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消除事故和火灾隐患,确保所管辖房屋和人员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使用方在房屋所有方所管辖区域内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以及生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的有关法令、法规,严格遵守房屋所有方制定的一切安全管理措施。
二、房屋使用方在房屋所有方所管辖区域内,严禁从事一切违法活动,严禁私售假冒产品,出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各种食品和物品,房屋所有方有权检查制止房屋使用方从事上述违法活动,并且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协助执法机关查处。
三、房屋使用方在使用房屋期间,注意个人安全,必须做到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不得私接、乱接电路,房屋使用方不准有偷电行为。协助房屋所有方搞好电路检查,发现不规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拆除,整改线路。如有违反,房屋所有方立即收回该房屋,发生事故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房屋使用方承担事故发生的一切责任。
四、房屋使用方不得随意毁坏房屋所有方的房屋设施,切实保证房屋的安全,对轻微隐患有义务进行修补。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通知房屋所有方,否则房屋所有方有权立即收回该房屋,造成损失全部由房屋使用方承担责任。
五、房屋使用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及在该房屋内乱拉乱接电线,在该房屋内使用的电器产品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的规定。要加强对火源、电源操作规程的管理,发现可能引起电路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对未经房屋所有方准许擅自接用,违章操作的情况,房屋所有方有权立即收回该房屋,由此而引发的一切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房屋使用方负责,房屋所有方还将按法律程序追究房屋使用方的法律责任。
六、冬季取暖期间,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的设备,如:烧煤采暖炉具、蜂窝煤炉具等。
七、房屋使用方应在房屋中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灭火器在使用后或到期时,应进行填充或更换,房屋所有方定期对房屋使用方灭火器材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八、房屋使用方在房屋内从事经营或生活期间,应认真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看管好各自未成年子女,防止发生意外伤事故。
九、房屋使用方必须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自己造成的垃圾。
十、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房屋所有方将随时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房屋所有方将立即收回该房屋,并有权追究房屋使用方的法律责任。
十一、在房屋使用方使用房屋期间,在房屋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房屋使用方应迅速组织扑救,并立即通知向房屋所有方,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迟报或隐瞒不报的,房屋使用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在该房屋内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给房屋所有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房屋使用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在房屋使用方使用房屋期间,若在该房屋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房屋所有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并口头或书面要求房屋使用方进行整改,但房屋使用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房屋所有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房屋使用方承担。
十四、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发生变更,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十五、房屋使用方搬离使用的房屋并得到房屋所有方确认后,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十六、此责任书经房屋使用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十七、此责任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房屋所有方所有。
房屋使用方签字: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