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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与控制要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09:40:44
文档

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与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要点编写说明施工安全除涉及人身安全外还包括结构安全和设施安全等,而且结构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往往会引发人身安全问题,三项安全问题均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有别于《安全技术规程》,也有别于《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围绕上述三项安全问题,从预防安全事故角度出发,以提示安全关注点为主,重点是抓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其落脚点是凡施工生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岗位职责分明,体系运行正常;②有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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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要点编写说明施工安全除涉及人身安全外还包括结构安全和设施安全等,而且结构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往往会引发人身安全问题,三项安全问题均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有别于《安全技术规程》,也有别于《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围绕上述三项安全问题,从预防安全事故角度出发,以提示安全关注点为主,重点是抓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其落脚点是凡施工生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岗位职责分明,体系运行正常;②有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③有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管理与控制要点

编写说明

施工安全除涉及人身安全外还包括结构安全和设施安全等,而且结构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往往会引发人身安全问题,三项安全问题                                                                                                                均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有别于《安全技术规程》,也有别于《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围绕上述三项安全问题,从预防安全事故角度出发,以提示安全关注点为主,重点是抓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其落脚点是凡施工生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岗位职责分明,体系运行正常;

② 有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③ 有以技术作支撑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得当,实施有效;

④ 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安全意识,并掌握安全施工知识和技能。

编写本文件的目的旨在为施工安全监管人员提供个“抓手”,从而能够掌控施工安全的局面,在具体实施安全监管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关注点,依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再细化到具体的安全操作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本文件第1章为基本规定,强调了市政工程施工应遵守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程、规范,从施工安全的源头抓起,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围绕安全施工各个层级应开展的工作提出了带有共性的要求。

第2章为通用项目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是针对市政工程施工中通用项目的施工提出了安全控制的要点。

第3章至第5章 分道路、桥梁、排水管(渠)三大专业,分别列举了各具专业特点的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的要点。

本文主要内容摘自《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并作了适当的和必要的补充。

本文件供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时使用,也可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时参考使用。

目   录

   2.17  临时便桥…………………………………………………………….18

   2.18 管线、杆线及建(构)筑物的加固……………………………………18

3.2  机械化施工…………………………………………………………..21

3.3  档墙施工……………………………………………………………..21

1 基本规定

1.0.1凡从事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北京市道路(桥梁、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4(85、88)-2004(2005)〕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1.0.2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1.0.3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所属的施工生产部位进行安全监控和检查,保持安全施工。凡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状态、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控,确认安全;发现违章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书面通知限期处理,并跟踪复验,形成文件。

1.0.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市政工程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1.0.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1.0.6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0.7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含有施工方法、施工程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0.8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及工序(分项工程)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

1.0.9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与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等危险性较大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0.10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

识别、评价与控制措施

一、危险源分析

危险源来自三个方面:

1、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自身的危险因素,它与工程性质、结构

类型、施工方法有关。

如:桥梁施工中主梁的安装,由于安装方法不同,使用的起重吊装设备不同,它的危险因素也不同。

⑴ 用吊车安装:涉及吊车的回转半径、壁杆角度、起吊高度、起

重负荷、起重系统的状态等因素,会导致吊车倾覆、起重绳断而摔梁、伤人等事故。

2 用联合架桥机安装:涉及联合架桥机成套设备的起重能力、行

走移位稳定性等因素,会导致联合架桥机倾覆、摔梁、伤人等事故。

2、施工区域的环境因素,它涉及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天气状况(雷电、大风、冰雹等)、临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上架空杆线等因素。

3、人为因素,施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

二、人工挖孔桩成孔工艺危险源的识别、评价与控制措施

1、危险源的识别(分析、罗列)

  ⑴ 孔壁坍塌

1挖掘阶段

2护壁形成后

  ⑵ 垂直运输

1提升设备

a、承载能力

b、系统连接

2料斗装载

  ⑶ 器材坠落

  ⑷ 孔口

① 人员坠入

② 水流淹没

  ⑸ 孔下照明用电

  ⑹ 孔内空气质量

① 缺氧

② 有害气体

  ⑺ 人员下井

① 升降机

② 爬梯

  ⑻ 孔内障碍物的处理

1粉尘污染

2、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提炼、筛分)

