。
第6.4.5条 提升设备必须有防止过卷、过速、过电流和失电压等保险装置及可靠的制动系统,并加强维护检查工作。
第6.4.6条 提升设备的联接装置和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不得低于9;
二、升降物料不得低于6.5;
三、反井吊罐不得低于13。
第6.4.7条 竖井内应设置人行爬梯,每隔10~15m设休息平台,爬梯应装有护栏。
第6.4. 采用起重机提升吊罐出渣时,应遵守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6.4.9条 各项提升设施,必须经鉴定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临 时 支 护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需要支护的地段,应根据地质条件、洞室结构、断面尺寸、开挖方法、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做出支护设计。
除特殊地段外,应优先采用喷锚支护。
第7.1.2条 支护结构应根据确定的荷载1),开挖方法并参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注:1)支护荷载是根据洞室断面尺寸和围岩分类而定。
第7.1.3条 开挖与支护的间隔时间、施工顺序及相隔距离,应根据地质条件、爆破参数、支护类型等因素确定。一般应在围岩出现有害的松弛变形之前支护完毕。稳定性差的围岩,应先护后挖或支护紧跟工作面。
第二节 喷 锚 支 护
第7.2.1条 喷锚支护类型,应依据围岩特性,断面尺寸,施工方法等,通过现场应变观测确定。
第7.2.2条 锚杆材料及类型选择。
一、杆体材料宜选用20锰硅钢或5号钢;
二、应优先选用钢筋砂浆锚杆、亦可根据施工条件选用楔缝式、胀壳式或树脂锚杆等类型。
第7.2.3条 锚杆参数及布置。
一、锚杆参数应根据施工条件,通过工程类比或试验确定。一般可参照下列规定选取:
.系统锚杆,锚入深度为1.5~3.5m,其间距为锚入深度的二分之一,但不得大于1.5m。单根锚杆锚固力不低于5吨。局部布置的锚杆,须锚入稳定岩体,其深度和间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大于5m的深孔锚杆和预应力铺索,应结合永久支护做出专门设计。
.锚杆直径一般为16~25。
二、锚杆布置应与岩体主要结构面成较大的角度。当结构面不明显时,可与周边轮廓线垂直。
三、为防止掉块,锚杆间可用钢筋、型钢或金属网联结,其网格尺寸宜为5×5~8×8。
第7.2.4条 敷设金属网(或钢筋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金属网应随岩面敷设,其间隙不小于3;
二、喷混凝土的金属网格尺寸宜为20×20~3O×30,钢筋直径宜为4~10;
三、金属网与锚杆联结应牢固。
第7.2.5条 锚杆的检查。
一、楔缝式锚杆安装后24h应再次紧固,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二、铺杆锚固力可采用抽样1)检查,抽样率不得少于1%,其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值,任意一组试件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
三、施工中,应对其孔位、孔向、孔径、孔深、洗孔质量、浆液性能及灌入密实度等分项进行检查。
注:1)抽样是每3O0根锚杆为一组,每组抽取3根,当围岩条件或原材料变更时须另做一组。
第7.2.6条 砂浆锚杆的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浆:
.砂子宜用中细砂。最大粒径不大于 3;
.水泥宜选用标号大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泥和砂之重量比宜为1:1~1:2,水灰比宜为0.38~O.45。
二、安设工艺:
.钻孔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孔位误差不大于20,孔深误差不大于5;
.注浆前,应用高压风、水冲洗干净;
.砂浆应拌合均匀,随拌随用;
.应用注浆器注浆,浆液应填塞饱满;
.安设后应避免碰撞。
第7.2.7条 喷混凝土的材料及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号不低于200号;
二、宜选用不低于4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三、选用中、粗砂,小石粒径为5~15。骨料的其他要求,应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207—82有关规定执行;
四、速凝剂初凝时间不大于5,终凝时间不大于10;
五、配合比可按下列经验数值确定:
.水泥和砂石之重量比宜为1:4~1:4.5;
.砂率为45%~55%;
.水灰比为0.4~0.5;
.速凝剂掺量为水泥用量的2%一4%。
第7.2. 喷射混凝土的工艺要求。
一、喷射前,应将岩面冲洗干净,软弱破碎岩石应将表面清扫干净;
