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设计书
xxxxxxx
2012年7月
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设计书
测绘专业任务承担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人:
审核意见: 主要设计人:
审 核 人:
2012年7月 2012年7月
批准单位或部门(盖章):
批准意见:
批 准 人:
2012年7月
xxx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技术设计书
1 概述
1.1 任务来源
根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文件精神, 江西省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xxx决定于2012年7月正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 目的、任务量
1.2.1 目的
为全面、准确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权属、界址、面积和位置,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图数实地一致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建设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和依据,制定本技术规定。
农村地籍调查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1.2.2 任务量
xxx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
1.3 作业范围及内容
1.3.1 作业范围:xxx辖区范围内。
1.3.2 作业内容:xxx辖区5个镇、7个乡、2个场,1593个村民小组所有权调查及登记发证。
1.4 工期要求
按省厅统一时间安排。
2 自然地理概况及已有资料
2.1 自然地理概况
xxxxxxx始建于南唐(公元950年),因地处鄱阳湖入长江之口而得名。境内东临彭泽,南接都昌,西与星子、庐山区界湖毗邻,北与安徽宿松襟江为界。xxx虽属鄱阳湖冲积平原区,但丘陵地貌突出,山丘起伏,港汊纵横;地形结构东南群山环抱,西北江湖环绕,中部小丘垄埂起伏,总的趋是由东南向西北倾斜。xxx国土面积673.66平方公里,下辖5镇7乡2场,136个行政村。全县人口已近28万。地理位置:东经116°08′——116°25′,北纬29°30′——29°51′。
xxx属北亚热带湿润性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7.4℃,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4.2℃,最热月(7-8)平均气温28.8℃,有记载极端最低温-10.3℃、极端最高温40.3℃;常年无霜期258.8天,年平均降水量1442.5毫米。灾害性天气主要有春夏季暴雨,其中以暴雨与长江、鄱阳湖外涝引起的洪涝造成的危害最大历史最高水位22.58米(1998年8月1日)。
xxxxxxx位于昌九景“金三角”的中心地带,是环鄱阳湖水运进入长江的必经之地,是长江中下游天然的深水良港。xxxxxxx沿江可上溯重庆、武汉,下达南京、上海,沿鄱阳湖可直通南昌及流域各市、县;九景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正在兴建的铜九和规划中的九景衢两条铁路与京九、京广、京沪、浙赣线相联。未来的xxxxxxx将形成“两水、一高、两铁”的大交通网络。
2.2 已有资料及成果分析
1)、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图件及数据资料,可作为本次调查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参考依据。
2)、图件资料: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近年来的遥感影像资料等,可作为本次调查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参考依据。1:5000 DOM影像图,作为本次所有权调查的工作底图。
3)、土地登记、征收、征用、出让和划拨用地等资料,可作为本次调查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作为本次调查公路、铁路、河流、水域等国有宗地的权源材料及调查依据;
5)、其他资料。
3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订)
2)、《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 中农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06)
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92)
8)、《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1)、《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国土资源部编制)
12)、《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
13)、《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1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4 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4.1 数学基础
4.1.1 平面系统
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带,子午线117°。
4.1.2 高程系统:
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3 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0。所有权宗地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4.2 分幅及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分幅和编号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1992)规定执行。
4.3 调查路线和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5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调查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点和界址线。对界址点和界线走向进行详细描述,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相关权利人签字盖章。计算宗地面积,进行面积统计。
4.4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为宗地。
4.5 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执行。
4.5 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界址坐标精确到3位小数点。
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总体路线图
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 宣传工作 开展试点 技术培训 资料收集 制定方案
已有资料审核
已有资料套合、分析、调整
调查底图制作、输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野外调查 数据矢量化、地籍调查表填写
不合格
质量检查
合格
数据入库、编辑、属性录入、管理系统建设
不合格 数据拓扑检查、数据库运行及检查
合格
面积计算、数据统计汇总 图件生产、编辑、输出
成果资料整理、报告编写
检查、验收
成果提交、归档、后续服务
5 权属调查
5.1 宗地划分
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同一个权利人的土地可按以下规定划分宗地:
1、被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划分为若干宗地;
2、一宗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或使用的,且相互之间难以划清界线的,可划分为一宗地。
3、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水域、市政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城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宗;铁路、公路、河流等被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界线分割后可分别划分宗地。
4、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若非界线争议,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若界线有争议,以争议界线所围成的范围单独设宗。
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的飞地须单独划分宗地。
5.2 宗地编码
5.2.1 宗地编码规则
1、编码方法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2、地籍区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从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地籍区号在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保持唯一。