  ⑴ 孔壁坍塌~有致命的危险

  ⑵ 垂直运输~落物打击,有致命的危险。

  ⑶ 器材坠落~落物打击,有致命的危险。

  ⑷ 孔口~人员坠入及水流淹没均有致命危险

  ⑸ 孔下照明~触电,导致生命危险。

  ⑹ 孔内空气质量~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均有致命危险。

  ⑺ 人员下井~坠落,有致命危险。

以上7种情况,因均涉及致命危险,故将其定为重大危险源。

3、控制措施

对于一般性的不安全因素,要有相应的对症的措施,对于重大

危险因素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即建质[2004]213号文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文件还规定了六项须组织专家组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讨论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

  ⑴ 防孔壁坍塌的措施

① 挖掘阶段:要针对孔壁土质状况确定挖掘工艺及临时加固方法

2护壁阶段:

a、要沿桩孔全程护壁

b、钢筋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

c、护壁混凝土配合比强度要满足设计要求,其工作强度(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应达标。

d、护壁混凝土厚度、密实度应符合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

  ⑵ 垂直运输的安全措施

1提升设备(卷扬机或辘轳、支撑架、钢丝绳、吊钩、料斗等)

      a、承载能力应经验算确定

      b、系统连接应牢固可靠,防止脱节、脱钩。

    ② 料斗装物应适中,防止散落。

    ③ 提升物料时,井下人员应贴靠孔壁躲避。

  ⑶ 防器材坠落措施

    ① 禁止在孔口传递器材

    ② 孔口处的设备应安装牢靠

  ⑷ 孔口防护措施

    ① 为防人员坠入,应加设围挡,工作停歇时桩孔加盖。

    ② 为防水流淹没,在孔口处应筑围堰。

  ⑸ 照明用电安全措施

     要依据施工环境选用36~12V低电压供电照明

  ⑹ 保证孔内空气质量的措施

应经常检测孔内空气质量,区别空气指标,采取对应措施。

    ① 当孔内缺氧时,应输入空气进行通风换气。

    ② 当孔内有害、有毒气体超标时,应采取空气置换措施。

    ③ 孔下操作人员应拴安全绳,孔口设专人守护,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⑺ 操作人员下井的安全措施

    ① 乘料斗下井时应对升降系统进行验算。

② 采用软梯时应固定牢靠

③ 操作人员须系安全绳

  ⑻ 井下处理障碍物时的安全措施

    ① 使用风镐凿除时,应检测孔内粉尘含量,超标时应采取空气置换措施,操作人员佩带防尘面罩。

2 当采用爆破方法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1.0.11对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经项目经理部确认、盖章后,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

1.0.1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的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1.0.13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中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尚需增加:封闭空间、污水管线勾头等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14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佩带安全保护用品。

1.0.15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具备随时启动条件。

1.0.16各专业工程如遇特殊项目,可参见其他类似项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17监理单位应行使对施工安全的监管职责。

1.0.18施工中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撤离危险区.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部,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工。

1.0.19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 通用项目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2.1 施工用电

2.1.1施工用电设备5台(含)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KW(含)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用电设计和施工方案。用电设备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下者,应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用电设计及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2.1.2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遵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的有关规定。

2.1.3施工用电系统按设计规定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申请送电。

2.1.4施工用电系统应按规定做保护接零、保护接地、重复接地,必要时应安装防雷装置。

2.1.5配电线路,应按规定采用架空架设或埋地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1.6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系统应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其内装设的电源开关应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功能;同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2.1.7使用电动机械或工具,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1.8制定安全用电的管理制度。

2.1.9涉电作业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操作,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2.1.10 施工照明电压应根据施工环境,依照《安全电压》(GB3805-83)的规定合理配电。

   ①  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宜为220V。

   ②  隧道、人防、高温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

   ③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

   ④  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2.1.11 当电器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2.2 施工、运输机械与机具

