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经专家审核,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 周翔宇 陈磊 张海霞 张红缨 魏争梅 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1.总则…………………………………………………………………………………………1
2.一般要求……………………………………………………………………………………2
3.设计总说明…………………………………………………………………………………3
4.总平面………………………………………………………………………………………4
5.建筑…………………………………………………………………………………………7
6.结构…………………………………………………………………………………………9
7.建筑电气………………………………………………………………………………….11
8.给水排水………………………………………………………………………………….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6
10.热能动力…………………………………………………………………………………18
11. 工程技术经济………………………………………………………………………….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2 一般要求
2.0.1 总体设计文件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3 设计总说明
3.0.1 工程设计依据
3. 0.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3. 0.3 总指标。
注: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4 总平面
4.0.1 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4.0.2 设计说明书
表4. 0.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 名 称 | 单 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总用地面积 | |||
2 | 总建筑面积 |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列.应细分计容建筑面积和含保温建筑面积 | ||
3 | 建筑基底总面积 | |||
4 | 道路广场总面积 | 含停车场面积 | ||
5 | 绿地总面积(其中带征公共绿地面积) | 如有带征公共绿地应单独标注 | ||
6 | 容积率 | |||
7 | 建筑密度 | |||
8 | 绿地率(不包括带征公共绿地) | |||
9 | 小汽车/大客车停车泊位数 | 室内、外应分列 | ||
10 | 自行车停放数量 |
2、 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5 建 筑
5. 0. 1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5.0.2 设计说明书
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建筑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地震基本烈度、主要结构选型、人防类别
和防护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屋面防水等级等;
5. 0. 3 设计图纸
4 对于贴邻的原有建筑,应据实正确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
6 结 构
6.0.1 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计算书(高层保留)。
6.0.2 设计说明书
7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0.3 设计图纸。
7 建筑电气
5)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包括设备安装容量,计算有功、无功、
视在容量,变压器、发电机的台数、容量)及型式(户内、户外或混合),设备技
术条件和选型要求,电气设备的环境特点;
3)当接闪器为避雷针时应说明其保护对象;
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5)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的设置要求;
6)接地装置要求。
7.0.3 设计图纸
导线及电缆型号规格;
设备容量、计算电流,补偿容量、导体型号规格、用户名称、二次回路保护要求
或二次回路方案编号;
电源及信号屏等设备平面布置和主要尺寸,图纸应有比例;
8 给水排水
8.0.1 建筑工程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8.0.2 设计说明书
8.0.3 设计图纸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9.0. 2 设计说明书
9. 0.3 设计图纸
10 热能动力
10.0. 1 热能动力专业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除小型、简单工程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10. 0.2 设计说明书
10.0.3 设计图纸
11 工程技术经济
11.0.1 工程技术经济应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范,建设性质和项目主要特征。
11.0.2 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文件应汇总建筑项目总概算表。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汇总表中的相关费用组成(见表11)。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费用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工图审查费、配套设施费、研究试验费、前期工作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工程保险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人员培训费、联合试运转费等。
第三部分: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第四部分:应列入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汇总表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表11 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汇总表 | ||||||||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 m2;总投资: 万元;单位投资: 元/平方米 | ||||||||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总 价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
一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
(一) | 总体 | |||||||
1 | 道路、 绿化 | |||||||
2 | 市政 给排水 | |||||||
3 | 路灯及 电缆 | |||||||
4 | 门卫及 围墙 | |||||||
小计 | ||||||||
(二) | 单项工程 | |||||||
1 | 打桩 | |||||||
2 | 地下工程 | |||||||
3 | 地上工程 | |||||||
4 | 给排水 | |||||||
5 | 电气 | |||||||
6 | 消防 | |||||||
8 | 电视 | |||||||
9 | 信息通信 | |||||||
11 | 节能 |
12 | 装饰工程 | |||||||
小计 | ||||||||
(三) | 建设工程其他费 | |||||||
1.1 | 勘察 设计费 | |||||||
1.2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1.3 | 工程 监理费 | |||||||
2 | 配套 设施费 | |||||||
3 | 开办费 | |||||||
4 | 施工图 审查费 | |||||||
5 | 临时 设施费 | |||||||
6 | 工程 保险费 | |||||||
7 | 其他杂费 | |||||||
8 | 研究 试验费 | |||||||
9 | 前期 工作费 | |||||||
10 | 招标 代理费 | |||||||
11 | 家具 购置费 | |||||||
12 | 人员 培训费 | |||||||
13 | 联合 试运转费 | |||||||
小计 | ||||||||
合计 |
二 | 预备费 | |||||||
三 | 土建合计 | |||||||
四 | 土地投资 | |||||||
合计 |
12.0.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12.0.2基坑深度达到7m及以上的,或深度未及7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或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m的,应当提供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12.0.3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玻璃幕墙设计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12.0.4需要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难度高、风险性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12.0.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评估论证意见。
12.0.6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进行技术审查或征询的内容
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