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宜昌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伍家岗沿江片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中心城市地位,保证伍家岗区和谐发展,顺利实施宜昌市伍家岗分区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年)》、《宜昌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宜昌市伍家岗沿江片区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规划范围为西起港窑路,东至白沙路,北以东山大道为界,南临长江;用地面积为265.96公顷。
第五条 宜昌市伍家岗沿江片区开发策略
1、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分区规划》的要求,对伍家岗沿江片区的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进行调整,强化山水型居住功能,完善城市配套设施。
2、充分利用该片区滨江、背靠青山的地理特征,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精心构筑城市空间形态,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3、完善城市交通体系,形成多元化的路网结构和公共交通系统,改善整体交通环境。
4、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完善的配套设施;提供齐全的现代居住生活条件和配套设施,形成合理完整的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系统。
5、强化沿江景观特色,塑造宜昌市山水城市景观特色。
第六条 规划建设目标
以创造“生态人居”为目标,凸显背山滨水、渗透绿化、人文社区、环保系统、人性空间等特色,全面体现21世纪宜昌城市居住区发展的新理念。
第七条 规划区性质
宜昌市的生态滨水居住区,是以居住为主,具有山水特色的城市居住片区。
第 规划区规模
规划提出控制伍家岗沿江片区人口密度,适当提高该区人口总量的原则。
规划总用地265.96公顷,严格控制该地区的人口密度和总量,人口净密度控制在187人/公顷以内,人口总量控制在5万以内,增加人口1万人。
第二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九条 规划原则
1、合理确定沿江片区的人口密度和开发强度,制定分区控制要求。
2、增加支巷道路和小区级绿化用地,强化该区的居住功能。
预留和控制公共开敞空间与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零星地块规划为街头绿地、增加停车、环卫、消防、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
3、所有工业贯彻“退城进园”的原则,搬迁该区工业生产和码头用地,该区原则上不再保留工业用地。
4、营造城市与山、水生态环境及景观系统,开辟连续的滨江生活、旅游步行交通系统。
第十条 规划布局结构
根据伍家岗沿江片区的现状用地情况,结合《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宜昌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宜昌市城市发展要求,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充分考虑各种用地建设要求,合理布置规划片区内的土地利用。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伍家岗沿江片区土地规划形成了“一心一带四片区”的布局形式。
一心:是指围绕中南路两侧建设形成的片区中心。
一带:即由贯穿片区东西的滨江公园形成的沿江景观绿化带。
四片区:即一个低层住宅区、两个多层住宅区和一个中高层住宅区。
1、低层住宅区:位于合益一路至江山路之间的地段,严格控制容积率,布置层数相对较低的住宅,用地面积约为18公顷;
2、多层住宅区:分别是位于亚栈路至中南路之间的地段和江锦路至白沙路之间的地段,布置多层住宅,用地面积约为90公顷;
3、中高层住宅区:位于中南路至合益一路之间的地段,布置中高层住宅,用地面积约为24公顷。
第十一条 居住用地规划
1、居住人口分布
规划形成三个居住片区:
中高层住宅区居住用地约24公顷,居住人口1.2万人;
多层住宅区居住用地约90公顷,居住人口3.3万人;
低层住宅区居住用地约18公顷,居住人口0.5万人。
规划伍家岗沿江片区居住用地138.65公顷,人均27.73平方米,占该区建设用地的52.1%。
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对于公共设施的配置要贯彻如下四原则:即齐备原则、可选择原则、近便原则和效益原则。
大型超市、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及医疗设施按社区配置,其它设施及中学、小学、幼儿园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逐级进行配置,用地标准可较规范标准适当提高。
3、小区级公共绿地
居住小区必须安排小区级公共绿地,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0%。
各片区公共绿地主要布置在滨水及片区中心,小区及组团应配置健身活动场地、图书阅览室、小型超市、医疗诊所及文化娱乐设施,少年儿童游戏、老年人室外健身设施设备与场地。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规划
伍家岗沿江片区所有工业贯彻“退城进园”的原则,不保留工业用地。在规划期内基本完成工业区的外迁改造。
第十三条 商业用地规划
1、片区中心:在中南路两侧规划片区中心,配套居住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约6.2公顷。
2、其它商业设施:规划在东山大道及沿江大道两侧的区域布置各种商业设施,用地约10.5公顷。
第十四条 文娱体育用地
在每个居住片区内建设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包括一处图书馆、一处300-500座的多功能电影院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娱乐设施。
在各居住小区建设文化活动站、以及老年人活动室,以满足广大市民的文化娱乐生活需要。
规划保留中南路南侧的猴王影剧院,并在亚栈路北侧新增一处图书馆,在城乡路南侧预留一块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总用地约3.1公顷。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用地
规划在伍家岗沿江片区保留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和结核病防治所。并扩大用地规模,完善医疗设施。
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为综合性市级医院。考虑区域服务的职能需要。医院规模按13床/千人标准计算,规划700床。建筑面积按50-6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按80-130平方米/床的标准计算,规划用地2.66公顷。
第十六条 教育用地
规划学校用地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合理设置。在伍家岗沿江片区内共规划中学两所,小学三所,幼儿园五所。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设施规划
居住区(小区)级公共设施按实际需要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进行配置,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几类。
1、教育
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具体分布为:
中学:保留位于学府路与夷陵路交汇处的市十一中;新建一所中学,位于江锦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