2.2.1制定施工机械(机具)的管理制度。

2.2.2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机具),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施工机械(机具)进场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2.2.3施工机械(机具)操作工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

实习操作工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操作。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2.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自动装置应完好齐全,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装置等不完整或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2.5施工机械(机具)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2.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装置。

2.2.7使用各类施工机械(机具)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2.2.8载重汽车不得人货混装,严禁用起重机运载人员。

2.3 交通组织

2.3.1交通组织方案包括占路施工时的交通倒改方案和断路施工时的交通导行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中必须含有交通渠化及分隔设施、道路照明、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的设置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交通安全组织措施。交通组织方案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3.2交通组织方案的各个实施阶段,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认可。

2.3.3特殊时期或较大型的施工活动,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派警力配合。

2.3.4社会车辆穿行施工现场

① 穿行结构物

需在桥梁、人行天桥、施工支架等处设临时通行孔道时,应对其进行施工设计。通行孔道断面(净空-净高、净宽)应满足通行安全要求,通行孔道顶部必须设坚固、严密的防护棚盖。

通行孔道应等断面延伸至桥梁、支架等结构外,其延伸长度应根据结构进出口上方可能坠落物的影响范围而定。

通行孔道两侧应设防护桩和警示标志,通行孔道两端应设限高、限宽标志和警示灯。

② 跨越沟槽

应架设临时便桥

③ 穿行施工道路

 应设围档,形成通道。

2.3.5行人穿行施工现场须设临时人行通道。人行通道的围护设施视具体

情况,以确保人身安全为原则,当有落物危害时应设牢固的棚盖。

2.3.6在社会道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应设明显的维护设施,对作业人

员应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作业人应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夜间或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2.3.7施工用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其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

2.3.8交通协管员应经专业培训、着装上岗。

2.3.9实施交通倒改方案时,须缜密组织,确保交通秩序正常、车辆与人

身安全。

2.4 地下文物及地下、地上设施

2.4.1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保护措施,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2.4.2依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资料(包括管线名称及参数、管线运行状态、管(养)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

2.4.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资料进行实地探查、核实,并有探查记录,必要时约请相关管理部门现场配合、确认。确认后,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施工。

2.4.4施工单位在组织对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勘察、核实时应编制勘察方案,并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勘察阶段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安全。

2.4.5为减小对未知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损伤,挖方施工应审慎进行,一旦发现先兆,果断采取保护措施。

2.4.6施工中加固、挪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树木、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程序)。

2.5 拆除作业

2.5.1拆除、爆破工程按有关规定纳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除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5.2拆除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应在确认已停止运行和使用后,按有关规定先行吹刷、清洗,使相关危险指标降至安全点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作业。

2.5.3对于高大建(构)筑物的拆除,应考虑对周边的安全影响。

2.5.4对于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的拆除,应在确认已停止运行和使用后,方可拆除。

2.5.5采取动态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时,应选择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5.6拆除、清碴作业,应在确保下层可以安全的承受机械、人员等施工荷载的前提下自上而下进行。

2.5.7拆除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电弧光、振动及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2.6 坑槽作业(含开挖与支护)

2.6.1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坑、槽的土方开挖及6m以上的边坡施工,按有关规定纳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6.2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土层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6.3对于开挖超过5m(含5m)的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坑、槽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的支护,按规定纳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6.4坑、槽施工必须保持坑、槽壁或边坡的稳定,施工中必须随时检查,排除险情,确认安全。

2.6.5基坑周围、沟槽及跨越沟槽的临时便桥两侧,应设防护栏,必要时应挂安全网或挡板,设安全警示标志及警示灯。

2.6.6坑、槽周边应设挡水围堰。

2.6.7上、下坑槽应设马道(坡道)或安全梯。

2.6.8坑、槽旁堆土,应符合有关规定。

2.6.9在水中围堰筑岛开挖坑、槽时,确定围堰结构、断面尺寸、围堰基底处理、坑槽边坡、坑槽上口与围堰的距离等事项,应结合地质与水文、水力条件考虑水压力、土压力、泥水压力和波浪等因素的影响。

