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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0:51:53
文档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2018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第二条区划依据1.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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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2018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第二条区划依据1.中华人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

文  本

福州市

2018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

第二条 区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1.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12.《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发改地区〔2012〕3057 号)

13.《福建省现代海洋服务业发展规划》(闽政办〔2012〕177号)

14.《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闽政办〔2012〕176号)

15.《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9~2018)》

16.《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

17.《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国海管字〔2013〕8号)

18.《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9.《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07年)》

第三条 区划目标

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至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 增强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管理中的宏观作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海陆统筹,合理安排各行业用海,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海达标率达到100%;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达到75%;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保护区面积最低保有量157067公顷,占海域总面积的18.86%。

3. 保障渔业用海需求。保障沿海渔业生产发展需求,区划确定至2020年,海水养殖面积不少于57544公顷,占海域总面积6.91%,渔港用海33个。

4. 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区划确定至2020年,保留区海域面积不少于133474公顷,占海域总面积的16.03%;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少于41.8%。

5.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对重要海湾生态环境进行整治修复,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38千米,整治修复海域面积不少于2900公顷,主要位于罗源湾、福清湾、长乐东侧沿岸海域;海岸景观及沿海防护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条 区划原则

1.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顾原则。按照海域的地理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条件等自然属性,兼顾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海域的基本功能。

2. 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再生能力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海湾、河口、湿地、红树林、珊瑚等典型生态系统安全。

3. 统筹安排与重点保障并重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重点保障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和关系全局的项目用海。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统筹协调陆地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保障河口、海湾海洋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

4. 近期开发与长远发展相协调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发展理念,维护传统渔业水域用海面积相对稳定;正确处理近期与长期的关系,体现前瞻意识,为新兴海洋产业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预留足够空间。

5. 保障交通和国防安全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重要港口的用海需求;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6. 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目标、功能区范围、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与实施期限

区划海域范围北起宁德与福州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至莆田与福州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向陆一侧至海岸线,向海一侧至领海外部界限,未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划海域总面积8326平方千米,其中,海岛面积126平方千米。区划实施年限至2020年。

第六条 分类体系

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8个一级类型和15个二级类型。功能区分类体系见表1。

表1  海洋基本功能区分类体系表

一级类基本功能区二级类基本功能区
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
1农渔业区1.1农业围垦区
1.2养殖区
1.3增殖区
1.4捕捞区
1.5渔业基础设施区
2港口航运区2.1港口区
2.2航道区
2.3锚地区
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3.1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4矿产与能源区4.1固体矿产区
4.2盐田区
5旅游休闲娱乐区5.1旅游休闲娱乐区
6海洋保护区6.1海洋保护区
7特殊利用区7.1其它特殊利用区
8保留区8.1保留区
第七条 区划成果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

1.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

2.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登记表

3.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图件(比例尺1:50000)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 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福州市海域位于福建东部沿海,北接宁德市海域,南与莆田市海域接壤,东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海域和海峡,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5°10′至26°35′,东经119°12′至121°之间。福州海域处于海峡北口,是中国东海域和南海域之间海上交通的必经咽喉地段,海区分布有罗源湾、敖江口、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等河口和海湾,有众多优良港口和通达海内外的海运航线,历来为福建省对外交往的重要口岸之一,有着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利的对外交通。

福州市地处海峡西岸,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两大经济中心辐射的交接区,是福建省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具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

第九条 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福州市海域位于闽东南燕山断陷带及闽东南边缘拗陷带内,断块构造极为发育。海域多港湾岬角,岸线曲折,沿岸多山地丘陵,海岸有基岩海岸、砂质海岸、淤泥质海岸、河口海岸、红树林海岸和人工堤岸等多种类型,以基岩海岸居多。受构造控制,本区地貌横向的变化甚于纵向的变化,陆域地势由西向东逐级下降,地貌类型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滩涂规律排列;潮间带地貌由西向东呈现出高潮沙积带—中潮平坦带—低潮缓坡带分布;河口区浅海地貌由西向东呈现出水下浅滩、水下三角洲和栏门沙坝等顺序变化。本区海域地形,总体由西北向东南倾斜,近岸水深一般为10~20米,岛礁外侧水深在30~40米,外部海域水深可达70~90米。海底底质以泥和沙质为主,近岸及20米等深线内以沙泥为主,30~40米等深线以外为软泥。