小学:保留位于小杨路与夷陵路交汇处的杨岔路小学;将位于广场左路与东山大道交汇处的原市物资中专学校改造为一所小学;新增一处小学,位于江山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
幼儿园:规划新增五处幼儿园,分别位于广场中路与东山大道交汇处、中南路与夷陵路交叉口西侧、合益一路与夷陵路交叉口西侧、江山路西侧以及江锦路东侧。
2、医疗卫生
结合社区现状及区级医院的分布,规划设置了五处小区级卫生站,位于各社区内,和其它社区设施集中建设。
3、文化体育
在各个小区内结合其它社区设施一起布置文化活动站11处,分别位于各个小区内。
4、商业服务
规划在片区内共设置5个市场,包括保留的宝星市场和汉宜村水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新增的两处农贸市场,分别是国土局住宅楼配建市场和江天一色小区配建市场;迁移了一处市场,将原五一广场边的五一市场迁移到夷陵路与白洋路交汇处。
5、金融邮电
结合社区现状及一所区级邮政分局的分布,规划新增两处邮政所,和社区内其他社区设施一起布置。
6、社区服务
规划中设置社区服务中心8处、居委会10处,位于各社区内,和其它社区设施集中布置。
7、市政公用
规划根据用电负荷设置开闭所两处,分别位于宜万铁路长江大桥下的防护绿化内和白洋路与白沙路之间八一钢厂地块内。
规划保留现状垃圾中转站一处,位于太平桥溪与夷陵路交汇处西北侧,规划两处垃圾中转站两处,分别位于天府路与夷陵路交叉口北侧和白洋路与夷陵路交叉口东侧。
8、行政管理及其他
规划保留现状的一处事处,位于江天路西侧;保留现状的万寿桥派出所一个,位于亚栈路与夷陵路交叉口东南侧。
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规模和数量详见附表三。
第三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 交通发展战略
1、指导目标: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畅通城市交通。重视生命通道建设。打造绿色交通体系,构建步行者乐园。
2、近期:规划区应完善道路网络功能结构,初步构建主、次、支、巷多级道路协调功能体系,打通一些关键性次干道、支路、巷道;加强交通管理,取缔摩托车载客营运,抑制摩托车过快增长,降低交通危害。
3、中期:基础交通设施配套完善,适应该区居住、商业等职能的健康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客运主流,应对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到来。
4、远期:全面实现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协调、统一、和谐的发展。
第十九条 交通结构
规划在伍家岗沿江片区形成一个“九横三纵”的干道交通结构。
第二十条 交通功能区划分
将伍家岗沿江片区划分三个功能性不同的交通区:
将各支路周边的区域规划为步行交通区域。属交通运行强度弱区域。
沿江大道区域,为以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活动为主的区域。属机动车交通运行强度次区域。
其它区域,为体现城市现代文明特色,展示城市现代风貌区。为交通运行高强度区。
规划区域应限时禁止交通鸣笛。
规划区域应以绿色交通为主题,提倡步行、自行车交通,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
第二十一条 重要节点的规划
1、三条纵向道路与宜万铁路桥交叉节点
规划三条纵向道路与宜万铁路交叉处采用分离式立交方式。桥两侧规划防护绿地。
2、沿江大道与太平桥溪交叉节点
规划拉直太平桥溪,交叉处规划桥梁贯通沿江大道。
第二十二条 道路网功能规划
规划伍家岗沿江片区按道路性质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沿江景观路和巷道。
道路交叉处的缘石半径,一般主干道与主干道采用25—30米、与次干道采用20—25米、与支路采用12—15米,与巷道采用9—12米,次干道与次干道采用15—20米,与支路9—12米,支路与支路5—9米。
规划道路横断面详见规划图纸。规划区道路总长为23.69千米,道路面积为67.0公顷。规划区主要道路情况详见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 道路竖向规划及主要控制点标高的确定
本规划区的竖向规划基本上在现状地形条件下进行的,其场地的排水除有2—3处无法满足整个大系统的排水要求外,其它均能满足规划要求。不能满足排水要求的地块,应有抽排设施和截流措施,保证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受渍。其规划主要控制点高程,则基本上根据现状主要道路交叉口的高程确定的。
第二十四条 交通服务设施规划
1、停车场规划
根据《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要求,按照城市人口人均0.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其中机动车停车用地占80%,自行车停车用地占20%,则片区内须设置3.2公顷停车用地。
根据规划用地性质,人口容量,交通特点等需要,在该片区域规划4个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用地约为3.42公顷。社会停车场具体分布及用地规模详见附表五。
2、加油站
规划保留铁桥路和太平桥溪两侧的加油站,共3处。总用地面积约0.6公顷。
第二十五条 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六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四章 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第二十七条 绿地系统规划原则
1、结合自然
城市绿地系统与长江滨水绿带、宜万铁路长江大桥防护绿带贯通,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构成完整的生态绿地体系。
2、合理布置
公园绿地结合居住区的中心均匀分布,方便居民就近使用。
3、沿线展开
形成良好的滨水绿化和道路绿化,沿滨江岸线设置绿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
第二十 绿地系统规划
1、滨水公园
结合沿江大道延伸段,延续滨江公园。沿江规划生态绿化带;保留天然塔、三水厂取水口等,划定保护区;
2、居住区级绿地
从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的角度考虑,在居住区内部设置居住组团级公共绿地;
3、小游园
将城市零星地块规划为街头绿地、增设小游园;
4、带状绿带
以滨江绿带和防护绿带为生态绿线,以沿江带状的绿化和道路绿带为骨架,以大范围的均匀分布的居住区点状绿地为重点,创造完整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二十九条 绿化指标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学校、医院、机关团体、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0%;
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
规划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5.63公顷;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为5.13平方米。
第三十条 景观系统原则
1、生态环境与人工环境相结合,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环境;
2、充分重视开放空间和道路作为空间构图骨架的作用,注重道路和开放空间的界面设计;
3、构筑现代化城市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系统组织城市开放空间,强化街道空间的特色,创造高品位的城市空间环境。
第三十一条 总体控制
加强与自然生态用地、滨水岸线和城市绿地的沟通与联系,构造具有山水特色和滨水风貌的生态型城区。
严格自然要素周边地区的高层建设,以保护江岸自然景观的视觉通达性。
沿长江岸线开通步行带,加强绿化和活动设施,与公园、街头绿地、商业和旅游休闲绿地等绿化开敞空间共同构筑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系统。
第三十二条 建筑形体与色彩
规划对片区内建筑的形体与色彩原则上作了如下规定:
