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修正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市住房建设局在总结人才安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起草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正《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办法》的部分规定尚可以进一步改进、完善:
一是市住房建设局在实践中对人才安居申请材料、审核时间和程序等进行了优化调整,需要通过修改《办法》予以巩固和强化。
二是《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与其他面向社会群体的住房保障需要实现有效衔接,以支持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二、修正《办法》的思路和原则
针对人才安居工作实际需要,本次修正《办法》的思路和
原则是:在充分尊重《办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基础上,结合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简化申报材料、缩减审核时间和优化申请程序,将人才安居与保障有效衔接。
三、修正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正延续了《深圳深圳市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办法》等关于人才安居的基本规定,在充分结合人才安居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拟对《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申请程序、条件及申请材料。
1、将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由原来的9项减为5项,精简率为44%。取消签订领军人才购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合同的环节(详见《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调整部分高中初级人才申请人才安居的材料。特别是取消对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要求。调整后,个人申请材料,由原来的7项减为4项,精简率为43%(详见《办法》第二十一条)。
3、将高中初级人才申领补贴的核查时间,从40个工作日缩减为25个工作日。(详见《办法》第二十一条)
4、调整租房补贴的发放周期。由于补贴的申请及续发均需要全面核查人才是否符合条件,在人才安居信息系统与相关数据没有完成对接之前,无法按月发放。为此,须对补贴发放周期进行调整,一是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周期调整为年度发放;二是将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周期调整为半年度(详见《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5、明确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须在人才证书有效期内提出住房补贴、租住免租金公租房的申请。申请赠与住房、续租和续发住房补贴的,则不受人才证书有效期的(详见《办法》第三十条)。
6、增加领军人才领取租房补贴以及租住免租金住房的条件,须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详见《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7、依据《办法》三十四条“人才安居与其他住房保障不可以同时享受”的规定,在所有申请条件中增加“未租住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并明确续发补贴的条件和申请补贴的条件相一致(详见《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8、取消对高级人才首次缴纳社保的时间。
9、适度调整了高中初级人才的年龄条件。正高级职称由未满46周岁调整为50周岁,副高级职称由未满41周岁调整为45周岁,博士未满由未满36周岁调整为38周岁,硕士由未满31周岁调整为33周岁,学士由未满26周岁调整为28周岁(详见《办法》第十六条)。
补贴发放人数所需补贴总额应当在财政预算之内。如果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申请人的年龄排序轮
候。(详见《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将人才公租房与社会公租房制度进一步衔接。一是规定公租房可采取个人轮候、定向配租的方式出租;二是调整人才公租房在年龄、租期方面的。人才符合年龄条件的,租金按同地段公租房下调20%收取。人才超龄的或需要续租的,或领取过租房补贴的,租金按同地段公租房收取(详见《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进一步规范重点单位及用人单位的责任。一是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再行处罚;二是在人才或单位应当缴交或退回的款项全额缴交(退回)前,暂停单位所有人才安居工作(详见《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