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乙醇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操作程序,使乙醇的“采购、验收、检验、使用、贮藏”等工作有标准可依。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乙醇的采购、检验和复检。
3 责任人
乙醇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操作程序的编订、审批及使用人员。
4 物料信息
品 名: 乙醇
英 文 名: Ethanol
分 子 式: C2H6O
分 子 量: 46.07
物料代码:见《物料代码表》(REC-QA-0036)
5 标准依据
《中国药典》2010年版 第一增补本 乙醇
6 乙醇质量标准
| 项目 | 《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 | 内控质量标准 |
| 性 状 | 本品为无色澄清液体;微有特臭,味灼烈;易挥发,易燃烧,燃烧时显淡蓝色火焰;加热至约78℃即沸腾。 本品与水、甘油、三氯甲烷或乙醚能任意混溶。 | 本品为无色澄清液体;微有特臭,味灼烈;易挥发,易燃烧,燃烧时显淡蓝色火焰;加热至约78℃即沸腾。 本品与水、甘油、三氯甲烷或乙醚能任意混溶。 |
| 相对密度 | 不大于0.8129g,相当于含C2H6O 不少于95.0%(ml/ml)。 | 不大于0.8129g,相当于含C2H6O 不少于95.0%(ml/ml)。 |
| 鉴 别 | 应呈正反应(即发生碘仿的臭气,并生成黄色沉淀) | 应呈正反应(即发生碘仿的臭气,并生成黄色沉淀) |
| 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附录ⅣC)。 | 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附录ⅣC)。 | |
| 酸碱度 | 应呈正反应 | 应呈正反应 |
|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 应符合规定 | 应符合规定 |
| 吸光度 | 取本品,以水为空白,测定吸光度,在240nm的波长处不得过0.08;250~260nm的波长范围内不得过0.06;270~340nm的波长范围内不得过0.02。 | 取本品,以水为空白,测定吸光度,在240nm的波长处不得过0.08;250~260nm的波长范围内不得过0.06;270~340nm的波长范围内不得过0.02。 |
| 挥发性杂质 | 气相色谱法:供试品溶液(a)如出现杂质峰,甲醇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溶液(a)主峰面积的0.5倍(0.02%);含乙醛和乙缩醛的总量按公式(1)计算,总量不得过0.001%(以乙醛计);含苯按公式(2)计算,不得过0.0002%;供试品溶液(b)中其他杂质峰面积的总和不得大于4-甲基-2-戊醇的峰面积(0.03%,以4-甲基-2-戊醇计)。 | 气相色谱法:供试品溶液(a)如出现杂质峰,甲醇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溶液(a)主峰面积的0.5倍(0.02%);含乙醛和乙缩醛的总量按公式(1)计算,总量不得过0.001%(以乙醛计);含苯按公式(2)计算,不得过0.0002%;供试品溶液(b)中其他杂质峰面积的总和不得大于4-甲基-2-戊醇的峰面积(0.03%,以4-甲基-2-戊醇计)。 |
| 不挥发物 | 遗留残渣不得过1mg。 | 遗留残渣不得过1mg。 |
| 类 别 | 消毒防腐药、溶剂。 | 消毒防腐药、溶剂。 |
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批进行取样检验,取样方法执行《原辅料取样标准操作程序》(SOP-QC-0100)。
8 检验标准操作程序
8.1 性状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本品为无色澄清液体;微有特臭,味灼烈;易挥发,易燃烧,燃烧时显淡蓝色火焰;加热至约78℃即沸腾。
8.2 相对密度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本品的相对密度不大于0.8129,相当于含C2H6O不少于95.0%(ml/ml)。
8.3 鉴别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8.3.1 鉴别(1)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取本品1ml,加水5ml与氢氧化钠试液1ml后,缓缓滴加碘试液2ml,即发生碘
仿的臭气,并生成黄色沉淀。
8.3.2 鉴别(2)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本品的红外吸收图谱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附录ⅣC)。
8.4 酸碱度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取本品20ml,加水20ml,摇匀,滴加酚酞指示液2滴,溶液应为无色;再加0.01mol/L氢氧化钠滴定液1.0ml,溶液应显粉红色。
8.5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本品应澄清无色。取本品适量,与同体积的水混合后,溶液应澄清;在10℃放置30分钟,溶液仍应澄清。
8.6 吸光度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取本品,以水为空白,照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法的标准操作规程测定吸光度,在240nm的波长处不得过0.08;250~260nm的波长范围内不得过0.06;270~340nm的波长范围内不得过0.02。
8.7 挥发性杂质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6%氰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为固定液;起始温度40℃,维持12分钟,以每分钟10℃的速率升温至240℃,维持10分钟;进样口温度为200℃;检测器温度为280℃。对照溶液(b)中乙醛峰与甲醇峰之间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测定法 精密量取无水甲醇100ul,置5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5ml,置5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a);精密量取无水甲醇50ul,乙醛50ul,至5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100 ul,置1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b);精密量取乙缩醛150ul,置5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100ul,置1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c);精密量取苯100ul,置10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100ul,置50ml量瓶中,用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d);取供试品作为供试品溶液(a);精密量取4-甲基-2-戊醇150ul,置500ml量瓶中,加供试品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b)。精密量取对照溶液(a)、(b)、(c)、(d)和供试品溶液(a)、(b)各1ul,分别注入气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供试品溶液(a)如出现杂质峰,甲醇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溶液(a)主峰面积的0.5倍(0.02%);含乙醛和乙缩醛的总量按公式(1)计算,总量不得过0.001%(以乙醛计);含苯按公式(2)计算,不得过0.0002%;供试品溶液(b)中其他各杂质峰面积的总和不得大于4-甲基-2戊醇的峰面积(0.03%,以4-甲基-2戊醇计)。
乙醛和乙缩醛的总含量%=
[(0.001%AE)/(AT-AE)]+[(0.003%CE)/(CT-CE)]
公式(1)
式中 AE=供试品溶液(a)中乙醛的峰面积AT=对照溶液(b)中乙醛的峰面积
CE=供试品溶液(a)中乙缩醛的峰面积
CT=对照溶液(c)中乙缩醛的峰面积
苯含量%=(0.0002%BE)/(BT-BE)
公式(2)
式中 BE=供试品溶液中苯的峰面积
BT=对照溶液中苯的峰面积
8.8 不挥发物
取本品,依法《理化检验标准操作通则》(SOP-QC-0001)检测。
取本品40ml,置105℃恒重的蒸发皿中,于水浴上蒸干后,在105℃干燥2小时,遗留残渣不得过1mg。
9 供应商
见《供应商一览表》(REC-QA-0015)。
10 包装、规格
10.1 包装:专用乙醇储罐。
10.2 规格:见厂家包装标示的规格或其它规格。
11 贮藏与仓贮有效期
11.1 贮 藏:遮光,密封保存。
11.2 使用期限:在生产厂商包装标示的有效期或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11.3 复检周期: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及时请验复检。
11.4 复检项目:按请验单内容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1.5 有 效 期:按原厂家制定的效期执行。
12 附件
《中国药典》2010年版 第一增补本 乙醇 P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