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确保全镇环卫工作有序推进,营造更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X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政发〔X〕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筹资原则
按照“扶持、群众参与、多元筹资”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由镇财政、镇村居民及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共同出资,确保环卫公司正常运行。
二、征收范围及相关规定
镇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镇村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投放垃圾,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在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相关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三、收费标准
(一)经营性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标准。
1、餐饮类经营场所依据经营面积(包括操作间)按1.5元/月/平方米缴费。
2、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依据实有床位的50%,按5元/月/床缴费;医院依据实有床位的70%,按5元/月/床缴费。
3、超市等综合类百货商场按0.2元/月/平方米缴费。
4、其他经营场所依据经营面积大小征收:(1)50平方米以下的,按1.2元/月/平方米缴费。
(2)51-500平方米的,按1元/月/平方米缴费。
(3)501-2000平方米的,按0.8元/月/平方米缴费。
(4)2001平方米以上的,按0.6元/月/平方米缴费。
(二)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标准。
1、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常驻人口及镇域内的暂住人口、进城施工人员,按4元/月/人缴费。
2、村级按规定每人每年48元,镇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4元,剩余部分由各村按照村实际人口数收缴。
3、无法按人口计算的,每立方米缴纳2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缴费时间和催缴分工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从即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垃圾处理费收缴由市政办公室负责催缴;村垃圾处理费由各社区(办事处)负责协调各村收缴;所有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全部交至镇财政所,并由镇财政所开具专用票据。
五、垃圾清运处理费管理和使用
垃圾清运费由镇财政所统一收缴、管理,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作业量和相关成本进行定额,合理分配和支付垃圾清运处理费,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幸福新X创造更美更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