行政办公区建筑群建筑体量较大,建筑对公共空间起围合作用,建议建筑采用协调一致的体量和高度,在天际线上应强调整齐划一。建筑造型以水平线条为主,开窗简洁,细部处理精致,以突出行政办公大楼为主要目标。建筑色彩上应强调统一协调,以素灰系列为主,细微的差异不应影响总体的一致。
大型公共建筑以低矮的大空间建筑为主,结合文化建筑的设计,采用统一的体量和建筑风格,建议以水平线条构图为主,主要建筑可有对比变化。建筑色彩可采用相对明快的色系,不必强调统一,但在色调上应有一定的协调或对比关系。
文化建筑和体育建筑在造型上要求形象突出、个性鲜明,不必强求协调关系,空间处理也可灵活多样,体量的大小完全根据需要。在色彩的使用上以突出场所标志性为目的。
居住区的服务中心建筑群在体量、高度等关系上应符合空间构图的基本原理,建筑的裙楼在近人尺度上应有一定的呼应。建筑风格可多样,色彩上也应丰富,营造出充满活力的商业氛围。建议在建设前对整个建筑群深入地做详细的空间环境设计,以保证空间环境品质。
二类住宅区居住建筑群以多层的城市住宅为主,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可根据不同的开发意向采用不同的风格。建筑色彩上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及色彩。
第五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 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根据《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按空气质量功能分区,伍家岗沿江片区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城市区域环境躁声标准(GB3096-1993)》中各类标准,伍家岗沿江片区主要按照1类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该片区属于二类环境功能分区,执行标准为:区内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控制;声环境质量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1类或2类标准控制。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的对策
1、大气环境保护的对策
1)优化经济结构,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大气污染物初始产生量;
2)合理布局具有污染的项目,充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
3)采取技术经济可行的大气污染源控制和治理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最终排放量;
4)加强环境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2、声环境保护对策
规划区内以控制交通噪场为突破口,通过划分城市道流车辆,严格管理外来车辆,城区禁鸣喇叭,加强集市管理,制订噪场达标,以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控制过境交通对城市带来的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工地、生活居住区的噪声管理,使城市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要求;加强绿化工程,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植被覆盖率,完善沿主要干道的绿化,减少交通噪音。
第六章 建设开发控制
第三十五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 控制指标类型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指导性指标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包括: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包括: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结合综合区现状地形条件,充分考虑各种性质用地要求,一方面对现有保留或正在建设的土地均以整体控制为主,不作进一步划分,另一方面对可开发地块按照有利于控制、便于开发为原则,尽量满足用地开发常规使用要求,可以根据实际开发要求将用地进一步划分或合并使用。同时考虑到居住区现状情况和城市大型公共设施要求设置了一些较大地块。
规划将本片区分为8个大地块,在编制土地开发控制图则时,将这8个地块又进一步进行了细分,共划分成123个小地块。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性质
为了与土地开发建设和土地出让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规划充分考虑功能布局的同时,对土地进行了用地细分。根据用地使用功能,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分类,土地分类以小类为主。
第四十条 兼容性控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土地使用的不确定性,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弹性,按《用地性质适建表》满足土地性质的兼容性,但须保持总用地的相对平衡。
第四十一条 建筑容量控制
规划对各片区提出了相应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开发强度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居住人口容量等。
1、居住用地
伍家岗沿江片区居住用地容量控制分为:
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中、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25%;
体育、医疗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
2、公共建筑类用地
1)行政办公建筑
规划要求办公建筑布局相对紧凑,尽可能多的留出公共活动空间,尽量避免办公机构的大院形式。
办公建筑的容积率不大于6.0,建筑密度不大于40%。
2)商业服务建筑
商业建筑的容积率不大于6.5,建筑密度不大于45%。
3)文化建筑
文化建筑的容积率不大于6.0,建筑密度不大于45%。
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提高10%。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五:《建筑面积补偿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四十二条 居住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南偏西15°),避免东西向布置。
住宅间距严格按《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
1、人流、车流较少地段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在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2、人流、车流密集地段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地。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不得小于8m;
2)建筑高度大于60m、小于或等于l00m的,不得小于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m,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4、道路交叉口
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m。
