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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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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一、简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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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一、简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
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

一、简介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提供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关联交易的种类

  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

  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

  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3、关联交易的优缺点

A、关联交易的积极意义

  a、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

  b、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

c、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降低机会成本,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和公司方向发展。

B、关联交易的消极意义

  a、影响上市公司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b、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成品;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掠夺了公司的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即将摘牌的时候给与“注资”,例如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

  如果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可能会给与注资的。

  c、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还是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本身也有可能亏损,注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产生的利润,而只是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更多的资金。

  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

  d、对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

  e、可用来规避税

  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目的

A、节约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包括:①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获取市场信息,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②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存在的问题,如变更条款,撤销契约等所花的费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每个企业在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总是力图节约交易费用。许多关联方交易也是出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目的,即用费用较低的关联方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

  关联方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其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关联交易中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执行成本低于市场交易,而组织管理成本则少于企业内交易。尤其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集团公司多以资产剥离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资产或某条生产线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集团内关联方交易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就愈加显现。

  B、调整利润。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具体来说,上市公司调整利润包括以下两种意图:①降低税负。一种情况是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税收待遇上有差异,如税率高低、减免税期限不同等,导致利润从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的转移。目前非常普遍的情形是:上市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而母公司集团所得税税率较高,因此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便成为集团公司的避税港。另一种情况是,当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有盈有亏时,利润往往被转移至亏损企业,使整个集团税负减少,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也较常见。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的,基本上是集团公司中的佼佼者,盈利较多,而其他关联企业获利能力则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可能会从上市公司转至其它亏损的关联企业。②粉饰业绩。一是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加或成本的降低;二是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利润,如母公司折价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剥离其不良资产等。

2、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特征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关联方交易是介于市场交易与企业内管理交易之间的一种独特的交易,其特征如下:

  (一)关联方交易双方的地位实际不平等。在关联方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的法人组织,因而从表面上看,关联方交易应归属于市场交易。但事实上由于关联方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有可能导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达成,而另一方则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方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产生。

  (二)关联方交易具有特殊的目的。关联方交易除了具有购买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等与一般市场交易相同的目的外,还有一些特殊目的,如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调节利润以降低税负等。

  (三)关联方交易具有隐蔽性。一般信息使用者很难从报表中分辨哪些是公平的,哪些是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更无法确定关联方交易对该企业业绩的影响。关联方交易的隐蔽性为上市公司随意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之门。

四、解决思路

    不公平关联交易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最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税收的影响,对公司债权人及公司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产生危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以下思路:

1、关联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补偿规则。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而受到损害时,从属公司享有利益实偿请求权;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控制公期滥竽充数用从属公司法人人格和责任有限原则,进行规避偿债义务或其他有违法律道德的行为时,可依职权否认上述原则,令控制公司对其从属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实质合并规则。这是由美国法官在审理关联公司破产案件时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当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时,将破产的各成员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合并,依债权比例分配于所有债权人;

  第四,抵销禁止规则。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享有债权时,禁止按照一般民法和破产法规则主张抵销;

第五,债权居次规则。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2、事前预防——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法律规定

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里的制衡机制主要包括董事制度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 董事制度在规范关联交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关于董事的职权规定中也把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条件。《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提供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公司法》第l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明确进行了界定。《上市规则》还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事中检测——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的核心是界定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将可能利用关联关系实现在无关联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活动的人士都包括在内,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给予了明确定义。同时,规定了潜在关联人的条件,即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l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过去l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视为潜在关联人。《上市规则》还规定,中国、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为关联人,从而应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须及时披露的数额、计算标准和披露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事后补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重点论述)

    http://www.courtwind.org/wenjiview.php?15,62,0,0,1,18

 从前述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分析可知,关联交易的存在,为不法者攫取非法利润大开方便之门,而公司人格制度,则使得非法者在攫取不法利益后,“退路洞开”。由此,在关联交易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堵住退路,拆掉“退出机制”,就成为当下中国法律工作者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而针对人格“责任有限”的弊端,摆在我们面前的规范路径有三:法人否认说、强制解散说、人格否认说。经过比较分析,我们的最终选择是公司人格否认说的引入。。 。。

附件:

[关联交易]曙光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5月)

时间:2011年05月13日 22:03:48 中财网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本着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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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等。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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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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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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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总体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做好关联交易的相关工作: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咨询与解释,安排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进行决策和监督机构审议,负责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 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关联交易定

价合理性审计、出具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三) 财务部负责提供关联交易事项需要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跟

踪关联交易的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销售

部门、采购部门等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关联交易协

议、选取定价原则和方法,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

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对关联人的依

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交审计部审核,报财务

总监审核,最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额度权限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

行相应批准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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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

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和第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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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

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和第十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和

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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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指导价的,可以在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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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四)、(五)项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

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

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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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

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

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意见;

(七)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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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六至三十

九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

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

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性的影响,公司对

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

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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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价;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

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13

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

务。

14

第八章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七条至第五

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

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董事应当对评估

机构的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

见。

15

第五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

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16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第五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第五十五条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

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

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17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十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六十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18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十一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处理。若中国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

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

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辽宁曙

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0 年)同时废止。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5 月1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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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规避不法关联交易问题分析一、简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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