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招投标
法律法规及规定汇总
水利工程建设目
施工招标程序与行为规则
河南省水利厅
二00二年十一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程序与行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关部门、地方又陆续出台或既将出台一批与之配套的法规文件,如《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2001)1400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目前,省也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常委会审议。上述文件对招标投标的程序、步骤及整个活动的行为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日趋规范。
工程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施行“三项制度”的重要内容,早在1995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又作了局部修订。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也在那个时期开始在重点工程试行,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摸索,认识上有了明显的提高,方法步骤、行为规则上逐步完善、规范,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实施,否者,建设单位需委托具备要求资质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
—、制定招标计划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人首先根据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范围和标
准确定是否需要招标。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利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项目;
2、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 (2) (3) 目规定标准的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防汛、抗旱等应急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落实,年度计划已经安排;
4、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
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三) 合理划分标段
标段划分应当结合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期控制、投资额度、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既要有利于施工单位公平竞争,又不能人为的将标段划分过小,规避招标。中小型工程一般可将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标,一次性发包。大型水库枢纽工程可将施工导流、拦河坝、泄洪闸、电站等单位工程分别作为一个标段,一次或分次发包,其中闸、站工程如果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设备数量较大、要求较高的可分别作为采购标。大型海道治理一般施工战线较长,各种涵、闸、桥梁建筑物数量多,一般依每年落实的资金计划和有利的施工时段确定标段。
(四) 选择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因此,过去我们较多采用的邀请议标方式已成为历史,今后不得采用。招标方式的选择是为保证招标的公正、公平,在《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性要求之一。两种招标方式由于在发布信息的方式、选择潜在招标人的范围、竞争的范围、公开的程度、招标所用的时间和费用等方面不同,对潛在投标人的公开、公正、公平程度也不同。显然,公开招标较邀请招标更能体现对潛在招标人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本条实质上规定的是重点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1 国家重点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流域机构)批准;2、地方重点项目经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们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市、县地方及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批准邀请招标。
(五)制定招标计划,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计划,并向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根据国办法[2000]34号通知精神和我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规定,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依法分别负责、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
计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工程概况与招标与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分包内容;招标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活动时间安排;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委组建方案(人数、专业结构、专家抽取方式);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等,其中“招标具备的条件”应当附(二)款所列内容的复印件。
应当说明的是,以往这个程序的操作是以招标申请的形式报请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复,现在改为报告备案的形式,一是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一致,二是符合国家缩减行政审批职能的要求。上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如无提出疑义,招标人可视为同意。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合同文件的基础和合同实施过程中约束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行为的准则,涉及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的成败,所以,编制招标文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一般分为三卷:第一卷为商务文件,包括(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6)工程量清单;(7)投标辅助资料;(8)资格审查资料。第二卷为技术条款,第三卷为招标图纸。
(二)使用(范本)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使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证管理局共同修订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其中《合同条件》里“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提防、疏浚工程可采用《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1999】765号)。
﹙三﹚评标标准和发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投标须知”中招标人(发包方)需要填写的约定目期、时间、地点应十分慎重。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之日止,最短不 应少于二十日。这是招投标法对招标人行为规则的又一性的 规定,必须照办。投标截止日期、时间即是开标的开始日期、时间。招标文件中载明的 开标地点,开标前夕或开标时不得更改。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
合同结算价1亿元以上者,投标保证金不少于合同结算价的5%,合同结算价3000万元—1亿元者,不少于6%,3000万元以下者,不少于7%,最低不少于1万元。
(六)招标文件应列出工程量清单、工期、质量目标。
(七)监理人员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实现控制目标,对信息和 合同进行管理,以客观、公正的 的立场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因此,让其与招标文件的 编制,无论对于吃透设计要求、了解施工条件、掌握当地社经信息、熟悉合同条件和 将来有效的管理合同都是非常必要的。我省从九十年代中期实施建设监理制开始就强调和坚持了这一做法。
三 、发布招标信息
(一)发布媒介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家纪委根据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媒介),水利工程国家重点项目、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公告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投标人知悉,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是否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决定,因此,招标公告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投资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3、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
6、联系人姓名、电话。