福州地区气候类型为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和中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境内气候暖热湿润,年平均气温在19~19.7℃之间,年平均降水量在1195~1650mm之间,降水分布自沿海向内陆增加。光热资源较为丰富,年总太阳辐射量在419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年日照时数在1650小时以上。

福州地区境内河流众多,闽江为全省最大的河流,全长541千米,流域面积为60992平方千米,流经闽清、闽侯、福州、长乐、连江,在闽江口经琅岐岛分南北两支入海,闽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629亿立方米。除闽江外,福州地区还有敖江、龙江、起步溪等主要河流。

福州海域潮汐性质以正规半日潮为主,罗源湾潮汐形态系数为0.28,福清湾潮汐形态系数为0.27,兴化湾潮汐形态数为0.25。潮流主要呈往复流,影响本海域的主要海流为暖流和闽浙沿岸流。海水多年平均水温为19~20℃,海区盐度外海区比海湾区高,河口区盐度水平变化梯度较大,由口外向河口递减,等盐线分布略平行于岸线,基本是外高,内低,即盐度由湾外向湾内递减。台风、风暴潮、大风、风沙和赤潮是影响本市的主要自然灾害。

第十条 海洋自然资源

福州海域总面积8326平方千米(包括海岛面积126平方千米),海岸线长920千米,潮间带滩涂面积583平方千米。沿海大小岛屿485个(包括管理的海岛79个),较大的岛屿有琅岐岛、粗芦岛、川石岛、目屿岛、东洛岛等。本区海域港湾从北至南主要港湾有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和兴化湾。港口资源丰富,北起罗源湾,南至兴化湾北岸,沿海规划的港口岸线57.6千米,闽江口内规划的港口岸线19.3千米。

福州海域生物资源丰富,分布有闽东和闽中渔场。近海海洋生物种类较多,已记录鱼类409种、蟹类100多种、虾类10多种、头足类6种、贝类30多种、海藻类149 种,浅海和潮间带底栖生物主要经济种类有2种,河口、港湾、滩涂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苗种。有多种经济价值高的名贵海洋生物,如坛紫菜、石斑鱼、鲥鱼、鲍、泥蚶、栉江珧、扇贝等,及省级保护物种西施舌、中国鲎等。

福州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名胜古迹众多,被列为国家、省、市三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50多处。滨海旅游资源独特,有鼓山、金刚腿等名山奇石、海蚀形态的崖、柱、洞等特殊地貌和地质遗迹;有南北连绵37千米,东西横亘2~4千米,堪称“闽海沙漠风光”的长乐梅花—首祉沙滩;拥有“百猴戏水”、“金鸡报晓”、“双龟锁口”、“五虎把门”、“砚池湖”等胜景。闽江口国家湿地公园是福建省首个滨海湿地公园,也是福建省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水鸟资源丰富,是我国鸟类重要的聚居地,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驿站和越冬地,是全球唯一一个可以同时观赏到黑嘴端凤头燕鸥、勺嘴鹬、黑脸琵鹭3种珍稀鸟类的地方,每年在该湿地越冬的水鸟有2万只以上。昙石山遗址、中法马江海战纪念馆(马尾昭忠祠)、长乐冰心文学馆、郑和下西洋遗址、福清南少林遗址、马尾船政学堂遗址群等人文景观内涵十分丰富。绚丽多姿的自然景观与丰富多彩的人文景观互相融合、交相辉映,由此构成了福州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体系。

福州沿海海洋能和风力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兴化湾理论潮汐能资源蕴藏量为230.19×106千瓦时,可开发的年电量为65.92×106千瓦时。长乐市东部海域秋冬两季多偏北风浪,风大浪高,夏季多偏南向风浪,海域波浪能蕴藏量十分丰富。福州沿海平均风速3米/秒的天数年均200天以上,属全国一类风能利用区,湾外岛屿和半岛尖端处风能功率密度最大,一般可达30瓦/平方米以上。目前,福建省共有27个项目列入国家风电计划,总规模为113万千瓦,其中,福州市有7个项目,总规模为28万千瓦。

