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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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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1

華東大學王澤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民法專題講座第一講題請求權基礎的思維方法與民法的教學研究一、民法的學習、教學與研究(一)傳統的方法1.課堂講義:概念體系的講解2.議論題的考試方法3.教科書與論文(二)在德國留學的經驗1.在海德堡大學上課的案例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a.b二個一元馬克,購一罐咖啡。咖啡出來後,a.b二個一元馬克因機器故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二個一元馬克放入口袋。試說明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2.法律圖書館日夜座滿了撰寫實例研習(Űbung)的學生作業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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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華東大學王澤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民法專題講座第一講題請求權基礎的思維方法與民法的教學研究一、民法的學習、教學與研究(一)傳統的方法1.課堂講義:概念體系的講解2.議論題的考試方法3.教科書與論文(二)在德國留學的經驗1.在海德堡大學上課的案例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a.b二個一元馬克,購一罐咖啡。咖啡出來後,a.b二個一元馬克因機器故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二個一元馬克放入口袋。試說明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2.法律圖書館日夜座滿了撰寫實例研習(Űbung)的學生作業的修
華東大學

王 澤 鑑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名譽教授

民法專題講座

第一講題

請求權基礎的思維方法與民法的教學研究

一、民法的學習、教學與研究

(一)傳統的方法

1.課堂講義:概念體系的講解

2.議論題的考試方法

3.教科書與論文

(二)在德國留學的經驗

1.在海德堡大學上課的案例

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a.b二個一元馬克,購一罐咖啡。咖啡出來後,a.b二個一元馬克因機器故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二個一元馬克放入口袋。試說明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

2.法律圖書館日夜座滿了撰寫實例研習(Űbung)的學生作業的修改與解說

3.在法學院處處聽到一句話:何種請求權基礎: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二、實例演習的功用及實例的設計

(一)實例演習的功用

1.培養法律思維能力

2.更精確掌握法律概念體系

3.處理實務問題

(二)實例的設計

1.實例的來源

(1)判決

(2)學說爭點

2.實例題上的事實

(1)法律上相關或無關的事實

(2)事實的認定與解釋

3.實例題的問題提出

(1)甲對乙得否請求交付某物?

(2)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3)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

(4)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三)五個實例

1.甲出賣A屋給乙,先為交付,但遲未辦理登記。甲復將該屋出賣於丙,並即辦理登記。試問:

(1)丙得否對乙請求交付A屋?

(2)若乙已支付價金時,如何?

(3)若丙明知甲與乙間的買賣契約時,如何?

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興建房屋,丙占用該屋時,甲得對丙主張何種權利?

3.甲為電影明星,死亡後,乙出書揭露甲性生活及醫療的隱私,獲利甚豐。試問甲的子女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4.甲考取某電腦資訊專門培訓學校,乙竊取甲錄取相關資訊,並以甲的姓名報到、就讀,畢業後分發到某銀行服務。甲得知其事時,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5.某大學A教授,於三月一日接獲B出版社寄來的「中國法學百科全書」目錄,載明該全書共十冊,價款壹萬元,並付訂書單乙紙。A教授於三月四日填妥訂書單,因急於上課,乃交C生回家途中於郵局投寄之。C生離去後,A教授憶起其同事D教授曾參加該全書編輯工作,答應贈送一套,即自四樓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於下課鐘聲中誤聽為「不要忘記」,點頭離去,而投寄之。A教授於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B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於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達。B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教授拒絕受領。試問B出版社得對A教授主張何種權利?