2.7 沉井施工

2.7.1沉井下沉过程中,作业平台、起重提升架、安全梯等设施不得固定在井壁上。作业平台、起重提升架等应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7.2下井前和作业中,应按有关规定,检测空气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2.7.3排水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排水机械应保持完好状态,并有适量备用设施,以保证排水的连续性;排水机械操作工、电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② 涌水量、涌砂量大时,不宜人工挖土。

③ 人工挖土时,土方提升应确保沉井内人员的安全。

④ 采用抓斗挖土时,沉井内严禁有人。

2.7.4不排水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对于粉砂、细砂土层,沉井内水头应高于井外水位1~2m。

② 当沉井面积较大时,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过的预留孔。

③ 使用空压机时,操作工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贮气罐应设安全阀,输气管应编号,供气应由专人负责,潜水作业时,应设滤清器,进气口应设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

2.7.5采用高压射水辅助下沉时,高压泵、胶管等设备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运行,确认正常;严禁射水嘴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2.7.6采用加载辅助下沉时,加载平台应进行施工设计,加载物体应固定牢固,防止滑落;加载或卸载时作业范围内,应停止其他作业。

2.7.7潜水作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潜水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2.8 高处作业

2.8.1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的有关规定。

2.8.2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2.8.3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的影响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

2.8.4临街一侧的防护栏杆应加挂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全封闭措施。

2.8.5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2.8.6由于施工需要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2.9 模板、支架(拱架)与脚手架

2.9.1应按有关规定,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施工设计,根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大荷载组合,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地基承载力。

2.9.2模板、支架和拱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程序安装、拆除。

2.9.3支架、拱架地基处应有排水措施,严禁被水浸泡,严禁在架体基础及其附近进行挖掘作业。

2.9.4在水中支搭支架、拱架应设防冲、撞设施,并应经常检查防冲撞设施和支架状况,发现松动,变形、沉降应及时加固。

2.9.5模板、支架和拱架不得与脚手架、作业平台、施工便桥相连。

2.9.6支架、拱架安装完成后,应对节点、支撑及整体结构体系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预压试验,确认符合施工设计规定,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9.7模板、支架、拱架的拆除时间,应根据结构的特点、部位和混凝土达到的强度或砌体达到的强度确定。

2.9.8拆除模板、支架、拱架时,必须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对未拆部分采取临时加固、支撑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拆除作业。

2.9.9有运输功能及临时堆放材料的承重脚手架应验算承载能力,不得超载。

2.9.10施工中,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严禁在脚手架上栓缆风绳、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和起重设备等。

2.9.11脚手架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严禁在架体基础上及其附近挖掘作业,严禁擅自拆除架体杆件和连接件;需要临时拆除部分杆件时,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并形成文件。

2.9.12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木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9.13对于高大模板工程,如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9.14在模板、支架、拱架上浇筑混凝土、砌筑砖石等砌块、安装构件时,应对模板、支架、拱架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变形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果断采取加固措施。

2.10 构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

2.10.1大型构件、设备运输前应踏勘运输线路,确认运输道路(含桥梁和地下设施)的承载力、宽度、转弯半径、路面状况和穿越桥梁、隧道时的净空及架空线路的净高,满足运输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其净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10.2构件超长、超高、超宽、超重时,应制定专项运输方案,并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派警力配合。

2.10.3运输车辆和吊装机械严禁超规定使用和超载。

2.10.4吊移构件时,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构件运输时的支承点应与吊点位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2.10.5运输易倾覆的大型构件,必须用斜撑支撑牢固;运输薄壁构件,应使用专用固定架。

2.10.6构件装车后应用紧线器紧固于车体上,长距离运输途中应检查紧线器的紧固状态,发现松动必须及时紧固,确认牢固后方可继续行使。

2.10.7运输中,构件上下及周边不得载人。

2.10.8运输超高构件应配电工跟车,随带工具,保护沿途架空线路,确保安全。

2.10.9吊机作业,应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10.10大型构件、设备或设施的吊装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11 夜间施工