第十一条 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福州市海洋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已成为区域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临港工业、海洋生物科技、海洋现代服务业、现代渔业等特色海洋产业不断壮大。2012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1265亿元,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29%,占福建省海洋生产总值的24%。福州海域使用类型丰富,已确权使用的海域总面积462平方千米,其中,渔业用海242平方千米、交通运输用海124平方千米、工业用海36平方千米、造地工程用海23平方千米、特殊用海31平方千米及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其他用海等6平方千米,渔业用海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交通运输用海和工业用海。工业用海、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和海底工程用海主要集中于福清市,造地工程用海主要集中于连江县,特殊用海以长乐市居多。

第十二条 面临的形势

随着“海西”、“海丝”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福州新区的成立,闽台经济合作深度融合,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福州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也面临了新的形势和任务。

1. 海洋产业加快聚集,用海需求将明显增长。福州新区依托沿海、沿江两轴及罗源湾、福清湾两翼,充分发挥港口优势,构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港,培育高端海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食品、海洋工程材料等海洋新兴产业,打造新型石化、特色钢铁、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基地,主要海洋产业将进一步向沿海地区集聚,工业和城镇用海需求将明显增加。应对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开发与保护、储备与利用的矛盾更加突出。

2. 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压力加大。临海工业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增加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沿海排污口临近海域海洋环境承载压力增大;滨海集疏运交通体系建设、滩涂围垦、工业与城镇化建设等将导致自然海岸丧失、湿地生态功能受损,削弱防潮削波、蓄洪排涝、内陆地区屏障、防灾减灾等功能,海洋灾害破坏程度加剧;近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加剧,海洋运输带来的燃油、化学品、危险品泄漏概率和频次不断提高,海洋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海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并通过海产品传递,引发海洋食品安全风险;港口规模增大导致通过船底、压舱水及入境车辆、人、货物等携带的外来海洋生物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外来生物入侵带来病原微生物,与土著生物杂交造成遗传污染,暴发性繁殖引发赤潮等,提高了潜在的海洋生态风险。应对自然岸线减少和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维护自然岸线保有率和整治修复海洋生态系统任务加重。

3. 传统渔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随着港口、临海工业和城镇化用海需求的拓展,传统渔业受到进一步挤压,用海空间面临调整与优化;临海工业、港口及沿海城镇排污影响浅海滩涂、海湾、江河入海口传统渔业生产;溢油、海岸工程爆破、排污口违规排放等引发渔业污染事故纠纷时有发生。应对传统渔业面临的挑战,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各方权益,做好渔民安置工作,引导传统渔业升级和向外海发展。

4. 社会关注生态文明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越来越为社会关注,公众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格局,明确海洋基本生态控制线,科学规划海洋生态功能结构,将是未来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三条 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根据福州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结合“海上福州”的规划布局,构建“一带、一核、两翼、四湾”的海洋开发新格局。根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与福州市海洋开发保护目标和要求,以及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布局、海域自然地理区位、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因素,全市划分出4个海洋开发与保护重点海域,分别为罗源湾海域、闽江口海域、福清湾海域和兴化湾北部海域。

第十四条 罗源湾海域

罗源湾海域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沿海,北侧和西北侧属罗源县,西侧和南侧属连江县。海湾自鉴江半岛至黄岐半岛,岸线长158公里,海域面积214平方公里,是我国的天然深水良港之一。主要入海河流有起步溪和百丈溪。

依托罗源湾深水港口资源,大力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工业,建设形成以大型能源生产基地、船舶修造基地、大宗散货物流园区、临海工业园区、现代渔业经济区为主的综合开发区域,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临港产业密集区。

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区内应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港口资源;重点发展港口航运业及临海工业,协调处理好港口、临海工业发展与现有海水养殖业的关系;湾内水产养殖容量及养殖密度,减少水产养殖排海污染物总量,引导养殖业向湾外发展;保护滨海湿地,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设置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区,引导临港工业污染物向湾外离岸深水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闽江口海域

闽江口海域北起黄岐半岛北茭,南至长乐松下,西为闽江、敖江入海口,隶属连江、马尾、长乐3县(区、市),海岸线长123公里。入海河流闽江是全省最大河流,年径流量629亿立方米,年输沙量829万吨。