三、請求權基礎的意義、功能及構造

(一)請求權基礎的意義

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又稱為請求權規範基礎(Anspruchsnormengrund- lage),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原告)向他方當事人(被告)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

返還某物的占有

返還某物的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

損害賠償等

1.一方當事人(原告)

2.向他方當事人(被告)

3.有所請求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依據(規範基礎)

(1)具體的規範基礎

①民法第一二二條(產品責任)

②合法同第四二條第一款(締約過失)

③物權法第三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④最高人民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一項第二款(侵害隱私)

(2)法律規範的解釋,類推適用(詳見後文)

(3)從請求權基礎看中國大陸民法的發展

①私法體系的完善

②具備了可操作的請求權基礎

(二)歷史方法與請求權基礎方法

1.歷史方法

2.請求權基礎方法

3.請求權基礎方法與歷史方法的比較

4.以請求權基礎為主,以歷史方法的為輔:

(1)契約成立

(2)物權變動

(三)請求權基礎方法的功能

1.依法律實踐正義

2.法治國家原則

3.綜合運用民法:一個問題、全部民法

4.法律思維能力

(1)認定事實

(2)掌握規範體系

(3)解釋適用法律及論証說理

(4)處理實務問題

(四)請求權基礎的結構

1.完全法條

(1)完全法條的構造

①要件

②法律效果

(2)物權法第34條:原物返還請求權

①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

A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

B無權占有

②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不完全法條

①定義性:物權法第2條第2.3項(物:動產、不動產)

②補充性:合同法第2條:合同定義

A要件:關於合同訂立及效力規定(合同法第9條以下,第44條以下)

B效果:合同法第8條,第135條。

(4)請求權基礎的建構:合同法第107條在請求權基礎的分析(完全法條、不完全法條等):甲向乙購買某機器,價款10萬元。乙交付機器具有瑕疵,不能使用,導致停工損失。甲遲未依約定支付全部價款。

合同法第107條:完全法條

A要件: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B法律效果:「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補充性規定

四、請求權基礎的種類及競合

甲寄託某玉石於乙,乙擅將該玉石出售於惡意的丙,丙將該玉石雕成精緻玉瓶,以高價讓售於知情的丁。試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參閱下圖):

(一)請求權基礎的種類

1.契約請求權

(1)履行請求權(主義務)

①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其所有權(合同法135)

②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合同法159)

(2)其他義務請求權(從義務)

①依當事人約定

②依法律規定

(3)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合同法113)

(4)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合同法97)

2.締約過失,無權代理,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1)締約過失(合同法42)

(2)無權代理(合同法48)

(3)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合同法58)

3.物上請求權

(1)物權請求權

①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34)

②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法35)

③修理重作更換或則恢復原狀請求權(物權法36)

(2)占有保護請求權(物權法245)

4.無因管理上的請求權(民法通則93)

5.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通則92)

6.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117I等)

7.其他

(二)請求權競合

物權法第38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法第122條【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請求權基礎的檢查次序及有系統的整理

1.請求權基礎的檢查

(1)請求權基礎的探尋

(2)檢查的次序

(3)通盤依序檢查的必要

2.有系統的整理

(1)整理的功用

(2)以損害賠償為例

①契約(合同法107等)

②締約過失(合同法42)

③物權關係(物權法37)

④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7條)

五、請求權基礎與法律的解釋適用

(一)請求權基礎與法之發現

(二)法律解釋

1.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2.法律解釋之目的

3.法律解釋的方法

(1)法律文義

(2)法律體系

(3)立法史與立法資料

(4)立法目的

(5)比較法

(6)符合憲法基本權利解釋

4.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5.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的具體化

(三)法律漏洞

1.法之續造與民法發展

2.法律漏洞的意義與類型

(1)法律漏洞的填補

(2)平等原則的適用

六、解題的體裁、結構與風格

(一)解題的體裁

(二)解題結構

(三)請求權基礎檢討的取捨

(四)多數當事人法律關係的處理次序

(五)風格

1.法律條文的引用

2.把握重點

3.判例與學說的徵引

4.理由構成

5.法律文字

七、例題解說

[一]雙重不動產的買賣:甲出賣A屋給乙,先為交付,但遲未辦理登記。甲復將該屋出賣於丙,並即辦理登記。試問:丙得否對乙請求交付A屋?