5、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参照《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6、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m。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招牌、灯饰外挑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7、其他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建筑面宽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3、其他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的绿地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绿地率指标
1)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少于1.0平方米,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住宅用地中按组团级以上进行设置,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集散广场的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2、城市绿线界定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划定为绿线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2)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4)其他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章 专项工程规划
第四十六条 给水工程规划
1、伍家岗沿江片区供水由三水厂供水,水源为长江水源地。
2、根据每个地块的性质、面积计算,伍家岗沿江区总用水量为3.5万吨/日。
3、规划区现有供水管网保留,部分地段根据道路改造增加供水管网。新规划区供水管网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四十七条 排水工程规划
1、规划排水:规划采用分流制与截流式的合流制相结合的排水系统。
2、污水系统:
沿长江布置截流干管,平时截流该区污水,雨期截流合流管道雨污水,往南进入临江污水处理厂。
3、雨水系统
根据排水分区,雨水分别排往长江和柏临路。
4、本次规划排水工程设计参数
污水量:按平均日综合用水量的80%计,规划区污水总量约为2.8万吨/日
合流管:旱流污水量+雨水量。截流管取截流倍数为2
雨量计算公式为:
Q=ψ·q·F(升/秒)
式中:ψ——径流系数,取0.6-0.9
q ——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F ——汇水面积(公顷)
暴雨强度公式采用《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暴雨强度公式:
q= | 501(1+0.72lgp) | (升/秒·公顷) |
t0.39 |
式中:P——设计降雨重现期,取P=1年
t——降雨历时(分钟)
t1——地面集雨时间,取t1=10分钟
t2——管渠内流行时间(分钟)
m——延缓系数,暗管m=2
4、管道铺设及管材
雨污水管道尽量利用现有管道。对于新建道路上,规划在两块板道路下,雨水管道铺设于道路,在三块板道路下,雨水管道铺设在道路东、南侧的非机动车道下,道路红线大于40米时,雨水管道沿道路两侧布置;污水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下,道路红线大于40米时,污水管道沿道路两侧布置,新铺设排水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圆管,管径大于d1500mm时,可用钢筋混凝土矩形排水箱涵。
第四十 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按两种方法预测用电力负荷:
参考宜昌市目前用电负荷密度指标,按80KVA/ha计算,规划区内的最大供电负荷为2.13万KVA。
按照居住用地140KVA/ha、公共设施用地120KVA/ha、其它用地4KVA/ha,则预测片区用地内总电力总负荷为2.26万KVA。
综合以上两种算法,则预测片区内电力负荷为2.2KVA。
2、规划近期电网引自现状110KV洋坝变电站,主变电容量一台为2万KVA,一台为3.15万KVA,规划增容至2×3.15万KVA;远期用电直接从片区内的万寿桥变电站接出10KV线路。
3、结合城市道路建设,逐步将10KV电力线改为电缆沟方式敷设于人行道下,电缆沟的截面主干道路为1.2×0.8米,次干道为0.8×0.8米,支路可采用穿管直埋的方式敷设,局部路段地下通道拥挤的,可采用综合管沟的方式与其他管线共同敷设。
4、按10kV开闭所最大转供容量不超过15000KVA的标准计算,则规划区内需配置两处开闭所,根据用电负荷的分配布置。
5、10KV配电变压器采用户内式或预装箱式,按街坊集中供电。
6、规划区的主要道路照明可采用钢管钠灯、汞灯和混合光源,灯距不超过25米;次要道路和支路采用汞灯和节能灯,在主要的商业街区、游览区以及公园、绿地可采用庭院工艺灯和草坪灯、地灯等。在主要的路口设置高架灯组。
7、严格控制城区内的高压走廊,城区的110KV高压架空线走廊宽度25米,高压线走廊应结合城市绿地和道路布置。
四十九条 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市话普及率按每百户50部计算,公用电话按每200人一部计算,则在规划期内市话安装容量为7393部。
2、在主要居住区、金融商贸区行政办公区集中布置电信模块机房和宽带机房;在主要的道路两旁布置一定数量的IP电话亭。对大型的写字楼、机关单位可采用光纤直接接入。
3、规划城区的电信电缆原则上采用管道的方式沿人行道下布置。
4、规划保留邮政分局一处,新增邮政所两处。
5、为方便市民用邮,在主要的机关、学校、和主要的道路交叉口布置邮筒、邮箱;在城区由邮政局统一制作和布置报刊亭。
6、为方便信报投递,要求在每栋住宅楼的底层集中设置信报投递箱。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规划
1、规划区内无电视台和广播电台。
2、城区新建的有线电视线路规划与电信管路同侧敷线,局部可以与电信共用管道。在主干道的十字路口预留光缆交接箱的位置。在各小区结合建设预留有线电视和宽带机房。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规划
1、燃气气源
规划区燃气气源全面采用天然气气源取代水煤气及大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管线设施按照宜昌市天然气公司的规划,天然气储配站位于规划区外。
2、燃气负荷预测
本区供气对象以城镇居民为主,逐步发展公建用户。
规划考虑宜昌市生活水平、生活习惯、气象条件、公共福利设施及煤气价格等因素,规划确定生活耗气量为85立方米/人·年,则居民用气量为425万立方米/年。公建用气量按民用用气量的40%计算,则本区内公建用气量为170万立方米/年。不可预见用气量按民用用气量的10%计算,则不可预见用气量为42.5万立方米/年。
综合以上各种用气量的预测,规划区内年用气总量为637.5万立方米/年。
3、燃气管网规划
天然气输配管网采用中、低压两级系统。规划在区内建一座中中压调压站,以保证规划区燃气供应的可靠性。考虑到远期规划区中压管网运行压力的提高,新建中压管道设计压力按0.4Mpa考虑。
压力级制:
气站出站压力:0.2Mpa
中压一级管网:0.03—0.2Mpa
中压二级管网:0.03—0.07Mpa
中中压及中低压调压装置进口:≥0.03MPa
调压器出口压力设置在3000Pa(300mmH20)。灶具额定压力Pn为2000Pa(200mmH20)。
天然气输配系统由城区中压干管、中压支管、调压箱(站)、庭院管和户内管道组成。为确保供气可靠,中压主干管成环布置,低压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环状和枝状布置。规划积极改造和利用现有管道,并在此基础上分期分片逐步建设新管,形成经济安全完善的输配气系统。
4、调压站
规划区根据用户的发展可新建一些调压房或调压柜。对于大型商业用户采用专用调压站或调压柜供气。
规划设中低压调压站布置于负荷较集中区,服务半径为0.5公里左右。
第五十二条 管线综合规划
市政管线布置原则:
1、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2、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3、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的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4、管线之间的避让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5、雨水管起点覆土厚度为1.0米。为保证污水支管的接入,污水管起点覆土厚度为1.8米。雨、污水管线在交叉点相遇时,由污水管避让雨水管。污、雨水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不小于0.15米。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到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依次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三条 环卫设施规划
1、规划原则:以环卫行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固体废弃物收集与处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
2、规划区居民垃圾产生量排放标准按1.5kg/日计。区内日产垃圾量为75吨,垃圾清运以一次清运和一次转运并存,二次清运由自卸车、密封车完成,按日产日清配置设施。
3、规划片区内共设置三处垃圾中转站,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5米。
4、废物箱的设置:在商业大街设置间距25-50米,交通干道设置间距50-80米,一般道路设置间距80-100米。
5、公共厕所设置每平方公里3-4座,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设置间距按300-500米设置一处。
6、规划区公厕新规划13座。一律建成水冲式公厕,水厕率达到100%。
第八章 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第五十四条 消防规划
1、本区消防用水标准按同一时间火灾两次,一次灭火用水量45升/秒,火灾持续时间2小时,消防用水为8吨。
2、本区消防供水管网与城市生活供水管网并用,规划沿区内道路一般按不大于120米间距均匀布置消防栓,在大型公建外可适当加密消防栓布置,消防栓保护半径为150米。
3、规划区消防设施按《宜昌市城区消防规划》设置。
第五十五条 抗震规划
1、宜昌市地震烈度为六度,一般建筑可按六度设防,重点单位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如医院、供水供电设施、机关等应提高一度设防。
2、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结合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与道路系统等规划疏散场地及疏散通道。合理划定城区内部及外围疏散通道。
第五十六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宜昌市伍家岗沿江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2、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和城市功能相结合,规划沿长江建设堤防。
第五十七条 人防规划
1、宜昌市属国家一类重点人防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坚持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2、结合城区用地形态,规划在城区广场、公建中心等地建大型人防设施。
3、人防指挥中心设在宜昌市人防办公室内,人防指挥通信、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工程按《人防法》、《防空袭预案》布置。
4、医院、电力、电信、交通等部门及厂区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预定战时救护方案。
第九章 规划实施与规划管理规定
第五十 采取“发挥优势、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总体策略,以加强开发建设的控制管理,保证土地投入产出合理化。
第五十九条 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城乡路—桔城路片区现状环境资源丰富,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加强控制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好城乡路—桔城路片区的生态环境。
第六十条 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铁路、高速公路和高压走廊的保护,应严格控制其防护绿化带的建设。
第六十一条 充分利用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发挥其城市交通便捷的积极作用,努力完善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带动本片区的城市建设。
第六十二条 严格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控制指标的实施的控制管理,依法对违反的单位或个人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处理;加强指导性指标的引导作用,使规划区开发协调统一。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规划实施的灵活性,规划设置了土地兼容性、容积率奖励、建筑面积超过部分土地收益分成等奖惩措施,但执行过程中必须有限度的控制,以保证发展的可控制性。
第六十四条 土地开发应有计划推出,特别是开发控制应适当集中,可以适当减轻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负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是指导伍家岗沿江片区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的规定,应符合规划文本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均无权随意更改。
第六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除要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湖北省以及宜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 本文本若与国家、湖北省和宜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湖北省和宜昌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划自宜昌市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以及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用地性质:是指对特定用地规划所许的主要建筑内容。
用地红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一般应退后道路红线。
容积率:建筑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低层建筑: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中高层建筑: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值。
附录二 主要相关图表
附表一:现状用地及规划用地对比表
序号 | 用地 代码 | 用地 名称 | 现 状 | 规 划 | ||||
面积 (公顷) | 占总用地(%) | 人均 用地 (m2/人) | 面积 (公顷) | 占总用地(%) | 人均 用地 (m2/人) | |||
` | R | 居住用地 | 41.40 | 15.5 | 10.35 | 138.65 | 52.1 | 27.73 |
2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19.03 | 7.1 | 4.76 | 23.45 | 8.8 | 4.69 |
3 | M | 工业用地 | 80.59 | 30 | 20.15 | |||