依托沿江沿海港口和滨海湿地资源,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金融服务、海洋文化、滨海旅游观光、邮轮游艇制造为主的都市型开发区域,形成富有潜力、充满活力的蓝色经济核心区。

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休闲娱乐、矿产与能源开发。区内应加强闽江口航道疏浚整治,加强港区、旅游区、渔业水域和保护区的统筹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港口航运、矿产与能源开发造成的污染,实施闽江口及毗邻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加强沿江沿海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合理设置污水排污区,保护海洋环境;加强闽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湿地物种多样性,适时实施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维护鸟类栖息环境。

第十六条 福清湾海域

福清湾位于福清市龙高半岛东北面,北自港西,南至泽朗,西连龙江,东接平潭屿头岛,向东经乐屿的西侧可进入海坛海峡。海湾南北长约15公里,东西宽约9公里,海域面积13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约43公里,主要入海河流为龙江。

海域主要功能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应加强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加强港口航运区、渔业水域的统筹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等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保护滨海湿地,保护中国鲎物种。

第十七条 兴化湾北部海域

兴化湾海域位于福建沿海中段,北侧为福清市,西侧为莆田市涵江区、荔城区,南侧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南部邻南日群岛,海岸线长255公里,海域面积709平方公里。主要入海河流有木兰溪、萩芦溪等。兴化湾北部海域包括从海坛海峡南口水道西侧至福清的新厝镇海域。

以江阴深水港和保税物流园区为依托,建设以仓储物流、医药化工、冶金机械、电力能源为主的综合开发区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突出的临港经济集聚区。以榕台海洋经济合作为重点,加快闽台(福州)蓝色产业园区建设,形成以涉海服务业、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为主的综合开发区域,打造闽台海洋经济合作新高地。

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农渔业、工业与城镇用海。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和天然苗种场;加强港口航运区、农渔业区、临海工业区、排污区水域的统筹协调管理;严格控制福清核电站温排水范围,加强区域海洋环境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兴化湾北部农渔业区的影响;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保护兴化湾浅海滩涂资源和渔业资源。

第四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第十 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依据海域自然环境和资源特征、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及沿海经济带发展需求,福州市海域共划定海洋基本功能区136个。

第十九条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是指适宜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渔业基础设施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共划定农渔业区68个,总面积4421.20平方千米。其中,农业围垦区22个,面积78.76平方千米,包括马鼻农业围垦区、百胜农业围垦区、晓澳农业围垦区、福清湾北部农业围垦区、东阁农业围垦区、龙田农业围垦区、东营农业围垦区、东壁岛农业围垦区、嘉儒农业围垦区、牛头农业围垦区、大扁农业围垦区、瑟江农业围垦区、北垞农业围垦区、东瀚农业围垦区、文关农业围垦区、北盛农业围垦区、沙浦农业围垦区、坑北农业围垦区、过屿农业围垦区、赤礁农业围垦区、东薛农业围垦区、东港农业围垦等;养殖区10个,面积496.68平方千米,包括井水养殖区、江湾养殖区、奇达养殖区、黄岐湾养殖区、定海湾养殖区、晓澳养殖区、福清湾养殖区、海坛海峡养殖区、高山湾养殖区、兴化湾北部养殖区等;增殖区1个,面积130.95平方千米,为黄岐半岛增殖区;捕捞区2个,面积3714.81平方千米,包括近海捕捞区、南日岛捕捞区;渔港区33个,以点状表示,包括圣塘渔港区、牛澳渔港区、初芦渔港区、东洛渔港区、松皋渔港区、北茭渔港区、奇达渔港区、横塍渔港区、后港渔港区、苔菉渔港区、大建渔港区、赤才后仑渔港区、同心渔港区、茭南渔港区、上塘渔港区、黄岐渔港区、长赤渔港区、文湾渔港区、官坞渔港区、屿仔尾渔港区、筱埕渔港区、蛤沙渔港区、官岭渔港区、百胜渔港区、晓澳渔港区、东营渔港区、山利渔港区、泽湖渔港区、上坤渔港区、北垞渔港区、可门渔港区、锦城渔港区、南城渔港区等。

