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产权明晰,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年总收入有2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为3至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产品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可延长至7年;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所需要件
(1)、《天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在产和在研高新技术产品详细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及情况简介;
(6)、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审计报告;
(8)、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
(9)、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0)、其他相关的认证材料(如:ISO、QS、3C、GMP、环保等)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指南
(1)申请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105窗口依法申领《天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2)申请单位到“中心”105号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3)市科委接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4)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并吸收3名同行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
(5)市科委对认定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
(6)不予认定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亦可对不予认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