2.11.1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2.11.2夜间和阴暗处施工,须有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值班,电工值守。

2.11.3重要项目及需连续作业的项目,夜间施工须有备用电源。

2.11.4重要部位、危险部位必须加设警示灯。

2.12 冬、雨季及不利天气施工

2.12.1施工中,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候变化和雨、雪、雾、风情预报,适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12.2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

2.12.3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建立保障体系,明确岗位职责,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2.4冬期施工,应采取以防火、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防春融坍塌等为重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12.5雨期施工应采取以防汛、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等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

2.12.6蒸汽养护供汽锅炉的压力表要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安全阀要经标定,并保持有效、可靠。

2.12.7高温季节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应避开酷热时段,保障职工健康安全。

2.12.8加强对外掺剂的管理,专人领取,正确使用,余料回库,严防误食、中毒。

2.12.9夏季运输、贮存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有遮阳设施,严禁暴晒。

2.13 临近铁路施工

2.13.1临近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部门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

2.13.2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瞭望视线。

2.13.3在铁路下顶进桥涵、管线,应由建设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施工配合会,研究线路加固、防护、监控方案。方案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实施。

2.13.4铁路加固时,须注意保护沿线各种管线及设施。

2.13.5在铁路下顶进桥涵、管线前,应按已批准的铁路加固设计,进行铁路线路加固和采取防止线路推移的措施,须经铁路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形成文件。

2.13.6在铁路下顶进桥涵、管线时,应在铁路部门配合和监控下严格按照铁路部门给定的时间区段施工。

2.13.7跨越铁路施工,支架的搭设须满足铁路限界的要求,并设置防护棚,防止落物。

2.13.8跨越铁路架设、拆除构件或临时设施,须在取得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给定的时间区段内进行。

2.14 临近电力架空线路施工

2.14.1严禁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

2.14.2需在电力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14.3因施工的特殊需要,不能满足前条有关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电力架空线路采取防护措施。

2.14.4电力架空线路下不得支搭临时建筑,需在其一侧搭建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

2.15 井口防护

2.15.1道路施工时,施工现场的雨污水检查井、雨水口、上水的闸门井、消火栓、测流井(表井),煤气管道闸井、抽水缸井,热力小室,电信人孔、手孔,电力井,广播电视接线井以及交通信号、路灯线路井等各类井室,应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或降低,并及时使用相应专业的井盖盖牢。需间断施工时,应采取围护或临时加盖等安全措施。

2.15.2施工现场废除的井室、坟坑、树坑等必须及时按技术规程回填至地平。

2.15.3现制桩(人工挖孔桩、钻孔桩)的桩孔成孔后及灌注砼前后,均应加设围挡或棚盖。

2.15.4沉井顶端下沉至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1m以下时,必须在井口周边及时支设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

2.15.5雨季汛期需打开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的井盖(箅),紧急排水泄洪时,必须在其周围设牢固的护栏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值守,严禁离岗。排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井盖(箅)盖牢。

2.16 消防安全

2.16.1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

2.16.2施工单位应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发生火灾事故(事件)的环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16.3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临时设施的搭设应符合消防规定,并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2.16.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火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在作业区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设专人值守,发现火险及时处置。

注:“用火”泛指明火、火花、吸烟、炉火、电热器具等,有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

2.16.5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遵循特种物资的管理、使用规定。

2.16.6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准确报警并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改进消防管理工作。

2.17  临时便桥

2.17.1  跨越河流、沟槽应架设临时便桥。

2.17.2 临时便桥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专项设计\结构计算,经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2.17.3  临时便桥架设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17.4   便桥在使用过程中应设限载标志、警示标志并随时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

。2.18  管线、杆线及建(构)筑物的加固

2.18.1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建(构)筑物等的安全受施工

影响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时,均应进行临时加固。

2.18.2  对管线、杆线及建(构)筑物的加固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环境、条件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加固方案并进行加固设计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18.3  加固设计应满足被加固对象的结构安全与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