农渔业区海域在开发过程中应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养殖海域的生态环境,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发展现代渔业,保障海洋食品清洁、健康。逐步调整不符合功能区管理要求的用海活动,整治环境质量不达标海域,对海湾、河口、海岛、海岸等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有序修复,保护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农渔业区内不兼容排污倾废用海,可兼容渔村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防灾减灾工程、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科学实验、保护区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海。养殖区、增殖区等海域执行不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第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海域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第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渔业基础设施区海域执行不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是指适宜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和陆岛交通码头区。

共划定港口航运区33个,总面积387.80平方千米。其中,港口区9个,面积65.61平方千米,包括濂澳港口区、牛坑湾港口区、碧里港口区、迹头港口区、可门港口区、长安港口区、象屿港口区、松下港口区、江阴港口区等;航道区4个,面积52.70平方千米,包括罗源湾航道区、闽江口航道区、福清湾航道区、兴化湾航道区等;锚地区13个,面积269.49平方千米,包括罗源湾口北锚地区、罗源湾1号锚地区、罗源湾2号锚地区、罗源湾口南锚地区、闽江口锚地区、乌猪口锚地区、琯头锚地区、亭江锚地区1、亭江锚地区2、松下锚地区、江阴港1号锚地区、江阴港2号锚地区、江阴港3号锚地区等。

港口航运区海域在开发过程中应优化港口资源配置,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服务功能,要做好港口岸线利用、集疏运体系等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避免其它工程占用深水岸线资源。港区建设应统筹考虑规模、布局、时序和超前性发展需求,集约节约用海,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港口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航道与码头前沿线之间的海域以及规定的航线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港口航运区排斥渔业增养殖、捕捞等用海,兼容滨海旅游、科学实验、污水达标排放等功能。禁止排放含油废水。港口区的港池海域执行不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第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不劣于第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航道区和锚地区海域执行不劣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港口区内要保障港口用海,兼容不损害港口功能的用海,优化码头岸线布局。严格控制填海规模,填海控制前沿线以内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填海控制前沿线以外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航道区内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除进行必要的航道疏浚外,禁止在航道、通航密集区、航道与码头前沿线之间的海域进行与航运无关,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锚地区内保障船舶停泊和通航用海,禁止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船舶停泊和航行安全的开发活动。兼容污水达标排放、科学实验等不损害锚地功能的用海。

第二十一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是指适宜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划定工业与城镇用海区14个,面积106.09平方千米,包括鉴江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白水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松山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大官坂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筱埕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浦口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琅岐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梅花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漳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外文武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城头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江阴工业与城镇用海区、过桥山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新厝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等。

临海、临港工业和城镇建设用海应体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相衔接。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优先安排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海。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港口、工业、城镇同步协调发展,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使用效能。加快海岸景观和防护林建设,保护滩涂资源和海洋环境。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应合理设置排污口,加强污染物处置,严格执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填海造地等开发活动应通过科学论证,优化平面布局,增加岸线曲折率和亲水岸线。加强功能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注重对毗邻功能区的保护,防止海域环境污染。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执行不劣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按照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是指适宜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

共划定矿产与能源区4个,面积157.10平方千米,其中,固体矿产区3个,面积144.93平方千米,包括黄岐半岛东部固体矿产区、闽江口固体矿产区、闽江口外固体矿产区等;盐田区1个,面积12.17平方千米,为江镜盐田区。

严格控制近岸矿产与能源开发的规模、范围和强度,禁止开展岸滩采矿活动。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海底地形和海洋生态环境特征的监测,加强矿产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监视监测,防止海岸侵蚀、溢油等灾害和事故的发生。风能、潮流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须经科学论证,确定用海的位置、规模等;矿产开采必须进行科学的环境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措施。固体矿产区海域执行不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第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海域执行不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第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按照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是指适宜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共划定旅游休闲娱乐区4个,面积109.01平方千米,包括粗芦岛旅游休闲娱乐区、闽江口旅游休闲娱乐区、下沙旅游休闲娱乐区、目屿旅游休闲娱乐区等。