4 | W | 仓储用地 | 12.14 | 4.6 | 3.03 | |||
5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8.26 | 3.1 | 2.07 | 5.18 | 2.0 | 1.04 |
6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70.96 | 26.7 | 17.74 | 67.00 | 25.2 | 13.40 |
7 | U | 市政设施用地 | 12.57 | 4.7 | 3.14 | 3.44 | 1.3 | 0.69 |
8 | G | 绿地 | 7.22 | 2.7 | 1.81 | 25.63 | 9.6 | 5.13 |
9 | D | 特殊用地 | 0.19 | 0.1 | 0.05 | |||
10 | E | 其它用地 | 13.60 | 5.5 | 3.40 | 2.61 | 1.0 | 0.52 |
总计 | 265.96 | 100 | 66.50 | 265.96 | 100 | 53.20 |
附表二:规划总用地一览表
序号 | 用地代号 | 用地类别 | 用地规模 (ha) | 所占比例 (%) | 备注 | ||
1 | R | 居住用地 | 138.65 | 52.13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138.65 | 52.13 | ||||
R21 | 住宅用地 | 130.31 | 49.00 | ||||
R2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8.34 | 3.13 | ||||
2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23.45 | 8.82 |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5.77 | 2.17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3.20 | 1.20 |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2.57 | 0.97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10.47 | 3.94 | ||||
C21 | 商业用地 | 8.86 | 3.33 | ||||
C25 | 旅馆业用地 | 0.57 | 0.22 | ||||
C26 | 市场用地 | 1.04 | 0.39 | ||||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3.09 | 1.16 |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2.04 | 0.77 |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0.62 | 0.23 | ||||
C35 | 影剧院用地 | 0.43 | 0.16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3.09 | 1.16 | ||||
C51 | 医院用地 | 2.85 | 1.07 | ||||
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0.24 | 0.09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1.03 | 0.39 | ||||
3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5.18 | 1.95 | |||
T1 | 铁路用地 | 0.63 | 0.24 | ||||
T4 | 港口用地 | 4.55 | 1.71 | ||||
T42 | 河港用地 | 4.55 | 1.71 | ||||
4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67.00 | 25.19 | |||
S1 | 道路用地 | 67.00 | 25.19 | ||||
S11 | 主干路用地 | 57.20 | 21.50 | ||||
S12 | 次干路用地 | 5.45 | 2.05 | ||||
S13 | 支路用地 | 4.35 | 1. | ||||
5 | 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3.44 | 1.29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0.72 | 0.27 | ||||
U11 | 供水用地 | 0.48 | 0.18 | ||||
U12 | 供电用地 | 0.24 | 0.09 | ||||
U2 | 交通设施用地 | 1.01 | 0.38 | ||||
U2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1.01 | 0.38 | ||||
U3 | 邮电设施用地 | 0.48 | 0.18 | ||||
U4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1.23 | 0.46 | ||||
U42 |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 1.23 | 0.46 | ||||
6 | G | 绿地 | 25.63 | 9. | |||
G1 | 公共绿地 | 25.63 | 9. | ||||
G11 | 公园 | 24.68 | 9.28 | ||||
G12 | 街头绿地 | 0.95 | 0.36 | ||||
7 | E | 水域和其他用地 | 2.61 | 0.98 | |||
E1 | 水域 | 2.61 | 0.98 | ||||
合 计 | 规划总用地 | 265.96 | 100.00 |
级别 | 性质 | 名称 | 数量 | 用地规模 (公顷) | 备注 |
市级 区级 | 商业金融 | 综合用地 商业金融业 | -- | 10.83 | 规划和保留 |
市场 | 宝星市场 | 1 | 0.74 | 保留扩建 | |
汉宜村水产品批发市场 | 1 | 0.30 | 保留 | ||
土地局住宅楼配建市场 | 1 | 0.12 | 规划 | ||
五一市场 | 1 | 0. | 保留迁移 | ||
江天一色小区配建市场 | 1 | 0.40 | 规划 | ||
市政 | 万寿桥变电站 | 1 | 0.24 | 规划 | |
供水用地 | 1 | 0.47 | 保留 | ||
市环卫所管理处 | 1 | 0.91 | 保留 | ||
加油站 | 3 | 0.63 | 保留 | ||
加气站 | 1 | 0.48 | 规划 | ||
医疗卫生 | 结核病防治所 | 1 | 0.24 | 保留 | |
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 1 | 2.85 | 保留 | ||
行政办公 | 办公用地 | -- | 2.08 | 规划和保留 | |
文化娱乐设施 | 图书馆 | 1 | 0.62 | 规划 | |
猴王影剧院 | 1 | 0.43 | 保留 | ||
居住区(小区)级 | 教育 | 中学 | 2 | 4.39 | 保留一所、规划一所 |
小学 | 3 | 3.51 | 保留一所、规划两所 | ||
幼儿园 | 5 | 1.72 | 规划 | ||
医疗卫生 | 卫生站 | 5 | 0.25 | 规划 | |
文化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11 | 0. | 规划 | |
体育设施 | 11 | 0. | 规划 | ||
金融邮电 | 邮政分局 | 1 | 0.49 | 保留 | |
邮政所 | 2 | 0.03 | 规划 | ||
社区服务 | 社区服务中心 | 8 | 0.24 | 规划 | |
居委会 | 10 | 0.30 | 规划 | ||
市政公用 | 垃圾中转站 | 3 | 0.32 | 保留一处、规划两处 | |
开闭所 | 2 | 0.10 | 规划 | ||
行政管理及其它 | 万寿桥派出所 | 1 | 0.10 | 保留 | |
事处 | 1 | 0.05 | 保留 |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红线宽(米) | 道路长度 (米) | 断面 形式 | 道路等级 |
1 | 东山大道 | 港窑路-白沙路 | 40 | 5580 | 3 | 主干道 |
2 | 沿江大道 | 港窑路-白沙路 | 40 | 5580 | 3 | 主干道 |
3 | 夷陵路 | 港窑路-白沙路 | 36 | 5675 | 3 | 次干道 |
