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关红字专用的概述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是开具红字专用,必须要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否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
不论是购货方还是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均要对应销货方已开具的单份专用,并且不符合专用作废条件。
专用作废条件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的提出
1、由购买方提出申请,具体情形为:“已抵扣”、“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
2、由销售方提出申请,共二种情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购买方”。
三、税务机关《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开具及核销
(一)销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1、开具原因为“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报税记录必须为正常且未超过90天认证期。
2、开具原因为“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报税记录必须为正常,并且蓝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在当月或上月。
以上两种开具原因都需要待90天认证期内无认证记录才能核销。
在出具通知单时四种情形不能开具:一是无报税记录;二是超过认证期;三是尚未交付的蓝字开具日期不在当月或上月;四是企业状态不正常。
(二)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1、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开具通知单的,报税后立即核销。
2、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不符”,按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开具通知单,报税后立即核销。
3、无认证记录自动按“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处理,需要待90天认证期内无认证记录才能核销。
在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开具时,有三种类型不能开具:第一类是失控,包括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第二类为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税号、销方税号不符)和密文有误(就是密文无法解读);第三类就是认证相符且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金,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有关系统运行的四点说明
1、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
2、纳税人防伪开票系统升级后,要求在防伪开票系统中开具申请单,防伪开票系统升级最晚时间在2008年11月30日前;
3、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专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专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4、纳税人报送资料和流程依照原规定执行。
以上资料根据对总局文件和红字开票管理系统的理解整理而成,如与文件和系统相冲突,以文件和系统要求为准。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新问题,请及时与我科联系。
附件:申请指南及文件依据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指南
(一)销货单位申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专用抵扣联、联原件。税务机关应在抵扣联、联原件上加盖“不作为购货方记账抵扣凭证使用”印戳后交企业留存;
(2)专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需加盖销货单位公章;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办理时间为次月内。销货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一份(销货单位要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并加盖销货单位公章;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办理时间为不超过90天。购货单位拒收证明原件一份(购货单位要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且盖有购货单位公章;
(5)填写《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二份,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购货单位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专用抵扣联、联原件。如“无法认证”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证并在专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无法认证”的印章,税务机关操作人应签具姓名和操作日期,同时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非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由我局税源管理三科审核确认,并在专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同时签具税务机关经办人姓名和经办日期;
(2)专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3)专用认证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4)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5)开票有误的:提供销货方的开票有误的书面说明;
(6)填写《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一式二份,加盖购货单位财务章;
(7 )对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专用、记账凭证等材料原件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并留存专用、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8)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法定情形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相关文件依据
(1)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