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滨海旅游区自然景观、滨海城市景观和人文历史遗迹的保护,完善旅游服务基础设施,禁止破坏自然岸线、沙滩、海岸景观、沿海防护林等。区内排斥排污倾废用海,兼容农渔业、科学实验、海洋保护区、海底管线和港口等用海。整治受损自然景观和海湾生态环境的海岸工程设施,修复受损自然和人文历史遗迹,养护退化的海滨沙滩浴场,通过人工建造沙滩改善海滨浴场布局,合理规划建设游艇帆船基地。旅游区的生活垃圾和污水必须实现科学处置和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海域。风景旅游区海域执行不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不劣于第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文体休闲娱乐旅游区海域执行不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第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是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共划定海洋保护区4个,面积1570.67平方千米,包括闽江河口湿地海洋保护区、长乐海蚌海洋保护区、官井洋大黄鱼海洋保护区、东引岛至东沙岛领海基点海洋保护区等。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加强用海活动监督与环境监测,维护与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保护区的边界及其面积具有约束性。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展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开发利用活动。本区排斥港口、排污和倾废用海,部分兼容滨海旅游、渔业增养殖和捕捞功能,禁止损害保护对象、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用海活动。加强海洋保护区功能区运行质量的监控、管理,整治区内的不合理用海活动,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景观。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域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第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海洋特别保护区执行不劣于各区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海域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是指供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开展整治修复的区域,用于海底管线铺设、桥隧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其它特殊利用区。

共划定其它特殊利用区9个,面积62.03平方千米。包括琅岐其它特殊利用区1、亭江其它特殊利用区、琅岐其它特殊利用区2、平潭其它特殊利用区、江阴其它特殊利用区、罗源湾口其它特殊利用区、松下其它特殊利用区、黄岐北部其它特殊利用区、闽江口外其它特殊利用区等。

特殊利用区海域在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功能区运行的监控和管理。跨海通道建设应尽量采取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严格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排污海域应统一规划设置,污水应达标排放。加强倾倒海域用海监控,实行总量控制和使用年限管理。排污海域和倾倒海域须通过专题论证确定其具体用海位置、范围、面积和方式,确保不影响毗邻海域功能区的环境质量,避免用海冲突。跨海通道海域、海底管线海域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质量。排污海域、倾倒海域应按照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开发的海域。保留区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共划定保留区7个,面积1334.74平方千米,包括三沙湾保留区、罗源湾保留区、马祖保留区、闽江口保留区、海坛海峡保留区、西港保留区、兴化湾保留区等。

保留区为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应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保留区原则上维持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域功能开发时机和条件成熟,确实需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应在确保公共交通、民生工程、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把握开发时序,严格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经科学论证后可开展主体工程不占用保留区,且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海洋开发活动。对于在划定保留区前已经实施围垦活动的海域,经严格的科学论证后,可根据需求需要用于渔村新农村建设、学校、医院、污水处理厂、村道路改造、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用地,在确保不扩大海洋环境影响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禁止新增围填海。

保留区利用应主要安排交通、水电通讯、海水淡化、海洋保护、民生工程、公众需求、防灾减灾等用海项目,优先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等公益性用海需求。保留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质量。

第五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划实施管理

本区划经福建省批准,福州市公布实施,同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多层次、多渠道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和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的自觉性。有效引导海洋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规范涉海规划,引导和促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县(区、市)级在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为审查准则,规范和引导涉海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颁布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修改,若需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改,须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因公共利益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二十 海域使用管理

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功能管制制度,切实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用海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严禁不按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用海。在用海项目立项或预审阶段必须首先审查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审查其对相邻海洋功能区的影响和与附近现有海域使用的兼容性关系,制订对所在海域内现有用海项目的调整和补偿措施。对于与海洋功能区划有冲突的用海项目,应当调整或重新选址。优先保障国家及省市级重大项目用海,在不影响海域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应优先保障交通、能源、公共利益、海洋新兴产业及生态安全的用海需求。

鼓励符合功能区划的渔业用海依法登记海域使用权,规范公共航道、锚地用海的权属登记,开展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区、红树林生态海岸等水域资源的权属登记,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推进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抵押和流通等海洋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维护权属人利益。关注各涉海行业开发规划和计划的阶段性安排,按照其产业目标、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等,统筹安排用海计划,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