3、地籍子区编号以地籍区为单位,从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地籍子区号在一个地籍区内应保持唯一。
4、宗地编号以地籍子区为单位,从00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宗地号在一个地籍子区内应保持唯一。
5、宗地编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为: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 ⅩⅩⅩⅩⅩ
5.2.2 预编宗地号
根据地籍调查的情况,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统一预编宗地号,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及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地籍调查后正式确定宗地号。
5.3 通告及通知指界
各级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分区、分片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参见附录1)。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送达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见附录2),通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按规定时间到场指界。
送达的通知回执应与地籍调查表一并存档。
5.4 界址调查
5.4.1 指界人的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农民集体组织的村民代表(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等)。村小组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村小组出具(见附录3),村委会加盖公章;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指界人身份证明由乡(镇)出具。村民代表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推举产生。
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4)。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组长或负责人、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5)。
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出席指界或由委托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4.2 界址认定
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1、下列两种情况,可不需重新指界认定:
1)对已确权登记发证或已签订边界协议,经复核手续完备,界址与实地一致,原地籍调查表上双方已签章的,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2)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确定界线,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2、下列两种情况只需单方指界认定: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2)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相邻或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大于1.2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独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
3、对有争议的界址,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的,划定争议界线及范围作为争议宗地,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见附录7),并在地籍调查表中说明,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 缺席指界
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以上两款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6。
5.4.4 界标设置和界址说明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位置,在地籍调查表中对界址点作点位说明,对权属界址线走向作详细、准确的文字说明。
5.4.5 界址点编号
1、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2、在权属调查的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写界址点号。
3、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的编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5.4.6 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
采用1:5000 DOM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1:5000 比例尺的宗地草图。具体内容为:
1) 所在图幅号、宗地预编号;
2) 邻宗地的宗地预编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3) 宗地四至名称;
4)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权利人名称;
5) 调绘者、调绘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6 地籍图测绘
6.1 一般规定
1、采用全野外调查方法。
2、所有权地籍图上应突出表示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界址线和相关地理注记等要素。
3) 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貌、地理名称注记等。
4) 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比例尺、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坐标系统、图式版本、调查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6.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测绘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的测绘采用1:5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调绘所有权界线及相关地物。图式符号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和附录11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图廓整饰样式参见附录 12。
6.3 宗地图的编制
以所有权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软件自动生成制作宗地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5000),具体内容为:
1) 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2) 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3) 宗地四至名称;
4) 宗地内的道路、水系、居民地等范围及地理名称;
5)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权利人名称、宗地面积;
6) 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7) 宗地图的制图者、审核者、制图日期等;
8)注记重要界址边长。
7 成果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7.1 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7.1.1 成果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的要求,建立集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内容: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宗地统一代码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土地登记数据、栅格数据、元数据、表格、文本等数据。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数学基础、境界、居民地、交通、水系、地理名称等。
3、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4、栅格数据包括 DOM 、DRG 和其他栅格数据。
7.1.2 成果数据库建设要求