4 | 中南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36 | 401 | 3 | 主干道 |
5 | 合益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36 | 235 | 3 | 主干道 |
6 | 白沙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36 | 941 | 3 | 主干道 |
7 | 港窑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30 | 578 | 1 | 次干道 |
8 | 亚栈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30 | 343 | 1 | 次干道 |
9 | 杨岔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30 | 385 | 1 | 次干道 |
10 | 合益一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30 | 283 | 1 | 次干道 |
11 | 江山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30 | 221 | 1 | 次干道 |
12 | 铁桥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25 | 358 | 1 | 次干道 |
13 | 江锦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20 | 370 | 1 | 次干道 |
14 | 白洋路 | 东山大道-沿江大道 | 20 | 735 | 1 | 次干道 |
15 | 广场左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12 | 166 | 1 | 支路 |
16 | 广场中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12 | 217 | 1 | 支路 |
18 | 港前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12 | 166 | 1 | 支路 |
19 | 小杨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12 | 199 | 1 | 支路 |
20 | 学府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12 | 169 | 1 | 支路 |
21 | 天府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12 | 268 | 1 | 支路 |
22 | 学府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12 | 169 | 1 | 支路 |
23 | 江天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12 | 163 | 1 | 支路 |
24 | 致远路 | 夷陵路-沿江大道 | 9 | 239 | 1 | 支路 |
15 | 广场右路 | 东山大道-夷陵路 | 9 | 213 | 1 | 支路 |
序号 | 面积 (ha) | 停车位 (个) | 所在地块 | 备注 |
1 | 3000 | 100 | Ⅵ-2-1 | 结合加气站一起布置 |
2 | 1014 | 40 | Ⅷ-2-1 | |
3 | 14009 | 370 | Ⅷ-2-1 | 地下停车场 |
4 | 16215 | 434 | Ⅷ-4-1 | 地下停车场 |
合计 | 34238 | 944 |
总编号 | 地块编号 | 用地 性质 | 用地面积(ha)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化率(%) | 建筑限高(m) | 备 注 |
Ⅰ | Ⅰ—1--1 | G12 | 0.15 | -- | -- | 70 | -- | 街头绿地 |
Ⅰ—1--2 | U29 | 0.22 | 1.5 | 30 | -- | 12 | 港窑路加油站 | |
Ⅰ—1--3 | G12 | 0.17 | -- | -- | 70 | -- | 街头绿地 | |
Ⅰ—1--4 | R21 | 0.70 | 2.2 | 25 | 30 | 36 | ||
Ⅰ—1--5 | U42 | 0.13 | -- | -- | -- | -- | 垃圾中转站 | |
Ⅰ—1--6 | C34 | 0.62 | 3.0 | 30 | 25 | 45 | 图书馆 | |
Ⅰ—2--1 | G12 | 0.22 | -- | -- | 50 | -- | 街头绿地 | |
Ⅰ—2--2 | R21 | 0.43 | 2.2 | 25 | 30 | 36 | 加油站 | |
Ⅰ—2--3 | U29 | 0.11 | 1.5 | 30 | -- | 12 | ||
Ⅰ--2--4 | R21 | 0.19 | 2.0 | 25 | 30 | 36 | ||
Ⅰ--2--5 | G11 | 0.56 | -- | -- | 70 | -- | 配建一处公厕 | |
Ⅰ--3--1 | R21 | 2.38 | 2.0 | 30 | 30 | 36 | ||
Ⅰ--3--2 | C11 | 0.38 | 2.0 | 30 | 30 | 36 | ||
Ⅰ--3--3 | G11 | 0.50 | -- | -- | 50 | -- | ||
Ⅰ--4--1 | U42 | 0.91 | 1.8 | 30 | 40 | 24 | ||
Ⅰ--4--2 | C11 | 0.78 | 5.0 | 30 | 30 | 120 | ||
Ⅱ | Ⅱ--1--1 | R21 | 1.32 | 2.5 | 25 | 30 | 48 | |
Ⅱ--1--2 | C11 | 0.10 | 2.0 | 30 | 25 | 36 | ||
Ⅱ--1--3 | R22 | 0.85 | 1.6 | 25 | 30 | 18 | 规划小学 | |
Ⅱ--2--1 | C21 | 1.69 | 3.0 | 30 | 25 | 48 | ||
Ⅱ--3--1 | R22 | 0.44 | 0.8 | 30 | 20 | 9 | 规划幼儿园 | |
Ⅱ--3--2 | R21 | 2.11 | 3.0 | 30 | 30 | 54 | ||
Ⅱ--4--1 | R21 | 1.01 | 3.5 | 20 | 30 | 68 | ||
Ⅱ--4--2 | R21 | 0.63 | 3.0 | 30 | 30 | 54 | 配置一处居委会 | |
Ⅱ--4--3 | C11 | 0.41 | 3.0 | 30 | 25 | 36 | 地税伍家分局 | |
Ⅱ--5--1 | R21 | 3.16 | 2.0 | 25 | 30 | 36 | ||
Ⅱ--5--2 | C11 | 0.10 | 2.0 | 30 | 25 | 36 | ||
Ⅱ--5--3 | C11 | 0.38 | 2.0 | 30 | 25 | 36 | 伍家岗区委 | |
Ⅱ--5--4 | C51 | 0.23 | 1.8 | 30 | 20 | 33 | 结核病防治所 | |
Ⅱ--5--5 | U12 | 0.24 | -- | -- | -- | -- | 规划110KV变电站 | |
Ⅱ--5--6 | C7 | 0.32 | -- | -- | -- | -- | 文物古迹--英制油罐 | |
Ⅱ--5--7 | R21 | 2.01 | 2.8 | 25 | 30 | 54 | 配置一处居委会 | |
Ⅱ--5--8 | C11 | 0.17 | 0.6 | 30 | 30 | 12 | ||
Ⅱ--5--9 | R21 | 0.36 | 4.5 | 25 | 30 | 72 | ||
Ⅱ--6--1 | R21 | 1.20 | 2.8 | 30 | 30 | 54 | ||
Ⅱ--6--2 | R21 | 0.51 | 3.1 | 28 | 30 | 54 | ||
Ⅱ--6--3 | T42 | 4.55 | 1.6 | -- | -- | 18 | ||
Ⅲ | Ⅲ--1--1 | C25 | 0.57 | 3.5 | 30 | 25 | 42 | 配建一处公厕 |
Ⅲ--1--2 | R21 | 1.70 | 1.8 | 30 | 30 | 18 | ||
Ⅲ--2--1 | R21 | 0.60 | 1.8 | 30 | 30 | 18 | ||
Ⅲ--2--2 | C12 | 0.50 | 2.5 | 30 | 25 | 36 | ||
Ⅲ--2--3 | R22 | 1.00 | 1.0 | 25 | 25 | 15 | 杨岔路小学 | |
Ⅲ--2--4 | R22 | 1.13 | 1.0 | 20 | 35 | 15 | 市十一中 | |
