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治疗报销手续。
(五)、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行政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三界镇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主管”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事故发生次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未经允许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机关的证明或人民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民政部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工伤假认定:
1、员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所在医保定点医院核定的假期为准,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
2、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伤势严重的以及治疗期间较长的,员工不服从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伤假期。
3、员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其薪资继续发放,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员工应当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院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4、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申请事假期间,其工资不再发放。
七、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八 、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九、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彭州最低保障工资1380元/月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 伤情程度 | 医疗期(T) |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 工资及待遇 |
轻伤 | 一般为皮外伤 | T≤3天 | 承担100%的治疗费 | 按彭州市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支付 |
3天<T≤7天 | ||||
7天<T≤30天 | ||||
T>30天 | ||||
重伤 |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 1月≤T≤2月 | ||
2月≤T≤6月 |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 | |||
T>6月 | ||||
死亡 |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
类别 | 伤情程度 | 医疗期 |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 工资及待遇 |
轻伤 | 一般为皮外伤 | T≤3天 | 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 | 按责任大小适当补偿 |
3天<T≤7天 | ||||
7天<T≤30天 | ||||
T>30天 | ||||
重伤 |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 1月≤T≤2月 | ||
2月≤T≤6月 |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 |||
T>6月 | 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 |||
死亡 |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 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 |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彭州市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经济处罚或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乘坐公交车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实报销。行政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据实报销。
十、工伤奖惩办法:
1、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治疗金额在1000元以内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对相关责任部门按50-200元/次处罚;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5千元,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200元,部门按500-1000元/次处罚;
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一次并处罚300元,部门按2000元/次处罚;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对未经任何上级指令私自操作机械设备或进行其它作业导致工伤的,公司将如实向社保部门填报受伤经过及原因,由社保部门对整个事件进行处理,公司将不作任何补偿。
3、行政部组织人员,进行日常不定期安全生产巡查,如发现违章现象,开具处罚单。
九、附则: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2、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万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填表日期:_____ 年____月___日 | |||||||||||||||||
部 门 | 岗位 | 姓 名 | 性 别 | ||||||||||||||
进厂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
事故日期 、时间 | 事故地点 | 现场 主管 | 见证人 | ||||||||||||||
伤害原因: 口 机械伤害 口 物品伤害 口 刑事伤害 口 交通事故 口 其他_______ | |||||||||||||||||
伤害部位: 口 肢体 口 头颈 口 胸部 口 腹部 口 五官 口 肌肤 口 其他_______ | |||||||||||||||||
工伤详细经过 | |||||||||||||||||
事故责任类别:口 意外事故 口 违规操作 口 个人疏忽 口 他人造成 口 机械故障 口 其他_______ 相关责任人: | |||||||||||||||||
部门准许工伤假_____天;(具体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 |||||||||||||||||
部门检讨·改善方案 | 部门主管: 区域安全负责人: | ||||||||||||||||
行政部处理意见栏 | 伤害状况:口 划伤 口 烫伤 口 扭伤 口 压伤 口 骨折 口 断指 口 死亡 口 其他_______ | ||||||||||||||||
伤害程度: 口 轻微 口 轻 口 重 首次医疗费用: 元 | |||||||||||||||||
1、是否有参加社会保险?口 工伤 口 医疗 口 其他_________ 2、是否按工伤处理? 口 是 口 否 3、是否住院或门诊? 口 住院 口 门诊 4、依据《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第 条、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意见,准许工伤医疗期:___天,准工伤假 天。(具体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5、安全责任人处罚: | |||||||||||||||||
审核批示栏 | 核准: | ||||||||||||||||
备注: 1、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在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工伤事故报告单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报告单交行政部; 2、工伤事故部门填写部分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3、工伤事故报告单签核后,由行政部原件存档,工伤事故部门复印件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