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广州鸿泰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货方)
乙方:丰顺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供货方)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双方的权、责、利,杜绝货品卫生、货品安全时间的发生,确保甲方终端客户正常开餐和饮食健康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供货产品内容
1、成交供应商每天的供应按采购人提出的品种要求和计划数量进行供应。
2、属季节问题,若出现品种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可与采购人协商调换响应类别品种(按叶菜、瓜果类等进行分类)。
3、蔬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利用率达到93%,严谨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毒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蔬菜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附:蔬菜感官质量要求)
| 类别 | 包含品种 | 质量要求 |
| 叶菜类 | 白菜类、芥蓝类和绿叶菜类的各种蔬菜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 腐烂等现象,结球的叶菜应结球紧实,菠菜和本地芹菜可带根,花椰菜,青花菜属于同品种,形状正常,肉质致密,新鲜,不带叶柄,茎基部削平,无腐烂,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机械伤花椰菜花球洁白,无毛花,青花菜无托叶,可带主茎,花球青绿色,无紫花,无枯蕾现象。 |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 色鲜,果实圆整,光洁,成熟度适中,整齐,无异味,病虫害和明显机械损伤。 |
| 瓜类 | 黄瓜、瓢瓜、越瓜、丝瓜、苦瓜、冬瓜;毛节瓜、南瓜、佛手瓜等 | 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不带泥土,无畸形瓜、病虫害瓜、烂瓜、无明显机械伤 |
| 根菜类 | 萝卜、胡萝卜、大头菜、芫西。甘蓝等 | 皮细光滑、色泽良好,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畸形,裂痕,病虫害斑,不带泥沙,不带茎叶,须根。 |
| 薯芋类 | 马铃薯、芋头、姜、豆薯等 | 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茎叶,须根,无机械和病虫害斑,无腐烂,干瘪,马铃薯皮不能变绿色。 |
| 葱蒜类 | 大葱、分葱、四季葱等 | 允许葱和大蒜的青蒜保留干净须根,去老叶,韭菜去根去老叶,蒜头,洋葱要去枯叶,可食部分质地细嫩,不带泥沙杂质,无病害虫斑。 |
| 豆类 | 豇豆,菜豆,豌豆,蚕豆,刀豆,毛豆,扁豆等 | 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病虫害斑,食荚类,豆荚新鲜幼嫩,均匀,食豆仁类,粒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
| 水生类 | 菱白、藕、慈菇、菱角等 |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成熟度适中,无泥土,杂质,机械伤,不干瘪,不腐烂霉变,菱白不黑心。 |
| 多年生类 | 竹笋、黄花菜、芦笋等 |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成熟度适中,无泥土,杂质,机械伤,黄花菜鲜花不能直接煮食。 |
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标志: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示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5、货品供应链要求,所有货品的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应当受到地方部门监管的自由基地,商品菜基地,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6、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货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
第二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产品后,应当天当场验收,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未验收或未当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2、如乙方交货后,经甲方当场验收,提出质量、规格等书面异议,经乙方确认异议成立的,甲方不得拒收。甲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及时采取更换等补救措施。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
2、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补足。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产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产品,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另行处置的费用、运输部门的罚款等,并向乙方支付双倍该批货值的违约金。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 7 日仍未支付,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剩余货款及滞纳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补足。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甲方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1、因受气候影响道路受阻,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交货日期延后。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同意向寿光市人民诉讼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签订地点:广东省佛山市
签订日期:2015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