Ⅲ--3--1 | R21 | 0.19 | 1.8 | 30 | 30 | 18 | ||
Ⅲ--3--2 | C26 | 0.74 | 1.0 | 40 | 25 | 9 | 宝星市场 | |
Ⅲ--3--3 | R21 | 0.19 | 1.8 | 30 | 30 | 18 | ||
Ⅲ--3--4 | C11 | 0.21 | 2.5 | 30 | 25 | 36 | ||
Ⅲ--3--5 | R21 | 0.54 | 1.8 | 30 | 30 | 18 | 配置一处居委会 | |
Ⅲ--4--1 | R21 | 0.42 | 2.0 | 25 | 30 | 36 | ||
Ⅲ—4--2 | R21 | 2.80 | 1.8 | 25 | 30 | 33 | ||
Ⅲ—4--3 | C26 | 0.30 | 1.8 | 40 | 25 | 9 | 市场用地,配置停车场 | |
Ⅲ—4--4 | C21 | 0.37 | 2.5 | 30 | 25 | 45 | ||
Ⅲ—4--5 | R21 | 0.53 | 2.8 | 25 | 30 | 68 | ||
Ⅲ—4--6 | R21 | 0.51 | 2.8 | 25 | 30 | 68 | ||
Ⅲ—4--7 | R21 | 0.95 | 2.8 | 25 | 30 | 68 | ||
Ⅲ—4--8 | R21 | 3.15 | 2.8 | 25 | 30 | 68 | 配建一所幼儿园 | |
Ⅲ—4--9 | C21 | 1.71 | 5.0 | 40 | 30 | 100 | ||
Ⅳ | Ⅳ—1--1 | C35 | 0.43 | 1.5 | 30 | 30 | 24 | 猴王影剧院 |
Ⅳ—1--2 | G11 | 0.97 | -- | -- | 70 | -- | ||
Ⅳ—1--3 | R21 | 0.22 | 1.6 | 30 | 30 | 18 | 配置一处垃圾中转站 | |
Ⅳ—1--4 | C65 | 0.17 | 3.5 | 30 | 30 | 36 | 电力勘测设计院 | |
Ⅳ—1--5 | R21 | 2.25 | 2.0 | 25 | 30 | 36 | ||
Ⅳ—1--6 | G12 | 0.31 | -- | -- | 50 | -- | 配置一处开闭所 | |
Ⅳ—2--1 | R21 | 3.16 | 2.6 | 20 | 30 | 45 | ||
Ⅳ—2--2 | R21 | 1.47 | 2.7 | 25 | 30 | 45 | 配建一处市场 | |
Ⅳ—2--3 | R21 | 1.54 | 2.7 | 25 | 30 | 45 | ||
Ⅳ—2--4 | C12 | 0.85 | 3.0 | 30 | 35 | 45 | ||
Ⅳ—3--1 | R21 | 2.57 | 2.8 | 20 | 30 | 68 | 配置一处居委会 | |
Ⅳ—3--2 | R21 | 0.29 | 2.2 | 25 | 30 | 36 | ||
Ⅳ—3--3 | C21 | 0.98 | 4.0 | 40 | 30 | 60 | ||
Ⅳ—3--4 | G11 | 5.02 | -- | -- | 50 | -- | 配建一处公厕 | |
Ⅳ—3--5 | C7 | 0.71 | -- | -- | -- | -- | ||
Ⅴ | Ⅴ—1--1 | C11 | 0.48 | 2.5 | 25 | 30 | 45 | 伍家区 |
Ⅴ—1--2 | R21 | 2.41 | 3.5 | 26 | 30 | 54 | ||
Ⅴ—1--3 | C11 | 0.39 | 6.0 | 26 | 30 | 120 | ||
Ⅴ—1--4 | G11 | 1.94 | -- | -- | 50 | -- | 配建一处公厕 | |
Ⅴ—2--1 | R21 | 3.96 | 2.6 | 25 | 30 | 45 | ||
Ⅴ—2--2 | C12 | 0.45 | 4.0 | 40 | 30 | 60 | ||
Ⅴ—2--3 | R21 | 9.92 | 2.2 | 30 | 30 | 36 | 配建一所幼儿园 | |
Ⅴ—2--4 | G11 | 0.21 | -- | -- | 70 | -- | ||
Ⅴ—3--1 | R21 | 0.98 | 2.0 | 25 | 30 | 36 | ||
Ⅴ—3--2 | R21 | 0.43 | 1.6 | 30 | 30 | 18 | ||
Ⅴ—3--3 | G12 | 0.06 | -- | -- | 70 | -- | ||
Ⅵ | Ⅵ—1--1 | G11 | 2.37 | -- | -- | 50 | -- | 配建一处公厕 |
Ⅵ—1--2 | G11 | 1.97 | -- | -- | 50 | -- | ||
Ⅵ—1--3 | R21 | 1.06 | 1.6 | 30 | 30 | 18 | 配置一处居委会 | |
Ⅵ—1--4 | R21 | 16.00 | 2.0 | 30 | 30 | 36 | ||
Ⅵ—2--1 | U29 | 0.48 | 1.5 | 10 | -- | 12 | 加气站、社会停车场 | |
Ⅵ—2--2 | G11 | 2.56 | -- | -- | 70 | -- | 配建一处公厕 | |
Ⅵ--3--1 | G11 | 0.12 | -- | -- | 50 | -- | ||
Ⅵ--3--2 | G11 | 0.08 | -- | -- | 50 | -- | ||
Ⅵ--3--3 | G11 | 4.09 | -- | -- | 50 | -- | 配建一处公厕 | |
Ⅶ | Ⅶ--1--1 | R21 | 2.15 | 1.7 | 30 | 30 | 20 | 配置一处居委会 |
Ⅶ--1--2 | R21 | 3.15 | 1.7 | 30 | 30 | 20 | ||
Ⅶ--1--3 | R21 | 3.04 | 1.7 | 30 | 30 | 20 | 配建一所幼儿园 | |
Ⅶ--2--1 | U29 | 0.20 | 1.5 | 10 | -- | 6 | 王家河加油站 | |
Ⅶ--3--1 | R22 | 1.65 | 0.8 | 25 | 25 | 15 | 规划小学 | |
Ⅶ--3--2 | R21 | 1.44 | 2.0 | 30 | 30 | 36 | ||
Ⅶ--3--3 | C34 | 2.04 | 3.0 | 30 | 25 | 45 | ||
Ⅶ--3--4 | R22 | 3.256 | 0.9 | 25 | 25 | 15 | 规划中学 | |
Ⅶ--3--5 | U11 | 0.47 | -- | -- | -- | -- | ||
Ⅷ | Ⅷ--1--1 | G12 | 0.04 | -- | -- | 70 | -- | |
Ⅷ--1--2 | R21 | 1.02 | 1.8 | 30 | 30 | 20 | ||
Ⅷ--1--3 | C21 | 1.13 | 1.5 | 20 | 30 | 36 | ||
Ⅷ--1--4 | G12 | 0.50 | -- | -- | 70 | -- | ||
Ⅷ--2--1 | R21 | 17.3 | 2.0 | 30 | 30 | 36 | 配建两处居委会、两处公厕 | |
Ⅷ--2--2 | S31 | 0.20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Ⅷ--2--3 | C21 | 0.54 | 2.0 | 30 | 25 | 36 | ||
Ⅷ--2--4 | C21 | 0.66 | 2.0 | 30 | 25 | 36 | ||
Ⅷ--3--1 | C26 | 0. | 1.8 | 40 | 25 | 9 | 五一市场 | |
Ⅷ—3--2 | R21 | 1.98 | 3.5 | 25 | 30 | 68 | ||
Ⅷ--3--3 | U3 | 0.49 | 1.6 | 30 | 35 | 18 | 邮电五分局 | |
Ⅷ--3--4 | R21 | 1.47 | 2.5 | 25 | 30 | 36 | ||
Ⅷ--3--5 | C21 | 1.68 | 5.0 | 30 | 25 | 72 | ||
Ⅷ--4--1 | C21 | 0.35 | 2.0 | 30 | 25 | 36 | ||
Ⅷ--4--2 | C26 | 0.45 | 2.0 | 30 | 25 | 36 | 农贸市场 | |
Ⅷ--4--3 | R22 | 0.84 | 0.8 | 30 | 20 | 9 | 规划幼儿园 | |
Ⅷ--4--4 | C21 | 0.70 | 2.0 | 30 | 25 | 36 | ||
Ⅷ--4--5 | R21 | 18.7 | 2.0 | 30 | 30 | 36 | 配建两处居委会、两处公厕、一处开闭所、一处社会停车场 | |
Ⅷ--4--6 | C51 | 2.85 | 1.8 | 30 | 30 | 15 | ||
Ⅷ--4--7 | R21 | 2.40 | 1.6 | 30 | 30 | 18 | ||
Ⅷ--4--8 | C21 | 1.08 | 2.2 | 30 | 30 | 36 | ||
Ⅷ--5--1 | G11 | 3.03 | -- | -- | 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