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国内学界对美国的评论多以正面为主,至少认为在当时的情境之下,美国的诞生代表着时代的进步。有一些学者甚至对之有如神诋般的崇拜。也有少数的学者认为美国是一个谎言,是有产者和当时的利益集团为自己牟取暴利、稳固自己的利益而构建的。美国到底是一个神话?还是一个谎言?本文是笔者在查阅了许多关于美国的评论之后,综合美国自身的内容,对其体现的历史意义所作的一些评价。
关键词:美国 与时俱进 宪政
一、这部成就了一个新的国家,铸就了一个全新、强盛的美利坚合众国。
在战争胜利之后,州与州之间的邦联出现了许多问题。虽然十三个殖民地于一七七四年九月组建了会议,一七七六年七月又发布了《宣言》,但统一的基础是十分脆弱的。因为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会议没有法律地位,会议与各州议会之间的关系及州与州之间的互相关系缺乏法律保障。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实质上是由十三个国家组成的反英政治军事同盟,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推动十三个国家联合起来的是迫在眉睫的反英战争,而不是它们政治经济发展的最终需要。根据历史的经验,这种政治军事同盟在完成其主要历史使命后,一般是要解体的,因为建立和维系同盟的前提已不复存在了[1]。
为了使联邦继续保持,1777年11月15日,由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负责起草的《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获得通过。但这个《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却不足以使美国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规定道:“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并且保留本邦联条款没有明确授予合众国国会的一切权力、管辖权和权利。”邦联没有专门权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它唯一的机构只有国会。根据《邦联与永久联合条款》规定,国会有权宣战、媾和、缔约、结盟、借款、铸币、募兵,有权发展对外关系、派遣驻外大使、解决州际争端、建立邮政系统、规定度量衡以及设立受理某些案件的法庭等。有些重要权力,如涉及外交、财政和军事的权力,必须经九个州的同意才能行使[2]。很显然,国会的权限是十分有限的,离一个统一国家的权威机构还有很远的距离。这时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的就成为重要的核心目标。
一七八七年,对于美国而言这是一个伟大的年份。这一年的夏天,在经过569次表决后,联邦终于诞生了,也使得美国从一个十三个殖民地组成的松散邦联,一跃成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并确立了联邦高于州的原则。规定,联邦享有补充立法权、军事权、外交权、课税与借债权、币制权、通商立法权、衡量立法权、交通立法权、归化立法权、部分民事立法权、部分刑事立法权和联邦系统外领土立法权等。由于赋予联邦上述权力,才使联邦成为真正的。由此,一个真正的统一的新国家诞生了,虽然在它诞生的时候,没人会想到有朝一日它将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但正是由于联邦的诞生,才使得美国统一,并日益强大。
二、这是一部与时俱进的。
这是一部被神化的,它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民主、自由、的标志。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美国的国力空前强盛,对美国的赞美、崇敬或仰慕,更是几乎到了要为它写赞美诗的程度。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当然,美国也存在着许多反对者。有人称美国为“世界上最无耻的神话”,他们列举了制宪时联邦党人的种种卑劣目的,和工商业者为保护私欲的所作作为。他们尖锐的批评,引人沉思,这也许也正是美国进步的动力和源泉。
不管如何,不管它的诞生,是联邦党如何卑劣思想的结果,毋庸置疑的,一七八七年美国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它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一七八七年,美国诞生的年份,至今已经超过两百年。是什么令它历久弥新,令它受到如此多的赞美和崇拜,仅仅是因为美国无耻的包装吗?