二、喷射作业,应分区段进行,长度一般不超过6m。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
三、后一次喷射,应在前一次混凝土终凝后进行。若终凝后以上再次喷射,应用风水清洗混凝土表面;
四、一次喷射厚度:边墙4~6,拱部2~4;
五、喷射2~4h后,应洒水养护。一般养护7~14d;
六、混凝土喷射后至下一循环放炮的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不小于4h。放炮后应对混凝土进行检查,如出现裂纹,应调整放炮间隔时间或爆破参数;
七、正常情况下的回弹量,拱部为20%~30%;边墙为10%~20%。
第7.2.9条 喷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喷混凝土表面应平整,不应出现干斑、疏松、脱空、裂隙、露筋等现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采取补救措施。
二、强度:
.每喷50m3 混凝土,应取一组试件。当材料或配合比改变时,应增取一组。每组三个试块,取样要均匀;
.平均抗压强度不低于设计标号,任意一组试件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标号的85%;
.宜采用切割法取样;
.喷射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节 构 架 支 撑
第7.3.1条 构架支撑1)应符合设计规定。架设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支撑应有足够的整体性,接头要牢固可靠,各排之间应用剪刀撑、水平撑及拉条连接;
二、每排支撑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在平洞中应与洞轴线相垂直;
三、支撑柱基应放在平整的岩面上。在斜井中架设支撑时,应挖出桂脚平台或加设垫梁;
四、支撑和围岩之间应用板、楔等背材塞紧;
五、支撑应定期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及其它异常征状时,应立即加固;
六、预计难以拆除的支撑,宜采用钢支撑,其位置应在衬砌断面以外,需侵占衬砌断面时,应与设计商定;
七、支撑拆除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采用棚架漏斗出碴时,下导洞支撑应按棚架需要的高度和间距一次架好,且横梁端部应与岩壁顶紧。
注:1)构架支撑系指木支撑、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支撑及混合支撑。
第7.3.2条 斜井支撑除满足第7.3.1条有关的要求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加设纵梁或斜撑防止其下滑;
二、在倾角大于30°的斜井中,支撑杆件连接宜用夹板,倾角大于45°时,支撑应采用框架结构;
三、当斜井倾角大于底板岩层的稳定坡角时,底板应加设底梁;
四、柱腿与基岩应结合稳固。
第八章 不 良 地 质 地 段 施 工
第8. 0.1条 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洞室时,应在地质预报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一般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查清地质构造,做好排水,锁好洞口,尽早衬砌;
二、浅钻孔、多循环、弱爆破;
三、加强支护,勤检查、观测,分析量测数据。及时采取措施。
注:1) 不良地质是指岩体松散、软弱破碎、膨胀、岩溶、多水、偏压、高应力地区等。
第8.0.2条 在围岩变形显著、偏压、高应力及交叉口部位开挖时,除加强常规检查外,应对围岩进行监测。
观测断面的布置、仪表类型、埋设位置和数量等应做出专门设计。埋设和观测的操作要求,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2O4—812-8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0.3条 在松散、破碎的岩体中开挖洞室,应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宜采用先护后挖或边挖边护的方法。
第8.0.4条 在膨胀岩体中开挖洞室,可采用喷锚支护及时封闭,加强观测,适时做好永久衬砌。
第8.0.5条 在岩溶地段开挖洞室时,应查明岩溶类型、溶蚀形态、充填及堆积物性质、分布范围及地下水的活动规律。根据岩溶的规模、稳定程度,确定开挖方法和处理措施。处理方法可参照以下原则:
一、穿过溶洞时,不要破坏其稳定性。
二、采用封堵、隔离、清除或支护方法,处理溶洞中的危石;
三、对漏水通道,应采用弱透水材料回填或水泥灌浆封堵。溶洞中的地下水,参照第8.0.6条处理。
第8.0.6条 地下水活动较严重地段,宜采用排、堵、截、引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采用超前孔探明地下水的活动规律,测定漏水量,防止突然暴涌;