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用海必要性,坚持节约集约用海原则,优化用海方案,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制度,控制围填海规模。控制海湾及近岸捕捞强度,禁止在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实施围填海或大规模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活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自然岸线保护目标,加强自然岸线使用监督与管理,实施海港污染物集中处理、港内清淤、海漂垃圾和废弃渔船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管和执法,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工程。

第二十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市及各重点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污染物排海控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管理,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律法规,健全海洋环境保护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各类涉海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和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入海排污口按照工业与城市生活污水分类管理,临海、临港工业区生产废水必须集中处理和湾外排放,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提高工程疏浚淤泥资源化利用水平,严格控制海上倾倒活动。控制调整水产养殖容量及养殖密度,减少水产养殖排海污染物总量。

控制海湾及近岸捕捞强度,划定生态敏感区,采取禁捕、限捕或定期休渔等措施,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繁育空间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岸线,禁止滨海沙滩开采,禁止随意开山采石,加强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等生态林建设和管理,逐步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保护海洋生物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禁止在该水域围填海。开展海洋水产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扩大适宜人工鱼礁建设区域,保护和拓展海洋生物资源繁育空间。各类工程建设可能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的,应开展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建立全面监控、重点监测和在线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和数据传送网络,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分析能力,对陆源污染物排海、废弃物海上倾倒、海上溢油等污染活动实行动态跟踪监测与评价。健全各涉海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海岸海域巡视机制,强化海洋监督管理,制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推进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强油轮和化学危险品船舶航行待泊、海洋放射性监测预报,实施重大项目海洋环境风险和灾害专题评估制度,有效提高海洋防灾减灾服务水平。推行海洋环境保护县(区、市)级任务责任制、考核制,分配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推行江海联动机制,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制度,鼓励从基层做起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完善海洋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建设。

第三十条 基础能力建设

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海域管理队伍,提高海域综合管理水平,是海洋功能区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海域管理人才的培养体系和制度,系统开展基层海域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人员交流学习。创新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引进优秀人才,完善海域管理人才考核与激励机制。加强海洋执法机构建设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执法技术装备和技术方法,切实提高海洋执法队伍的整体政治业务素质及执法能力。

充分认识现代科技手段对海域管理的重要性,利用遥感、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现代通信技术对海域海岸带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控,实现海域使用的实时、动态管理。推进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海洋生态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中的运用,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加强海洋调查、监测、管理、服务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做好涉海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测绘系统控制网,推动主要港湾、重点海域的海域使用调查和测量的控制网建设,推进大比例尺海岸线的修测和标绘,适时更新海域空间信息。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技术升级研究,整合环境功能区划、涉海规划等系统信息,完善海域使用基础数据库,促进海域使用的全面科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海洋功能区划为法律依据,结合行政、经济措施,对区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秩序,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有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破坏,以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要依法纠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治和恢复。涉海工程建设未按规定施工、擅自扩大用海范围、违规倾废、不采取环境处理措施等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

加大全市管辖海域巡航监视力度。完善海上执法协调机制、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和巡查制度,提高海上应急执法能力,深化全海域定期巡航执法、海洋专项整治执法和海上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对敏感目标、重点海域的巡航监视,有效监管各种海域使用活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海洋侵权行为,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海洋权益。

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监督和监督,推进区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区划实施。各级海洋行政和执法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省制定的系列海域管理、海洋保护、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监督管理等涉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福州市情,落实完善用海审批、海域监视监测、海洋防灾减灾、海域征用补偿、海洋环境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结合行业特征,落实完善航运、渔业、滨海旅游、海洋矿产能源开采、海洋能开发、海岸利用和保护、临港工业建设等行业细分管理。

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区划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形式多样的措施,向用海单位和个人、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海洋功能区划知识,提高涉海行为依法用海、保护海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官方媒体、网站和海洋公报,表扬海洋功能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批评曝光违法违规事件,加大海洋法治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违反功能区划和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扩宽监督、信访、举报和听证的渠道,宣传表彰海洋保护行为,打击违法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海洋开发保护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划效力

本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划附件

本区划附件包括《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登记表》和《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图件》。区划附件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文档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2018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第二条区划依据1.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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