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缺位的时候,由副继任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职位。 「相关法条」 本法第80~8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家的知识点,应注意: 1 任职资格与连续任职(第79条第2、3款)。 2 国家的职权全系荣誉性、象征性职权。 3 重点掌握国家的继任与代理(第84条)。 本条在2000年与1998年律考中出现两次,望大家注意。 第三节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法条」 本法第86~92条。 「意思分解」 有关的规定是《》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 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 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 3 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第87条第2款)。 4 重点掌握第条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 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 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 同全国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不要混淆」 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的两项职权第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请读者找出以上各项规定,自己动手总结三者之异同,方能记忆长久。 第四节军事委员会 「重点法条」 第九十四条 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意思分解」 注意谁向谁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