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规范和管理工厂形象的传播行为,保证企业形象传播的准确、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企业文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文化部归口。
本标准由企业文化部起草。
形象传播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形象管理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形象传播及下属部门和经营实体(包括冠用工厂名称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各种商务宣传管理。
2 定义
企业形象传播
是指企业为塑良好形象而与其公众进行的信息交流行为。
形象传播可以分为自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
3 职责
3.1 企业文化部负责对企业形象传播的审核、策划及业务指导,保持工厂对外形象传播的协调一致,维护和提升工厂的整体形象。
3.2 主办单位按照企业文化部策划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审核程序
4.1.1 凡需要进行形象传播的单位,必须向企业文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形象传播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要求和传播活动的组织领导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4.1.2 企业文化部依据主办单位提交的形象传播申请和方案,本着实事求是和促进工厂与经营实体形象互相提高的原则,从提升企业整体形象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备案。
4.1.3 形象传播活动拟邀请领导出席的,应提前报厂长办公室。报告中应附上邀请对象的姓名、身份等有关信息和活动议程,如需领导讲话的,主办单位应提供讲稿或有关背景材料。
4.1.4 凡采取大众传播方法进行形象传播的,请按照《大型活动管理办法》中第4项管理内容和要求执行。
4.1.5 凡未经企业文化部审核,致使工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发现,工厂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5 活动评估
企业文化部与主办单位应对形象传播总体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6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为企业文化部。
见附录A
附录A
形象传播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