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通则:
1、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2、忠于职守,关心公司,爱护公司,维护公司利益。
3、爱护公司财产,不浪费,不损公肥私。
4、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
5、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6、坚持客户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7、敬业乐业、钻研业务、讲求效率。
8、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举止文明,热情礼貌。
9、顾大局、识大体、相互团结、主动配合,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勤采取考勤机(打卡机)打卡和书面申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1.、厂行管、后勤人员(包括铲车、钩机司机):白班岗位当班打卡三次,早上班时、午上岗时、晚下班时各一次;晚班岗位当班打卡三次,晚上时、午夜一时、早下班时各一次;
2、生产岗位当班打卡二次,早上班和晚下班时各一次;晚班岗位当班打卡二次,晚上时和早下班时各一次。
3、无法通过打卡机管理的考勤(例出公差等)和特殊情况经厂领导批准晚来或者早走的人员,由厂部书面考核并填写情况说明,月初将书面考勤表和情况说明、假条一起交公司监管办核对,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4、考勤人员(公司监管办和厂部)应严格履行考勤职责,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六条 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打卡到岗的,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的,记为早退一次;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其中本人承担2元,厂管理费承担8元。
2、旷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未打卡到岗的,记为旷工半天;上下班均未按规定打卡的,记为旷工一天。旷工半天罚款20元,其中本人承担5元,厂管理费承担15元;旷工一天罚款50元,其中本人承担10元,厂管理费承担40元。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脱岗:员工临时离岗,需通过直接主管向厂部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脱岗处理;脱岗比照迟到早退条款处理。
4、事假、病假、工伤及其他休假按本制度专门章节的条款处理。
第三章 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请假及出差批准权限如下:
1、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一切休假)一个工作日以内,生产工人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班组长签署意见,经生产部主任审批后,转厂部登记考勤;行管后勤员工(含副厂长),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班组长签署意见,经厂部领导审批;厂长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写出面请假条附考勤表备查。
2、请假二到五个工作日者,一律写出书面请假条,由厂部领导审批。
3.、所有员工请假六天以上者,一律写出书面请假条,由厂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负责人事领导审批后转转厂部登记考勤。
第 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九条 劳动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脱岗。
2.接触外界人员的岗位要佩戴胸卡,着装整洁。
3.不得在办公场所化妆。
4.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
5.上班时间不要看报纸、玩游戏、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因私事长时间占用电话。
7.不在公司电脑上发送私人邮件或上网聊天。
8.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其他部门的电脑。
9.不在办公室大声喧哗,注意保持办公室的安静状态。
10.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应在会议室进行。
11.不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1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据实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1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14.工作场所不得嬉戏打闹,不得打架、骂人。
15.上班不喝酒、不干私活、不。
16.不搞职务侵占,即不利用职务(岗位)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处罚,一般用于违反考勤制度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纪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手段包括扣减工资和处以罚款。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用察看。
3.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员工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通知本人,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警告处分,扣减一个月绩效工资,即:只享受基本工资(下同);
2.记过处分,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
3.记大过处分,扣减六个月绩效工资;
4.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生活费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务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2.利用工作时间或请假期间自办企业或对外提供劳务的;
3.连续旷工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服务态度很差,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
5.打架斗殴、持械伤人的;
6.有吸毒行为的;
7.有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月内赌戏输赢超过一千元的;
8.欺诈、盗窃公司财产的;
9.有职务侵占行为的;
10.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被行政拘留、逮捕的员工在被人身自由期间,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三年年五月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