I請求權基礎:物權法第34條

1.丙為所有人

(1)丙與甲間的買賣合同(合同法第130條以下)

(2)丙因登記而取得A屋所有權(物權法14條)

2.乙為無權占有

(1)乙未取得A屋所有權(物權法第14條)

(2)乙對丙為無權占有

①乙對丙無占有本權

②乙與甲買賣的相對性

II丙得依物權法第三四條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二]違法建築: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興建房屋,丙占用該屋時,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

I請求權基礎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

1.丙是否無權占有甲所有的不動產?

2.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1)「合法」建築的解釋

(2)「違法」建築的歸屬

①無主物?

②由乙取得所有權?

③由建築者甲取得占有?

④由建築者甲取得占有及所有權?

(二)占有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第245條)

1.甲為占有人

2.丙侵害甲占有的房屋

(三)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通則第92條)

1.以占有本身為標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2.以對占有使用利益為內容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一○六條第二項)

1.侵害他人財產

2.由於過錯

[三]甲為電影明星,死亡後,乙不法揭露其隱私,公開其涉及私人性生活的圖片。試問甲的子女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參閱最高人民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保護的函(19.4.2)(荷花女案)

[四]甲考取某電腦資訊專門培訓學校,乙竊取甲錄取相關資訊,並以甲的姓名報到、就讀,畢業後分發到某銀行服務。甲得知其事時,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參閱最高人民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1.7.24)(齊玉苓案)

[五]某大學A教授,於三月一日接獲B出版社寄來的「中國法學百科全書」目錄,載明該全書共十冊,價款壹萬元,並付訂書單乙紙。A教授於三月四日填妥訂書單,因急於上課,乃交C生回家途中於郵局投寄之。C生離去後,A教授憶起其同事D教授曾參加該全書編輯工作,答應贈送一套,即自四樓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於下課鐘聲中誤聽為「不要忘記」,點頭離去,而投寄之。A教授於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B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於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達。B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教授拒絕受領。試問B出版社得對A教授主張何種權利?

關於本例題,北京大學葛雲松教授曾參照中國大陸民法相關規定加以分析,足供參考,經葛教授同意,附錄如下:

A教授的訂書單

作業要求:就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所載”A教授的訂書單”一案,參考該書提供的模式,撰寫一份案例分析(“解題”)。注:與台灣民法典第367條大體相當的《合同法》條文是第159條。

一、解題結構:B出版社的請求權基礎–《合同法》第159條

(一)買賣合同成立

1.A教授的要約

(1)B出版社寄送目錄和訂書單的法律性質:要約?要約邀請?

(2)A教授的要約的成立與發出

(3)使者權限的撤回?

(4)意思表示發出後,效果意思的變更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

(5)要約的撤回?

(6)要約的撤銷?

2.B出版社的承諾

(二)買賣合同的生效–是否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問題: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三)買賣合同的效力:A教授發生給付價款等義務

(四)結論:B出版社有權依第159條的規定向A教授請求支付價款

二、解說

B出版社要以《合同法》第159條為依據向A教授請求支付款,須(1)買賣合同成立;(2)買賣合同生效,A教授發生支付價款的義務;(3)買賣合同沒有消滅;(4)A教授沒有可以拒絕履行其義務的抗辯權。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

1.A教授的要約

(1)B出版社寄的”法學全書”目錄和訂書單,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依《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要約的要件,內容須具體確定,B出版社的目錄和訂書單顯然不滿足該要件(比如,其中不含數量條款),而且,《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為要約邀請。因此,B出社的目錄和訂書單不構成要約,或為要約邀請。

(2)A教授發出訂書單是否構成要約?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一方面為主觀要件,一方面為客觀要件(表示行為)。A教授最初有購買圖書的意思,其訂書單內容具體確定,即從《合同法》第14條關於主觀要件規定看,訂書單完全符合。

(3)使者權限的撤回?

