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掌握本票和支票合规的记载形式;了解本票和支票的种类;了解本票和支票票据行为的程序和效力。
第一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及特征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其含义为: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一定的;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付款期限都可以是即期或远期的;收款人可以是指定某人或来人。但本票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第一,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它是出票人保证自己付款的一种承诺,而不是像汇票那样,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委托和命令。正是由于这一特性,本票称之为 Note(期票 /付款承诺)而不是 Bill(债权凭证),出票人称之为Maker(who make a promise to pay)。Maker是本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之后才负绝对的付款责任,除非不需承兑的汇票。本票与汇票不同,它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其出票人本来就保证付款,所以本票不需要承兑行为。本票就像承兑过的汇票,汇票付款人在一式几张的汇票中只承兑一张,因此本票只需要出一张。
二、本票的记载项目
本票样本如示样4-1。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表示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本票除了以上的必要记载项目,还有一些其他记载事项,比如:到期日;出票地和付款地;担当付款人;利息及利率;不能转让的记载;关于见票和提示付款期限延长或缩短的特约记载;免做拒绝证书的记载;免做拒付通知的记载。
本票未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载出票地的,视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未载付款地的,视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示样4-1 本票样本1
① ② ⑤
③ ⑥
三、本票的种类
本票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做以下分类:
(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根据商业性质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商业本票由企业或个人所签发,示样4-1中的本票即为商业本票。由于商业本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除非是有极好声誉的大公司,一般企业较少发行本票。在国际贸易中,商业本票中均融入银行信誉。如某企业利用出口信贷融资进口大型设备时,可开具远期付款本票,经进口方银行背书保证,到期由出票人偿还本息。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它是应客户的要求,当客户将款项存交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示样4-2即为银行本票样本。银行本票的主要作用是代替现金流通、简化结算手续,从而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票据化,充分发挥票据支付手段的作用。
示样4-2 银行本票样本
我国票据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说明至少在目前,我国不容许发行商业本票。这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因为本票的出票人对本票金额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必须有切实可靠的资金为基础。如果没有可靠的资金而随意发行本票,会使收款人陷入困境,由此而产生票据纠纷和经济纠纷。甚至少数不法者有可能利用没有资金基础的本票进行诈骗活动。另外,本票有很强的信用,它具有货币的功能,发行本票相当于扩大流通中的货币量,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放任各种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发行本票,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和全社会的信用膨胀,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从有利于国家实行有效的金融管理和宏观出发,我国票据法还特别规定:银行本票的 “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二)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
根据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如果本票做成性抬头,即在本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和商号,如 “Pay to A Co. only”,则为记名本票;如果本票做成指示性抬头,即在本票上不仅记载收款人的姓名和商号,而且还附上 “指定人”的字样,如 “Pay to A Co. or order”,则为指示性本票。本票一般不做成来人抬头。
(三)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根据付款期限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指见票即付的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分三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即期本票、定日付款本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其到期日都是确定的。
四、本票行为
本票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付款、追索和保证等,和汇票基本类似,但本票的出票及提示仍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说明如下:
(一)本票的出票
本票的出票就是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本票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有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成为本票的主债务人,对本票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直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出票人这种无条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是不附任何条件而直接承担负担的义务,即使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进行付款提示、见票提示或做成拒绝证书,在本票时效内,出票人都不能免除付款责任。同时,本票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也是最终的,一旦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本票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结束。
如果本票出票人在具备给付能力却不愿履行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通过查封、扣压、变卖出票人的财产或冻结其存款等方法来偿付本票上的债务,以确保本票的索偿性。持票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交拒绝证书,除非本票上有免除做拒绝证书的记载。
(二)本票的提示
本票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间提示票据,才能实现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不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持票人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如背书人或者保证人),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负有责任。在我国,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对于本票有关背书、保证、付款、参加付款、不获付款时的追索等等行为的规定,均分别准用汇票的规定。如国际统一标准法第 77条规定:关于汇票的各项规定,凡不与本票之性质相抵触者,均于本票准用之。我国票据法第 81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关于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 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二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及特征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如下: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其含义为: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其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简单地来说,英国票据法认为: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er,payable on demand.(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特性,属于委托证券,具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但支票与汇票比较,有其自身的基本特点:
第一,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必须见票即付,支票不允许写成远期付款,只要支票要项齐备合格,持票人提示时,付款银行必须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第 91条就有这样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票人希望支票在一个星期后才支付,他可在出票时填上一个星期以后的日期为出票日期,并与收款人约定一个星期以后再做付款提示。
第二,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等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付款人一般是出票人的存款账户行,这与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无身份是绝对不同的。支票是由银行的支票存款储户根据协议向银行开立的付款命令,没有存款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得不到付款,有存款没有支票协议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也同样得不到付款。
二、支票的记载项目
支票样本如示样4-3,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表示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示样4-3 支票样本1
① ③ ⑤
② ⑥
支票除了以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外,常见的记载内容还包括收款人、出票地和付款地等,相应的规定与汇票和本票基本相同。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也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另外,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息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一般来说,支票只开立一张,不开成一式多份。
三、支票的种类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支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根据支票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支票开立时写明了收款人名称或由其指定人收款,即为记名支票,必须由收款人签字才能取得票款。记名支票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流通。不记名支票即是来人式抬头的支票,开立时未明确收款人,也称为空白支票。该支票仅通过交付即可转让,取款时持票人也无需签字。
(二)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的是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可将票面金额转账,不可直接提取现金。使用划线支票主要是为了保障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利益和安全,以便在万一支票遗失或被盗窃时,可以通过代收银行找到线索,追回票款。
划线支票有普通划线和特殊划线两种。普通划线支票可以由任何银行代收转账。示样4-4就是普通划线支票样本。
示样4-4 普通划线支票样本
普通划线支票一般还有以下几种写法:
Not Negotiable Account Payee Bank &Co.