1、严格遵循数据库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以《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为基础,结合《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等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相关要素属性结构表进行扩展,以满足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管理要求。
2、以县为单位进行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原则上以县为单位进行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必须建设一个数据库,应避免建设多个数据库。
3、坐标系统
xxx数据库建设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带,子午线117°。
4、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以宗地为单位,在一个地籍子区内,利用界址点坐标,计算机自动计算宗地面积。
按地籍管理区内,按汇总要求逐级统计汇总,并按规定格式要求生成表格。
7.2 库体建设
7.2.1 建库准备
1、资料收集
在进行数据库建设前,应收集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已建的城镇地籍数据库相关资料,以及本次调查相关资料。
2、确定数据库管理区域
为保证地籍编号的唯一性,在建立地籍区、地籍子区空间数据之前,应检查已经建立的城镇地籍数据库的管理区域划分是否与本次调查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相矛盾。对有矛盾的,应按照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原则调整。
3、编写数据库建设技术设计书
分析现有资料,结合数据库建设系统软件,编写数据库建设设计书。
4、人员培训
参与数据库建设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熟悉数据库建设技术。
7.2.2 空间数据处理与入库
1、空间数据采集
所有权界线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外业成果图和调查记录手薄、界址点测量成果等资料进行矢量数据采集。外业调查采用调查底图上标绘界线位置并配以调查记录手薄的,可在数据采集系统下放大DOM调查底图到适当比例,依据“外业定性、内业定量”的原则,矢量采集权属界线,采集时应保证明显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的移位不大于图上0.2mm。分幅采集的矢量数据,图廓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可直接参照影像接边;否则应实地核实后接边。
2、数据编辑与检查
空间数据的编辑和处理应以地籍子区为单位进行,以外业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入库前的编辑处理和数据检查。
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对各要素进行检查处理,保证各要素图面表示正确、要素完整、逻辑一致,满足点、线、面要素的基本规则。如同一线要素的物理完整性、同一面要素的物理完整性和闭合特性。
3、拓扑检查和处理
对地籍管理中要求建立拓扑的空间要素,按要素逐层进行拓扑检查,保证各要素拓扑关系正确。对拓扑关系错误的数据通过图形编辑等方式,对图形进行编辑修改后重建拓扑。在满足单层空间数据拓扑正确的前提下,检查拓扑相关要素之间的拓扑关系是否正确,以保证不同要素拓扑相关性的拓扑关系正确。
4、空间数据入库
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的空间数据经编辑处理并满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后直接导入数据库中。
7.2.3 权属调查及登记信息入库
根据地籍档案资料和本次调查成果,将宗地的权源资料、申请、调查、审批和发证等调查、登记过程的属性资料输入数据库中,并建立与空间数据的对应关系。
已经完成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应将该宗地的权源资料、申请、调查、审批和发证等登记过程的所有属性资料输入数据库中;尚未进行登记发证的宗地,应输入地籍调查表的有关内容。除宗地的属性外,还应输入建筑房屋的楼层、结构基本信息和其他基础地理要素中必要的属性信息。
7.2.4 元数据入库
元数据采集参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描述。
7.3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在调查成果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地籍调查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地籍查询、统计、分析和地籍变更的应用要求,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管理、更新维护和互联共享。农村地籍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可在农村或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地籍管理的特点和应用要求,建立满足城乡地籍管理要求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8 检查与验收
8.1 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检查制度
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查。最终检查内业采用全数检查,外业采用抽样检查。
项目审核人应对照项目技术方案和有关规范对项目技术报告、记录手簿、计算成果、图纸、作业过程和方法等对成果进行认真审核,并保持审核记录。审核完成后,应填写成果内部审核/验收表。审核通过后, 将项目全部成果资料和成果内部审核、验收表交审定人审查。
审定人对经审核人审核通过的成果进行质量审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交完整资料的项目, 应不予审查和验收,退回项目组限期处理。
审定合格的成果,经有关人员签署、加盖公章和按要求统一装订后提交用户,并办理交接手续(成果验证依据)。
9 成果资料整理
9.1 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9.2 成果资料分类
按介质分,地籍调查成果应该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按照类型分,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等。文字资料如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等;图件资料如地籍调查底图、地籍图、宗地图等;簿册资料包括地籍调查外业记录手簿、地籍调查表册、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资料等;数据资料包括土地分类面积统计汇总数据、界址点坐标数据等。
10、提交成果和资料清单
10.1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成果
1)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成果审核意见。
2)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成果图及说明。
3)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工作报告、技术总结。
10.2权属调查成果(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宗地进行整理)
1)1:5000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外业调查底图。
2)地籍调查表。
3)地籍调查指界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村民代表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指界的还包括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土地所有权界址争议原由书。
6)实测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采用实测方法测绘的)。
10.3土地调查面积统计汇总表
10.4图件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图幅接合表。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包含界址点坐标及面积计算表)。
4)地籍索引图。
10.5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
10.6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成果
以宗地为单位整理归档,同时提供电子和纸质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权属来源及其证明材料。
5)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6)土地登记审批表。
7)《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土地归户卡》,组装的《土地登记簿》。
10.7文字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设计书。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报告。
4)承担单位质量自检报告、县级初检报告、市级复检意见。
5)以上相关成果资料的电子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