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四川森林雨餐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成就双双赢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加盟“森林雨”火锅品牌并有偿使用该商标品牌经营加盟连锁店,在 省 市(县) 街 号设立连锁店,“森林雨 店”。
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乙方实行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该店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二、乙方加盟并使用该商标的有效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____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使用“森林雨”品牌的合法权益及必要的技术资料;提供管理支持,以保证乙方正常经营。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明细:
1、“森林雨”加盟费和商标使用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付款方式及方法 :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2、采用公司派驻炒料师炒料的加盟店需向公司每月支付技术管理费 元,购买公司火锅底料加盟方式除外。
3、甲方派出的炒料师工资由甲方根据综合情况协商确定,并由乙方全额向甲方支付,每月5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技术人员工资由甲方统一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能擅自使用甲方的品牌开设分店。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设分店,甲方有权追偿一切损失(含无形资产损失)。
2、在协议期限内,为保证乙方正常有效使用甲方的“森林雨”品牌,乙方部分工作人员和火锅炒料师由甲方指派(工资和底料费由乙方支付)。
3、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在技术方面如有新的改进或新品种,有义务及时提供、传授给乙方。应乙方需要甲方可派管理人员协助其搞好开业期间的前、后堂经营管理。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经营不足之处进行指导和帮助;有义务对乙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训导。其甲方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实报实销。
4、乙方经营所需的管理人员及员工由甲方负责无偿培训。
5、乙方的店内外布局及装修由甲方统一设计和装修,其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6、乙方所需的员工工作服标志、标徽及广告宣传资料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设计、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加盟期间享有有偿使用,不得转让。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发生有损“森林雨”品牌声誉的事件,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品牌使用权,并追诉其法律责任(及无形资产损失)。
9、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店经营困难、倒闭或乙方终止经营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品牌使用权和加盟权,甲方不退还合同期间乙方交纳的品牌使用费及加盟费;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转让或授让第三方经营、使用该店加盟权。甲方有权将该区域加盟权授予其它加盟商有偿继续使用。
10、乙方采用购火锅底料的加盟方式,必须无条件使用甲方提供的火锅底料和所有配料,如果发现未按甲方要求或未使用甲方提供的火锅底料和配料,甲方有权无条件随时收回“森林雨”品牌使用权。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森林雨”品牌的加盟费、商标使用费及其它合同约定费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手续,依法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交纳乙方应交付的税费;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统一店面、统一制服、统一规章制度。
3、因城市规模需要,乙方需继续开设分店,需按照甲方加盟程序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开设第二家店,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品牌使用权,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若需在乙方已加盟的城市(不含省会城市和地市级城市)开设分店,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加盟权。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如实提供经营情况,以便甲方给予指导。
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经济和技术机密,包括:菜单、配方、底料、加盟价格等不得外泄;否则,甲方有权追诉其责任。
七、在本合同期满前,如需继续使用“森林雨”品牌,乙方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营期满,如乙方不在续约,甲方无条件收回“森林雨”品牌。
八、合同签定后,乙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该店无法开业,乙方有权在区域内另行协商加盟事宜;合同签定10天内,如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加盟合同,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加盟费用(已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九、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裁决。
甲方:四川森林雨餐饮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