2.18.4  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2.18.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以确认其安全性,遇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

技术措施。

3   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3.1 路堑开挖

3.1.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规定路堑坡度、挖土方法、对附近建(构)筑与现况管线的加固保护方案。

3.1.2当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并办理变更设计,采取相应对策保持边坡稳定和施工安全。

3.1.3受环境条件所限,路堑边坡不能按设计规定挖掘时,应征得设计同意采取加固措施。

3.1.4路堑边坡设混凝土护壁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墙结构时,应待挡土墙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开挖路堑土方。

3.1.5石质路堑采用爆破方法开凿时,必须按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3.1.6石质路堑爆破开凿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3.1.7爆破施工应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3.1.8爆破施工要考虑对爆破区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面杆线、人身安全及交通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1.9爆破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3.1.10路堑爆破后发现瞎炮、残余炸药、雷管时必须由爆破操作工及时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清碴。

3.1.11清碴作业应自下而上,在确认作业面以上,边坡稳定,作业面稳固的情况下进行。

3.2  机械化施工

3.2.1  每台机械设专人指挥作业。

3.2.2  多台机械混合作业或流水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2.3  要保证机械操作人员和指挥信号人员有良好的安全视距。  

3.3  挡墙施工  

3.3.1  挡墙板安装就位找正时,与基础顶面的间隙应当使用楔形铁作支垫。

3.3.2  挡墙板就位并在连接钢板焊接牢固后方可摘吊钩,当不能紧随焊接固定时应设支撑临时固定牢靠,防止倾倒。

3.3.3  在挡土墙上安装地袱、挂檐板、栏杆时应随安装就位,随进行焊接、固定。

4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4.1 水中作业

4.1.1在河、湖中施工时,应掌握对现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河湖的水深、流速、流量、最高洪水位,上下游闸堤等情况,并据以编制水中作业施工方案。

4.1.2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1.3大江大河中的深水作业工程,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4.1.4水中施工等,应向河湖管理部门申办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河湖管理部门在改变水力参数前应告知施工单位,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4.1.5进入水深超过1.2米的水域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溺水的安全措施。

4.1.6导流管筑堤及围堰断面尺寸应满足强度、抗倾覆及抗滑移的要求。

4.2 预应力工艺

4.2.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2.2预应力筋张拉与孔道灌浆作业,应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预应力操作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工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2.3预应力筋张拉、放张与孔道灌浆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4.2.4高压油泵与压浆泵的管路,必须完好无损,严禁超载、超压作业。

4.2.5先张法施工时,作业区四周必须设防护挡板;后张法施工时,两端必须设防护挡板。挡板结构要足以能够防止预应力筋或夹片穿透。

4.2.6高处张拉、灌浆作业,必须搭设有防护栏的作业平台。

4.2.7先张法绑扎钢筋、安装模版等作业,应在预应力筋的应力为控制应力的80%-90%时进行,作业中不得碰撞预应力筋。

4.2.8当使用单孔卸锚器卸锚时,应防止由于卸锚器失稳致使千斤顶瞬间倾斜造成打击伤人事故。

4.3 箱涵顶进施工

4.3.1施工前应勘查现场,掌握铁路、道路运行状况;掌握路基内各类设施状况和路基填筑情况;掌握工程范围内及附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等情况,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4.3.2箱涵顶进后背结构,必须确保在最大顶力的作用下牢固、稳定;顶进后背完成后应经验收,形成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4.3.3在工作坑内开挖后背基槽,应有确保坑、槽稳定的措施,并应设专人观察坑壁的稳定情况。

4.3.4顶进设备的液压系统管路,必须完好无损,严禁超压,超载作业。

4.3.5顶进设备的传力系统传力柱、顶铁、横梁的单体及组合体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最大顶力的要求,受力、传力状态应符合规定。

4.3.6顶进、挖土作业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3.7在顶进过程中严格控制前方超挖,防止塌方伤人,影响线路安全。

