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 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用户编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经特许加盟、销售三安系列产品并成为 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和内容:
1.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依照协议约定合法经营,相关评价指标合格,并且达到甲方续约标准的,可在协议期满之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通过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加盟协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内,开设甲方产品的专卖店。
2.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相关证照或成为甲方的专卖店后、正式开始经营活动之前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如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违法经营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乙方自行注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制定和调整市场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体系等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相关调整内容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含电子信函方式)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在代理销售三安超有机食品期间的经营行为。对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甲方相关制度的行为,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终止协议等处罚。
5.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照复印件,以利于乙方开展经营活动。
6.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和《三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安米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7. 甲方有责任在合同期内保护乙方的区域经营权不受侵害。
8. 甲方负责提供统一的店面和店内设计方案,负责对加盟店经营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提供宣传用品及经营信息。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后,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招商、建立专卖店并开展经营活动。
2.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具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享有使用甲方网站发布公告,使用其网络品牌资源的权利。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签约的一切手续。
5.乙方有义务与甲方一起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商品品牌声誉。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不得跨区串货。乙方不得同时经营三安食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乙方在开展业务中,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伤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8.三安米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三安米品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或以促销、店庆等形式私自降价,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解除合同。
9.乙方需按实际情况填写《专卖店加盟申请登记表》,表中发生变更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10.乙方经营,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行使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责任。
11.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活动以及三安系列产品的价格体系的执行,由当地市代理商监督管理。
四、乙方指标与考核标准:
1.具备当地的合法营业执照,并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
2.乙方必须拥有自己自行经营的三安超有机食品店,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米,专卖店内外装修要与总店一致,甲方提供专卖店整套的VI设计光盘,由乙方自行装修。
3.乙方自行经营的专卖店首批进货款 贰万 元(¥20,000.00元),年销售额不得低于 30万元。
五、发货、运输及结算:
1.在乙方开设专卖店的地区没有省、市级代理的情况下,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进货订单,应写明产品型号、数量加盖公章和订货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 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
3.甲方自收到货款及进货订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乙方订货时应提供准确的到站、地址等信息。
4.由甲方负责专卖店所订货物的首次发货运输费用(甲方到乙方所在地汽车站或火车站) ,以后的订货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乙方开设专卖店的地区有省、市级代理的情况下,乙方所需产品由代理商负责发货,运输。
六、产品质量及验收:
1.乙方收到甲方产品时应于当日当场验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协助处理。
2.属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乙方于货到10日内通知甲方并出具书面报告,甲方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两日内发出处理意见通知书,乙方按甲方的处理意见,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并运回甲方处理,办理换货手续,费用甲方承担。
七、乙方进货价格和奖励规则:
乙方进货价格按甲方价格表中规定价格。公司出库价格到终端销售价格为顺加毛利54%。产品配比额度为:20%按公司规定,不可调换。其余为自选,以避免调换,降低物流费用。(附:价格表)。
八、违反下列规定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1.乙方在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产品销售额不得低于 元,否则取消其 资格(销售额确定以区域代理价格为确定依据)。
2.乙方擅自改动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不执行甲方销售计划和促销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
4.乙方未与甲方协商,单方面退出的。
5.乙方被部门下令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6.乙方不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定后,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如不向甲方汇首批进货款,则此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进货款后向乙方开具有效的《 授权书》。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2. 甲方规定乙方每开设一家加盟店,必须向甲方缴纳加盟费__元,作为对甲方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用,合同期满时,加盟费不予退还。
3.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元的经营保证金,作为经营期间的履约担保,续签合同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乙方在合同以外的其他地区开设加盟店时,必须另交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
4. 为鼓励所有加盟商,凡为总部介绍或推荐新的加盟商的,在加盟成功后,均可得到__元的奖励,奖励以产品的形式在推荐的加盟商正式营业两个月后兑现。
5. 专卖店实行消费会员制,凡是专卖店的会员持会员卡均可享受所有加盟店打折消费的权力,销售和折扣之间的差价由加盟商承担。
5.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继续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甲方的专属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协议期限内甲方下发的区域代理商价格体系、市场、奖励制度、管理制度等经营性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共识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依法处理。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同具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
开户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04010120031000019 银行帐号:
传 真:0459--6031799 传 真:
电 话:0459--6828555 电 话:
地址: 地 址: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