二、截断补给来源,降低地下水位;
三、对围岩进行灌浆,降低其渗透性或形成帷幕阻水;
四、利用侧导洞、集水井或平行支洞排除地下水。
第8.0.7条 采用预灌浆方法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灌浆的范围、孔位布置、灌浆材料、灌浆压力及工艺要求等,应做出专门设计;
二、预灌浆的效果,可用单位吸水量(即ω值)和被胶结岩体的强度值来检验;
三、灌浆后的开挖间隔时间,应根据灌浆目的和开挖跨度,通过试验确定;
四、采用分段灌浆时,其阻浆段的预留长度,应根据灌浆压力和效果而定。
三、地质条件容许时,应利用压力水冲洗洞壁;
四、出碴前用水淋透石碴;
五、加强通风和吸尘;
六、作好个人防护。
第9.3.2条 施工中遇到含瓦斯地段时,须按煤炭部《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防瓦斯安全措施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须经过防瓦斯安全学习;
二、机电设备及照明灯具等,均应采用防爆型式;
三、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测人员;
四、对检测仪器要定时检查率定。
第9.3.3条 洞内施工不得使用汽油机械。使用柴油机械时,宜加设废气净化装置。
第9.3.4条 施工单位应有防尘、防噪声和防有害气体的机构。须配置各种检测仪器,定期在各作业点进行检测,其结果应及时公布。
发现问题时,应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章 辅 助 工 程
第一节 供 风
第10.1.1条 空压机站的容量,应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与明挖工程使用统一的供风系统时,按总体规划确定;
二、使用单独的空压机站时,应按同时作业的各种风动机具组合的最大用风量确定,并适当计入风量损失;
三、空压机站的备用容量,一般为总容量的30%,但不少于其中最大一台空压机的容量。
第10.1.2条 空压机站宜设在洞口附近,并应有防火及降温、保温设施。
第10.1.3条 工作面的风压,应满足风动机具的要求,一般不得低于5/2 。隧洞过长时,可在洞内加设带有安全装置的贮气罐。
供风管路应铺设平顺,密封良好,并须经常检查、维护。
第二节 供 水 与 排
第10.2.1条 供水量应根据施工、消防、生活用水的要求确定。
第10.2.2条 合理地选择水地位置、高程和结构型式。水池容积应满足日调节的要求。
第10.2.3条 工作面水压必须满足施工机械的要求,一般不少于3/2 。若水压不够时,可设加压装置。
第10.2.4条 供水水源应可靠,水质须符合用水要求。
供水泵站设在岸边时,须考虑洪水影响。寒冷地区的供水系统,冬季应做好防冻设施。
第10.2.5条 洞口应根据地形和水文条件,采用经济合理的排水设施,不得使地表水流倒灌入洞和冲塌洞口及附近路基。
第10.2.6条 洞内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洞内工作面及运输道路路面不应积水;
二、向上坡开挖隧洞时,应利用排水沟自流排水。排水沟须随工作面掘进而开凿,并经常清理,必要时,可设置盖板;
三、向下坡开挖隧洞时,可在适当地点设置集水井用水泵排水;
四、排水泵的容量应比最大涌水量大30%~50%。使用一台水泵排水时,须有100%的备用量,使用两台水泵排水时,最少应有50%的备用量。重要部位应设有备用电源;
五、寒冷地区的冬季,须防止洞口段的排水沟、管因冰冻堵塞。
第三节 供 电 与 照 明
第10.3.1条 洞外高压供电线路,应符合施工供电总体布置的要求。变压器站的容量,应根据施工总用电量确定。
第10.3.2条 为洞内供电的变压器站位置,应尽量布置在用电负荷中心。一般可参照下列条件选定:
一、在不受爆破影响及施工干扰时,宜设在洞口外附近;
二、隧洞较短,洞口外附近场地容许时,可与空压机站的变压器设在一起,以利管理;
三、隧洞较长,需要变压器进洞时,应选用矿用型并按电气规程规定设置变压器室。变压器的高压电源,应用电缆引入洞内。电缆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
第10.3.3条 洞内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应采用 380/220V三相四线制;
二、动力设备应采用三相380V;
三、照明用电:
.导洞内照明,应采用36V或24V;
.隧洞开挖、支护工作面的工作灯,应采用36V或24V。使用投光灯照明,可用220V,但应经常检查灯具和电缆的绝缘性能;
.隧洞非作业地段照明,可采用220V。
四、高压设备的供电电压,按设备要求而定;
五、线路末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动力线路及220V照明线路5%;
.24V、36V照明线路10%。
第10.3.4条 洞内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二、工作面附近的临时动力及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