4.3.8对于箱体与土体之间的间隙应及时进行填充,防止由于土体变形、沉陷引发地面、线路的变形、沉降。

4.3.9 在顶进中加强沉降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3.10 顶进中如遇不明物体应审慎的妥善处理。

4.3.11 箱涵穿越铁路顶进时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密切观察铁路加固设施及线路的变化,一旦发现超出允许位移、变形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3.12 要编制应急预案。

4.4 混凝土梁桥浇筑

4.4.1在支架上浇筑梁桥混凝土,应按施工技术规程规定的浇筑程序(顺序)进行,防止支架产生因超限的不均匀受力,引发支架垮塌事故。

4.5 简支梁桥架设

4.5.1使用龙门式吊梁车及穿巷式架桥机架梁

① 对架梁设备,应进行动态安全负荷的验算,并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的要求。

② 两列导梁负荷后的变形差值,应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

③ 正式架设前,应进行空载、满载试运行。

④ 架设作业应遵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5.2使用起重机吊梁

① 应按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操作起重机械。

② 吊梁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6 拱桥施工

4.6.1在拱架上或采用劲性骨架浇注混凝土拱圈,应依照施工技术规程的规定确定浇注顺序,并在浇注过程中随时跟踪监测支架、拱架的变形情况,发现变形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6.2不论采用什么方法施工作业,均应严格控制拱圈的竖向和横向变形,使拱轴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4.6.3施工中,凡后道工序对前道工序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强度有要求的,均应遵从设计或规范的规定,满足要求。

4.6.4支架、拱架的卸落,要根据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的强度、结构的联结状况、拱圈的变形以及对相邻跨的影响,依照相关规范的规定制定稳妥可靠的方案。卸落支架、拱架时应对拱圈变形、墩台变位进行监测,发现不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6.5采用悬索吊机架设,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6.6钢管混凝土拱圈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环境条件对钢管拱肋的加工方法和工艺要求、分段和现场组拼方法、分段吊装阶段的加载程序、预留拱度和监控方案、混凝土浇注方法和程序等进行施工设计,并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6.7拱上结构施工前,应检测主拱拱圈的高程和轴线,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

4.6.8拱上结构施工顺序应严格按照设计程序进行。

拱上结构施工的时机与方法,应遵从设计或规范的规定。

4.6.9拱上结构施工时,必须对拱脚水平位移和拱顶竖向位移进行监测,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待采取措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5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5.1 顶管施工

5.1.1施工前,应勘察现场,掌握铁路、道路运行状况及建(构)筑物的结构及使用状况;掌握路基内各类设施状况和路基填筑情况;掌握工程范围内及附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等情况,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5.1.2顶管工作坑的支护结构,按规定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及图示、安装与拆除程序、封门及马头门结构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履行企业内部的审批程序。

5.1.3顶管后背的结构必须确保在最大顶力的作用下牢固、稳定。最大顶力应通过计算确定,后背结构设计须经验算并附图示,应明确后背结构与工作坑支护结构间的受力关系,安装与拆除程序。顶进后背完成后应经过验收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5.1.4顶进设备的液压系统管路必须完好无损,严禁超载、超压作业。

5.1.5顶进设备的传力系统传力柱、顶铁、横梁的单体及组合体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最大顶力的要求,受力、传力状态应符合规定。

5.1.6顶进、挖土作业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5.1.7  工作坑平台结构(含井口活动推拉盖板)及起重系统应经过验算并附图示。下管、出土及吊装设备应执行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的相关安全要求。

5.1.8   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施工环境要求选择顶进的方法和设备(人工挖土顶进或机械挖土顶进及顶管机械的选型)。

5.1.9   在有地下水侵扰的情况下采用机械顶管时,应制定洞口与管道之间空隙的密封措施,进行密封仓压力的观测与控制。

5.1.10  在管道顶进过程中严格控制管前超挖,防止塌方伤人,必要时可加设帽沿(工具管)或土机头。

5.1.11  采用触变泥浆减少顶进阻力和防止土层坍塌时,管道前、后端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漏浆。顶进完成后应及时用水泥浆进行置换,填充管体与土体之间的间隙,防止由于土体的变形、沉陷引发地面、管(线)路及建(构)筑物的沉降。