普通划线支票关键是在两条平行线中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名称, 特别地,在平行线中加 “Not Negotiable”(不能流通)的这种划线支票,表示支票不可流通转让,若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优于前手。若在平行线中加 “Account Payee”(或 A /C Payee)(入收款人账户),表示根据代收行指示,将票款计入收款人账户。
特别划线支票是付款人只能将支票金额支付给该指定的收款银行,在票面上的两条平行线中注明收款银行的名称,如示样4-5所示。也可以在注明收款银行名称的同时加注 “不得流通”的字样。
示样4-5 特殊划线支票样本
ABC Bank Limited
支票的划线是票据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涂销。但任何一种普通划线都可以加上收款银行名称而改变为特别划线,而特别划线却不能撤销行名而改变为普通划线。
(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划线支票,但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付款的票据。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应在正面注明“转账”字样,如示样4-6。在我国,转账支票的作用类似划线支票。而现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的格式和转账支票类似,只不过票面注明“现金”字样。
示样4-6 转账支票样本
(四)普通支票和保付支票。保付是指由支票的付款人加盖“保付”字样并签字,表示对支票的票款承担保证支付的行为。经保付的支票即为保付支票。实施支票保付行为的银行又称为保付人。一经保,即由保付人承担付款责任,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的责任均可免。保付支票具有更好的信誉,更便于流通。
对支票的保付人来说,保付一旦做成,保付人即负有绝对的义务,即使付款提示期已过,保付人仍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保付成立后,保付人应从出票人账户中提存支票金额存在专门账户中以备付款。对出票人、背书人来说,支票保付后,他们的责任便已免除。此时,支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持票人与保付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持票人来说,支票保付后,持票人可以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只要是在一个 “合理”的期限内,随时都可以提示付款,保付人不得拒绝。但保付支票万一丢失,则不能挂失止付。
支票保付人的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的责任是一样的。但保付与承兑有如下区别:(1) 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但汇票承兑后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2) 支票保付与否是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得以付款人拒绝保付而行使追索权,但若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人不能对保付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但汇票承兑人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此为由而转向其前手追索;(4)支票的保付是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已有的资金关系之上,但汇票的承兑不需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资金关系为前提。
支票保付与票据的保证也有性质上的区别:(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做成,而票据的保证一般是由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做成;(2)支票一经由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在,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保证人仍然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其部分金额保证;(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适用。
四、支票行为
按我国的票据法,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下面就支票行为的一些特殊之处一些说明。
(一)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包括出票人作成支票和交付支票。在实际操作中,出票人签发支票,均使用由银行规定格式并统一印制的支票样本。
支票出票时,出票人应当在付款人处开设支票存款账户,将用于支付支票票款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下,并且拥有用支票处分资金的权限。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并无资金关系、又未订立透支的信用契约或超出存款余额而任意发行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滥发空头支票,会影起金融秩序的混乱和,所以大部分国家均对空头支票的签发行为规定了相关的处罚制裁措施。在我国,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支票的付款行也可以收取罚款或者撤销该出票人的支票存款账户。另外,支票出票时,出票人签章是重要的项目,出票人出票时所作的签章必须与其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预留的一致。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支票确系出票人签发。
支票出票后,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的担保责任是最终的、绝对的。若付款人拒付,则支票出票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持票人在付款行拒付,或者提示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仍然保存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二)支票的提示
支票是即期的票据,而且付款提示的有效期较短,并以出票日为计算标准。我国票据法第 92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提示,有取得票款的权利,若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对前手享有追索权,但是应依法作出拒绝证书。持票人未在提示期间内为付款提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三)支票的止付
支票的止付是指出票人或持票人发现支票遗失时,立即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付款的行为。出票人遗失支票,由本人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若是持票人遗失支票,必须先与出票人取得联系,由出票人发出书面通知才能要求止付。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 “Orders not to pay”(奉命止付)字样并退票。对于已经得到银行保付的支票,则不能进行止付,当事人的损失需由自己承担。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出票行为属于出票人单方行为,付款人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了按照支票的记载付款的权限,但是付款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付款义务。付款人的付款权限是出票人基于于付款人的资金关系而授予的,因此付款人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支票持票人承担付款的义务,付款人的付款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支票的付款人收兑支票时,若发现不合格或不符合付款要求的支票时,可以拒绝向持票 人付款。通常如有以下情况,付款行便可提出拒付:
(1)出票人所开支票要项不合规定或要项不齐备;
(2)出票人存款账户的余额或透支额度不足;
(3)支票提示时已超过了法定的或合理的流通时间;
(4)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5)出票人签字与银行预留签字样本不符;
(6)支票已遭止付;
(7)支票项目有涂改痕迹,需要进一步向出票人证实等。
如果没有特殊异常,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本章小结
本票与支票是汇票之外的两类票据,本票是出票人承诺自己无条件付款的书面支付承诺。本票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之分,目前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我国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提示本票,持票人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有特定的资金关系。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出票人承担最终的、绝对的担保付款责任。在国外,支票可以通过划线使支票的持票人只能通过转账的形式获得票款,而我国目前使用的支票只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之分,没有划线支票的相关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进行保付,一经保付,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的责任均可免,由保付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是即期的票据,而且付款提示的有效期较短,并以出票日为计算标准。
思考与练习:
1. 名词解释: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空头支票 一般划线 特殊划线 支票保付
2.简述本票、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3.支票划线的形式有哪几种?
4.支票保付的效力如何?
5.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可以对支票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