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
研
报
告
调 研 人:滕芳楠
调研时间:2008年6月
维护林区妇女劳动权益工作
调研报告
摘要:妇女群众是建设和谐林区、也是实现林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部分力量。切实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及特殊利益,使妇女全无后顾之忧地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是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促进林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维护 妇女 劳动权益 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年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中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 2003年3.37亿。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全国妇联2002年 5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就业。“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中国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缚着妇女的。然而社会的进步已经促使妇女从家庭进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年代里,愈来愈多的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即便如此,她们中的大多数毅然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这使职业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职业女性,在精力、时间,感情、体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性别的冲突,使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及劳动就业方面客观上就有所,在男女公平竞争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筹。更何况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表现在招工、招生、毕业分配、住房分配、下岗就业等方面。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四)在维护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员工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有的试用期满即换人有害有毒不适合女性工作环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别是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有的企业甚至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企业不设或很少设有托儿所、哺乳问,有的企业规定女工在录用期要保证不生育等。根据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所在单位没有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哺乳期为25.6%,孕期40.1%,经期78.5%。妇女本身也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也不了解国家和对女职工还制定有专门法规,因此对她们来说谈不上维权,只好以牺牲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一个生存的“饭碗”。
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保证妇女与男性在就业、务工和退休等劳动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提出以下建议: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地方法规、规章和。
建议部门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将切实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消除劳动领域男女不平等现象作为重要内容,做好源头维权;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如有的地方建议设立专门“性别平等”评价、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力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使遇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对性别比例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事业单位可减免税收,也可通过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将妇女的各项劳动权益保障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增强生产经营者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关怀女性、保护母亲的社会氛围。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
首先在妇女中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在农村妇女中扫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失地的农民妇女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妇女,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出现,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直接接受技术培训是相当困难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为什么女职工下岗比男职工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女职工过去从事的大部分为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单一技能的工程,或者是简单的熟练工种,因此这部分人要想实现再就业就必须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事实也证明了在下岗人员中凡是参加了再就业培训的,再就业的机率就高。目前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培训内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口;培训质量低,学习不到什么东西;有的培训机构受商业利润的驱使,只为赚钱影响了培训质量;还有的职工本身对培训失去信心,缺乏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认为参加了培训拿到了上岗证仍然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费了时间,相反没有经过培训没有上岗证照样能找到工作。以上这些问题还需教育和劳动等部门协调解决。
(三)、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在构建社会主义新林区中发挥作用。
为宣传和推动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林区妇女劳动合法权益,要加大法制宣传、源头维权和社会监督力度,宣传、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林区妇女劳动权益。深入开展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抓住 普法教育的重要契机,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为重点,加大宣传骨干培训力度,开展“妇女学法网上行”、送法进家庭,开辟宣传专栏、编印宣传手册,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覆盖面和社会知晓率。抓好“三八”维权周主体活动,通过有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妇联干部依法代表、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水平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加大源头参与力度。认真履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法律责任,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及有关部门规划。加强女性人才库信息建设,特别要充实年轻高学历优秀女性人才,扩大优秀女性人才资源储备,积极推荐优秀女干部,配合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完善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妇女维权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维权发言人制度,林区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成立受害妇女庇护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切实服务。继续做好信访工作,促进妇女维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四) 加大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党和多次颁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认为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丢饭碗也可以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今后要加强这方面宣传教育,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工会、妇联组织参与,联合进行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针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有无性别歧视条款、妇女“四期”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妇女退休待遇方面是否与男性平等的内容,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议林区劳动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形成制度,结果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加强对违法现象的责罚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实现。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在各类企业推进建立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改制及重组企业妇女组织建设,加强女职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及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六)抓好女职工生育保险贯彻推广工作。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妇女参与社会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地位,促进了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两项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对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进行劳动保护的最可靠手段就是参加生育保险。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林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力度,提高生育保险的法律强制性,加大投入,逐步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面,确保女职工人人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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