5.1.12  顶进中如遇不明物体应审慎的妥善处理。

5.1.13  穿越铁路、轨道交通顶管在列车通行时,严禁挖掘、顶进作业。

5.1.14  中继顶压站的结构应进行施工设计并明确安装、拆除及工作程序。

5.1.15  穿越河道、湖底顶管施工时:

① 应根据河道、湖底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顶进方案,当管顶土质松软、含水量大,不能形成卸力拱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掘进面安全。

② 当采取不断水顶进时应制定防止漏水、透水事故的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③ 当采取断水顶进时应有导流方案并辅以降水措施,防止由于带水顶进引发的安全、质量事故。

5.1.16  要编制观测方案,明确沉降、变形的预警值和报警值。顶进过程中

应对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地面、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裂缝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1.17  要有应急预案,分析可能发生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抢险措施,储备相应的物资、设备。

5.2 井室作业(含管内及封闭空间作业)

5.2.1进入井、室、管、沟、封闭空间内作业前,应按规定检测其内的空气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5.2.2对于缺氧气的作业环境,应采取送空气的措施,防止操作人员发生窒息事故,严禁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对由于有防爆、防氧化要求而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  在《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中,对“缺氧”有明确的定义,即:指空气中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5.2.3对于有可燃气气体的作业环境,应采取空气置换措施,使可燃气体含量降低至燃爆点以下,经检测合格后形成文件方可作业,严格禁止明火、火星(花)等隐患的发生,确保安全。

5.2.4对于含有毒气体的作业环境,应采取空气置换措施,使有毒气体的含量降低至容许浓度以下,经检测合格后形成文件,方可作业。

5.2.5当作业场所除缺氧外还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如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等)时,称为特殊缺氧作业场所。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综合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常见的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mg/m3):

臭氧为          0.3

硫化氢为        10

氯为             1

氰化氢及氰化物为 1

对于可燃气体另有燃爆浓度的要求,甲烷(CH4)容许浓度不得大于5.3% 。

5.2.6进入井、室、管、沟、封闭空间内作业时,应系安全绳,其外应设专人看护,经常内外呼应并适时替换。

5.2.7应制定应急抢救预案。

5.3 污水管线接入管网勾头作业

5.3.1新建污水管线利用原有污水检查井接入管网勾头作业,除应遵循本文件5.2节的规定外,还应对现况管线污水水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作业人员落水被冲入管道中。

5.3.2新建污水管线在现况管线井段之间对管线开“天窗”接入管网勾头作业,除应遵循本文件5.2节的规定外,也应对现况管线污水水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作业人员落水被冲入管道中。

5.3.3当现况污水管道充满度≥100%,甚至于有较高水头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涌水淹没,造成溺水事故。

5.3.4当勾头作业完毕,进行检查井井室盖板安装,砌筑井筒等后续工序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坠井、落水被冲入管道中。

5.4 回填土作业

5.4.1地下结构物、构筑物施工完毕,进行肥槽回填土作业时,有支撑支护的沟槽、基坑,还土时必须保持支撑、支护结构体系的稳定性,严禁砸碰支撑、支护体系破坏其稳定性。

5.4.2回填土作业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槽、坑侧壁的稳定状况,发现险情及时排险,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5.4.3回填土应区别地下结构物、构筑物的形状,在两侧或四周对称、分层回填,还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5.4.4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5.4.5采用机械向槽、坑内卸土、送土时,应有防止机械倾入槽、坑的措施。

5.4.6回填土作业中,地下结构物、构筑物中不得有人。

文档

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与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要点编写说明施工安全除涉及人身安全外还包括结构安全和设施安全等,而且结构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往往会引发人身安全问题,三项安全问题均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有别于《安全技术规程》,也有别于《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围绕上述三项安全问题,从预防安全事故角度出发,以提示安全关注点为主,重点是抓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其落脚点是凡施工生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岗位职责分明,体系运行正常;②有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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