1.在每一个时代的正义面前,这部都充满着众多的缺陷。
无可否认,这部在许多地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完美。比如,制定之初,美国的“人民”是不包括黑人奴隶的。因为那个时代的正义是白人的正义,是白人奴隶主的正义。从现代意义上讲,这部在制定之初,它还偏离正义很远很远。但在那个时代,这已经北部资本家能与南部农场主们争取到的最接近正义的了。在《宣言》发表八十九年、联邦立宪七十八年之后,奴隶制才在上被予以废除。
不只奴隶制,在这部之中,林林种种种的曾经存在的不正义还有很多。比如,废除奴隶制之后,直到一九五五年因罗莎·帕克斯的勇敢举动而掀起的黑人民权运动,美国黑人还在奴役、歧视中生活;美国妇女的选举权到生效一百三十一年后才得到的统一认可,印第安人的美国联邦公民地位到美国建国将近一百五十年后才得到承认,一八八二年通过的歧视中国移民的法令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得到改正。
那个奴隶制的时代已经很遥远了,即使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那个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也已经很久远了。但即使是现在,美国依然存在着不正义的地方。比如,直到现在,主张男女公民拥有平等就业权利的修正案还无法成为的一部分。
2.这部弥补缺陷的机制令人称道,而普通法系的渊源使它的自救功能近乎完美。
是的,这部并不一开始就完美无瑕,现在也不可能是。因为正义是随着的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当一个时代的人们眼中的正义发生变化时,旧的法律中的原有的正义可能就是不正义的了。但只要它是与时俱进的,它是随着正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就是正义的。
这部在制定之初,它并没有忠实地贯彻宣言宣示天赋、追求自由等等理想。正如反对者们所说,这些制宪先驱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或自己集团的利益。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以建立。[3]
但它的序言提出的美国立宪目的,是这部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不断获得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的序言写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
显然,无论当时参与制宪的联邦党人如何的狭隘和利己,这部还是规定了“组织完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增进全民福利”等等正义的目的。这些原则看似简单,不若我国的长篇论述,但其却是美国历久弥新的重要因素。正因为要“树立正义”,才使得北部的资本家和自由黑人提出废除奴隶制时有了合宪的理由,才使得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有了保障;正因为要“组织完善的联邦”,当南部的那些奴隶主们因为废奴而要求退出联邦的时候,北部的资本家和自由黑人才有了正义的理由;正因为要“增进全民福利”,就不能永远把印第安人排除在人民的范围之外。
一八五四年,北方各州主张废奴和奴隶制的人士成立了共和党。一八六零年,林肯代表共和党当选总统,他主张为维护国家统一,应尽快解决美国的奴隶制问题,并希望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奴隶制。在此背景下,支持奴隶制的南方脱离联邦,宣布,南北战争爆发。南北战争以北方的胜利告终。最后,以北方为主导制定了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修正案,使奴隶制彻底退出美国的历史舞台。时光流转,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美国一名普通黑人女工罗莎·帕克斯因拒绝向白人让座而被捕的事件,引发了黑规模抗争活动,迫使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九年的民权法和一九六五年选举权法,使得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不再存在种族歧视。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美国的完美和改良许多时候甚至是通过流血斗争才得到的。因此,很显然,这些原则并不足以使这部成为一部伟大的。事实上,现代许多国家的甚至规定的比这部美国更为的完美,但这些所谓却是一张废纸,毫无作用。但令美国人民欣慰的是,美国的优势还有一个,那就是普通法系的传统渊源使美国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使这部的自救功能大大完善。
普通法系有法官创法的传统。英国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成就了普通法系。由于与英国的特殊渊源,美国人传承了英国的某些特质,或者说习惯。美国人也将自己的法律传统建立在 1804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该案被看做是“美国最高的宣言”,它不仅确立了由司法机关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的司法审查原则,更主要的是,经过美国大法官和法学家们的不断阐释,该案甚至确立了司法主权的政治原则,即司法机关作为“的最终解释者”,超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成为“活的声音”[4]。
联邦最高的违宪审查权,是美国真正成为根本大法的保障,是美国不至于成为废纸的最重要防线,也是这部能够成为一部伟大的。最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权和法官创法的结合,使得原则可以随着时代的正义而进步,使得不断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这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尽管它到现在还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仍在不断的进步。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原来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其内涵不断被重新界定,新的究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地加进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问题,其结果是,的生命力不断得以更新,成为一部“活着的”。美国之所以具有一种“超稳定性”,恰恰因为它处在一种永恒的动态之中[5]。
三、这部创建了全新的共和宪政,开创了世界共和宪政的潮流。
美国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政治成为了一种可操作的现实。这些新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公共福利、共和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上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构成了具有美利坚特色的宪政的核心内容,不仅为美国在过去两百年中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后来乃至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发展[6]。
