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争议、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争议、诉讼案件的处理。
3 定义
本办法所称争议、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争议、诉讼及仲裁案件,其中:争议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合同争议、商标争议、人事异常争议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等;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4 职责
4.1 法务办是公司争议、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a. 公司争议、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b. 参与各类争议、诉讼案件的处理;
c. 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妥善处理各类争议、诉讼案件;
d. 对公司的争议、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报告;
e.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争议、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4.2 案件当事部门及所属分公司应全力协助法务办做好争议、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5 诉讼原则
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及时、妥善、有效的处理争议和诉讼案件,避免和减少各种损失的发生。
6 争议管理
6.1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争议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争议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争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证明等报送法务办。
6.2 法务办对当事部门报送的《争议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
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领导批示后于1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当事部门。
6.3 当事部门在收到法务办转发的《争议情况登记表》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协助法务办负责争议的具体处理:在全面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协助解决争议。
6.4 争议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争议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6.5 争议处理完毕后,当事部门应在法务办指导下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争议情况登记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法务办存档。
7 起、应诉案件管理
7.1 起诉:公司各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当事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前2个月提报)填写《起/应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2),经部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证明等报送法务办。
7.2 应诉:当公司接到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送达回证、其他)等法律文件后决定应诉的案件,由法务部转发当事部门,当事部门应于收到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起/应诉案件审批表》,经部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证明等报送法务办。
7.3 法务办对《起/应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于1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当事部门。
7.4 当事部门在收到法务办转发的《起/应诉案件审批表》后,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应于1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协助法务办负责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
7.5 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诉讼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7.6 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法务办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起/应诉案件审批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法律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8 档案管理
8.1 当事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一案一档;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当事部门整理完毕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交法务办存档,同时当事部门应保留档案资料的复印件。
8.2 当事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争议及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反诉状、申请书、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争议、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争议、诉讼案件档案。
8.3 法务办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争议、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同时对公司的争议、诉讼案件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9 监督与检查
9.1 当事部门对所承办的争议、诉讼案件,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并将争议、诉讼案件统计表报送法务办。法务办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公司各类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汇总争议、诉讼案件情况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9.2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务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争议、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不定期检查。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争议及诉讼案件;争议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争议、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
9.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务办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所属公司,并令其限期整改。各所属公司应对法务办提出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务办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
10 问责与考核
10.1 争议发生后,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争议处理不当、不及时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10.2 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a.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争议、诉讼案件;
b. 在办理争议及诉讼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
c.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争议、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d.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争议及诉讼案件情况;
e.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0.3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10.2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11 其他
11.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2 本办法由法务办负责解释与修订。
12 附件
本办法所属附件见表1。
表1 本办法附件表格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保存部门 | 保存期限 |
| 1 | EYAZG201405A/0.01 | 争议情况登记表 | 法务办 | 5年 |
| 2 | EYAZG201405A/0.02 | 起/应诉案件审批表 | 法务办 | 5年 |
附录1:争议案件管理流程图;
附录2:诉讼案件管理流程图。
批准: 审核: 拟制:
日期: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