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 文件编号: | 版 本 号: |
起 草 人: | 审 核 人: | 批 准 人: |
起草日期:2019.06.03 | 审核日期:2019.06.04 | 批准日期:2019.06.04 |
分发保管:各执行部门 | 生效日期:2019.06.04 | |
修订原因: |
1.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2.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3.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3.1.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3.2.进货查验检查项目:
3.3.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进口医疗器械需有中文说明书及标签;
3.4.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5.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产品注册证中批准的适用范围;
3.6.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3.7.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3.8.采购合同(采购记录);
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5.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购进日期;生产企业的名称;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