1.这部确立了法律至上,至上原则。
这部的第六条第二款宣称:“本,和根据本应制定的合众国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授权缔结或应缔结的条约,应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每一州的法官都应受本的约束,即使本与任何州的或法律中的任何规定相抵触”。
联邦最高马歇尔大法官用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做出的判决提供了一个经典的答案,第一次阐明了“至上”的确切涵义。马歇尔法官明确地提出了当人们面对相抵触的和普通法律的时候的两种选择“若非控制与之相悖的立法法律,即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寻常法律以改变”,“在这两种取舍之间没有中间选择。或者是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手段所改变;或者他和普通立法法案处于同一水准,并和其他法律一样,可在立法机构高兴之时被更改。如果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和矛盾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正确的,那么成文宪章就成了人民的荒谬企图,去那些本质上不可的权力[7]”。
如今这个原则已被许多拥有的国家所接受。如我国现行规定:“本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尊严、保证实施的职责。”
2.这部真正实践了有限的理想。
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权力却是的根源,使得人民可能受害。
于是,有限治理被提了出来。著名哲学家洛克表达了他的理论:其一是自然权利是基于人之为人所固有的天赋权利,即便在政治社会也是作为终极目标加以保护的;其二是存在的目的仅仅在于工具性的价值,即消极地维持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确保进入政治社会的个人积极而安全地享受自然权利,因此,注定是责任;其三是政治社会基于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而存在,因此其特点和优势就在于它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或国家,即有普遍适用的成文法、公正的司法官以及有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执行力[8]。
很显然,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为害的可怕和民主的可贵。因此,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同时又达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制衡、分权成为美国权利的重要原则,这也是为什么三权分立会首先在美国得到实践和发展。
3.这部开创人民权利入宪的历史,使人民权利受到根本大法的保护。
一七九一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属于一七八七年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最为欣赏其中“不得立法”的规定。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伸冤的权利。”
《权利法案》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使人民可以更安心地这个国度生活,而不必担心受到权力的骚扰。而之后许多的最高院判决的原则,更回强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比如,如为了的权力,联邦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但由的规则较为原则,仍造就了著名的米兰达判决。1966年,联邦最高对米兰达诉亚利安那州一案判决:“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虽然了滥用权力,但有时纵容了犯罪分子,削弱了破案效率,造成法律保护坏人的自由和、损害好人的自由和的尴尬局面。不过美国人认为,“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9]”
事实上,这部的开头“我们合众国人民”,就正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原则。《权利法案》只不过是将这些这个原则具体化。但不管如何,《权利法案》对二百年来美国人民权益的维护仍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模仿的典范。
结语:
虽然不断的修正,但美国宪政仍多次面临严峻的挑战。比如,克林顿总统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的绯闻,对克林顿的暴露了宪政机制上的种种缺陷,政治人物的道德修养与政治的关系及其宪政对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保护界限到底是什么?又比如,2000年总统选举,戈尔得到的全国选民票总数比布什多50万张,但他得到的选举人票只有266张,布什获得了271张,于是布什当选。直接导致了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最后由联邦最高一锤定音,解决了纷争。但是选举人团的选举制是否符合精神也值得讨论。
总之,不管这部是一个神话,还是一个谎言,不管它是一种包装,还是一个民主的真实存在,虽然它遭遇了种种挑战,但毕竟它造就了今天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造就了今天美国人民的幸福生活。
注释:
[1] 张定河著:《美国<邦联条例>的制定及其历史作用》,载于《山东师大学报》1998年第一期。
[2] 胡秋红著:《<邦联条例>初探》,载于《中国大学人文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5]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部分。
[4]强世功著:《司法审查的迷雾》,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刊。
[6]林世强著:《美国宪政发展》,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7日。
[7]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43页。
[8]洛克著,叶启芳等译:《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5-79页。
[9]刘绪贻著:《美国与宪政》,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