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教育部和、省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
中小学教师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言行的;
2.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3.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4.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活动的;
5.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7.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8.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11.索要或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12.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3.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15.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本文介绍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使用。其中,第四至第六条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处分措施,并明确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处分的不同程序。第七条强调了处理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适当处理。第八至第十条则详细规定了处理程序,包括组织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等。最后,第十三条明确了教师资格的撤销和丧失情况。本文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