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
|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程序 1、发现。通过巡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两人以上办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事由,检查在建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责令停止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违法事由,并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在建项目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检查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经检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的,当场发出“责令 停工通知书” 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 3、立案。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展开调查。 4、调查取证。调查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层高、建筑面积、地形图、涉及用地和房屋产权的取证相关权属证明,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协助被调查人按表式要求逐项填写“违法建设情况调查表”,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双方签字。 5、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包含违法建设的实施时间、规划许可情况、现状情况、建筑面积、土建工程造价等内容。 6、制作案卷。违法建设项目注记上图,统一使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违法建设及其周围相互关系的注记尺寸应做到准确、清楚、规范、符合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图纸上作必要的说明,凡涉及“六线”范围的违法建设,由业务处室划定“六线”范围。 7、装订案卷。将责令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工程情况调查表、法人证明或者委托书,询问笔录、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违法建设座落位置的注记地形图、附件材料等整理齐全,按规定装订成册。凡需要旁证材料的(如房产、土地权属、租赁、转让、借用、有关部门确认意见、群众反映意见、陈述笔录、图片资料等)也纳入案卷。 8、审查决定。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进行认定,分别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9、告知。向违法建设单位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10、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1、督促执行。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2、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违法建设的不同情况,以上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可以作适当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