但是關於客觀要件(表示行為),要約應到達對方才生效(《合同法》第16條)。A教授交C生投寄,其意思表示已經發出,應無疑義。問題在於,A教授對C生呼叫”不要投寄”,在法律上發生何種效果。

C生之於A教授的要約,屬於理論上所說的意思表示的”使者”或者”傳達人”,其地位類似關代理人,因為被授權而具有了使者的資格。我國現行法雖然沒有關於使者的權限及其消滅的規定,但是《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規定了代理權可以因為本人的單方行為而消滅,類推適用於此,A教授可以單方撤回C生的使者權限。那麼,A教授的呼叫是否構成了有效的撤回行為?

C生聽到了A教授的呼叫,即意思表示也到達了相對人。問題是,C生錯誤領會了其意思。從比較法來看,台灣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于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我國民法對此未設規定,理論界也少見討論,從角度分析,該見解具有合理性(理由……)。本案中C生未能了解A教授的意思,應不發生使者權限撤回的效力。

另一方面,即便就上一點而言認為C生的使者權限被撤回,也並不必然導致要約不生效。因為,相對人B出版社無法了解要約是否通過使者而為,以及使者權限的問題,其合理信賴值得保護。類推適用《合同法》第49條關於表現代理規定,A教授不得對善意的B出版社主張使者權限上的欠缺。

(4)A教授的真實的主觀意願(具體而言,效果意思)發生了變化,已經不再願意訂立合同,但是其主觀意願的變化,並不導致要約效力的喪失。

(5)要約的撤回?

A教授發出了撤回要約的通知,但是該通知並沒有早于要約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從《合同法》第17條來看,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合同法》並沒有規定撤回要約之通知本不應遲到而遲到時的問題,但是第29條規定了承諾的遲到。該條規定的立法宗旨來看也應當適用于撤回要約之通知的遲到。但問題是,A教授的通知乃是平信發出,因此並非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的情形,所以,出版社並無將遲到事實通知A教授的義務。

(6)要約的撤銷?《同學們潢意:台灣民法沒有關於要約之撤銷的規定,這是我們的特殊之處,因此,下述分析在王澤鑑的書中沒有對應之處》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A教授的信件雖然本意在于撤回要約,但是依照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A教授的目的就是不與出版社訂約,因此,假如他知道該信因為遲到而無法發生撤回的效力,一定希望該信件發生撤銷的效力。所以,該信件可以被解釋為撤銷要約的表示。

但是,且不論A教授的要約是否屬于可撤銷的要約(《合同法》19條規定了條件),該通知直到3月7日上午才到達B出版社,而B出版社已經於3月6日寄出書籍,即已經發出承諾。依《合同法》第18條,該通知未能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不生撤銷的效力。

2.B出版社的承諾

B出版社于3月6日下午寄出書籍。該行為顯然顯示了B出版社有與A教授訂立買賣合同的意思,並且書籍寄到之時,即可使A教授了解B出版社的訂約意思。因此,B出版社的行為符合承諾的要件(《合同法》21、22、26條),于3月9日到達時生效(26條)。

因此,雙方的合同于3月9日成立。

(二)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雙方的合同並無欺詐脅迫,內容違法等妨害效力的事由。

可成為問題的是,A教授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如有,則A教授享有撤銷權(《合同法》541條款1項)。

A教授因為忘記對方曾答應贈與一套書而發出要約,這屬于典型的”動機錯誤”的情形,應不構成重大誤解。

(三)因此A教授與B出版社的合同生效。嗣後並未發生使合同消滅的事由。合同性質,屬于買賣合同(《合同法》130條)。買受人義務,依據該法第159條,是支付價款的義務。A教授並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抗辯事由,B出版社有權請求其履行該義務,以及其他義務。

八、結  論

一、法律教育與法律人

二、實例演習的重要性

三、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四、課程的設計及教學研究

五、自我學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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