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一般由会计法律、会计行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四部分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规
由制定并发布,或者由有关部门拟定并经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
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
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行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法律和行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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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二
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2.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企业的法人代表、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及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等等。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另外,我国《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人员是企业单位内部的重要主体,其选拔任用均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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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三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我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所谓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所发生的情况。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其事
关整个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时间内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日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会计账簿,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等;(3)财务会计报告,如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4)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单位会计机构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的程序是:(1)编制移交清册,填写交接清单;(2)在账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3)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所列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一般不得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另根据《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会计法》第17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四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监督
1.会计工作的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即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即检查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即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即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即检查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和性。此外,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负责。所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工作所进行的监督。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五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
(4)(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5)
(6)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7)
(8)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9)
(10)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和任职资格
(11)
(12)(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13)
(1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5)
(16)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7)
(18)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9)
(20)(二)代理记账
(21)
(22)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3)
(24)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25)
(26)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即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7)
(28)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29)
(30)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包括:(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1)
(32)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33)
(3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5)
(36)5.法律责任
(37)
(38)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39)
(40)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41)
(42)(三)会计从业资格
(43)
(44)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
(45)
(46)“门槛”。
(47)
(48)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49)
(50)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
(51)
(52)括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
(53)
(54)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55)
(56)(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57)
(58)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59)
(60)(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61)
(62)(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63)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65)
(66)(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67)
(68)(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69)
(70)(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71)
(72)(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73)
(74)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75)
(76)(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77)
(78)(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79)
(80)(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81)
(82)(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83)
(84)1.会计专业职务
(85)
(86)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87)
(88)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9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91)
(92)(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93)
(94)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5)
(96)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97)
(98)(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99)
(100)(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101)
(102)(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103)
(104)(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05)
(106)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07)
(108)主要的会计工作岗位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等。
(109)
(110)(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11)
(112)1.交接的范围
(113)
(11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交接的程序
(115)
(11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17)
(118)3.交接人员的责任
(119)
(120)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六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
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种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
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第43条至第49条明确规定的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七
支付结算的概念、特征与其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八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5点: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九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
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一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以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3.现金管理“八不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现金的核算
现金的核算包括总分类核算和序时核算。
(1)现金总分类核算
为了总括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现金”科目,其借方反映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结存数。
(2)现金序时核算
为了加强对施工企业现金的管理和核算,比较系统地了解企业现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订本账格式。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将结存数与实际库存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现金的内部控制
现金的内部控制包括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1)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
①控制收据和的数量和编号;②签发收款凭证与收款员的职务应分开:③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给收款收据;④邮汇收入应设专门登记簿,主要用来登记其款项来源、用途、日期、签收等;⑤收款收据要销号。
(2)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①出纳、记账、采购三方面的工作,应由三人分别担任,不能由一人兼任。签发和付
出款项应由两人分别签章;②付款业务应有原始凭证,并经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审核同意
后,出纳方可付款。有关付款凭证付款后,应分别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戳记,并应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③付出保证金、押金、暂付款或备用金等,都应定期清理核对,到期要及时收回。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十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鼋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予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当事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符合的资格条件有;(1)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5)县级(含)以上、单位;(6)外国驻华机构;(7)社会团体;(8)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9)外地常设机构;(10)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有:(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3)军以上、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有:(1)应填制开户申请书;(2)提供规定的证件;(3)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4)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有:(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该账户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4.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如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I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存款人申请开立1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银行在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开户银行。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应出具身份证件;(4)、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应出具居民往来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4.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答章。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此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人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
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人;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十一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
(2)支票的格式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①标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包括: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③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支票的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4.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5.商业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标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3)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4)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信用卡
1.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
(2)信用卡的种类
信用卡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其种类繁多,按账户及资金性质,可分为:需要“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透支功能的准贷记卡;具有贷款功能,可“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卡、公司卡(含单位卡、商务卡)。按信用卡可使用范围可分为:地区卡、国际卡。按同一账户中持卡人主次分类:主卡和附卡。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设银行万事达卡、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也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①单位卡。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②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五)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又称“汇兑结算”,是指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标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款人的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2)汇兑的退汇。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