(三)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经过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就不再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而是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四、资格审查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采用预审,也可以采用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要经过1、发售资格预审文件,2、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书,3、组织对潜在投标人送达的资格预审书进行审核,4、将资格预审结果以通知书形式,通知每一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5、编写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内容要求及招标人审查的侧重点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卷7、8章作有详述。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等级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文规定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确定投标人的最低资质等级。(2)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
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企业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3)进行资格审查时,既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4)在一个项目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5)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五、发售对象
通过资格预审、符合投标资格,接到招标人资格预审通知书,并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方能购买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三)强调投标人的行为规则
(四)介绍设计要求
投标人购买到招标文件后,有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介绍。招标人呢对“投标须知”中的 实质性部分也可作必要提示,以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注意。
(五)踏勘现场
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尤为必要。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进行确认,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六、编制标底
招标人的标底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时衡量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可行性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编制。标底应具有合理性、公正性、真实性、可行性。
(一)编制标底人员
标底应当由具备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负责编制。吸收部分具备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且又参与了该项目初设施组织设计设计、概预算编制的同志或从该项目监理人员中抽个别具备资格的人更好。
(二)编制依据
编制标底依据的定额、费用构成与标准、工程量清单等,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应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明确的编制依据相一致,评标时才具可比性。
(三)标底价的控制
编制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价分析,对勘测资料精度,设计深度的风险应预估计,不能简单的压单价砍项目。标底应经得起审查。标底不能突破批准的概算,也不能低于成本价。
(四)标底的使用
招标人的标底和评标标底仅在评标时使用,而不是最终支付工程价款的结果。评标标底是采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还是采用复合标底,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五)标底编制的管理
编制标底应采取封闭式管理,地方项目在距开标日期提前七日即可。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密封加盖印鉴。
七、接收标书
开标之前,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逐一登记提交时间、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数量(几件或几袋、几箱)、外部密封情况,并由交标人、接标人签字。登记表开标时送交开标主持人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必须妥善保护其密封和标记,不使受损。在开标前,招标人不得自行启封投标文件。
接收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同时接收(或检查)投标函(或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所谓开标,就是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会,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它更重要投标要素的过程。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督人员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开标也可请公证人员参加给予公证。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到场;
(四)宣布开标纪律;
(五)投标人抽签确定开启投标文件顺序或逆顺序;
(六)依开启顺序,先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由开标人启封投标文件;
(七)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宣布投标要素(唱标)可由监标人监督,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宣布。也可由唱标人宣布,投标人代表确认后在记录上签字。
(八)招标人宣布标底;
(九)若请有公证人员参加的,由公证人员宣读开标公证词;(十)对上述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开标程序结束后,请投标人离开现场,等候评标时评委可能提出需要投标人答疑或澄清投标文件的个别内容。
九、评标
评标,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由评委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毕经程序,是 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法规定》规定,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主任宜由评委推荐确定。
2、专家条件。为保证评标质量,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具丰富有实践经验。文件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的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 三分之一。
4、评标委员成员的回避更换。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更换。国家七部委12号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票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1、评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界定废标和否决投标。(1)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在评标过程中,由评委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该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评委认定,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委可以否决其投标;(5)经上述初步审查界定废标或者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要求投标人作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最终结果是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招标人予以授权,评委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规则
1、评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评标委员成员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委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在评标活动中违纪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或评委推选)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商务组、价格组、工程技术组等)和工作组;
4、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工程设计、施工环境、主要合同条件等);
5、主任委员组织评委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6、评委审阅、审议比较投标文件。初审中发现投标文件中有算术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修正,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不进入详评;
7、经评委会讨论,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也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并加盖印鉴送达评委会;
8、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评委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推荐意见表(或计分表)上签字;
9、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
十、确定中标人,上报备案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在十五日之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议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平表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订立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订立书面合同(即施工承包合同),中标人提交施工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