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劳社技〔2009〕36号 |
| 各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培〔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是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引导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制定和落实各项措施,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二、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能力。办学条件是保证培训质量的基础。各培训学校可根据《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表》的具体要求先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增加培训经费投入,按照各自设置的培训职业(工种)配置培训设备设施,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能力。 三、执行文件时间要求。2008年度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审验工作已经展开。2009年度苏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执行省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培〔2009〕11号)文件。望各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请各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2008年度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审验工作总结报我局职业培训处。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苏劳社培〔2009〕11号 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建设,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09年起,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且设立时间超过1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一)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二)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及设立分教学点备案情况等。 (三)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包括民办培训学校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是否与核准的一致等。 (四)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符合规定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完善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及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三、报送的材料 各职业培训学校须于每年1月30日(今年3月10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下述材料报审批机关: 1.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书(附件一);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表(附件二); 4.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5.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6.上年度被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相应整改材料。 四、评估方式和工作步骤 评估采取学校自查,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实地检查和省厅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下列工作步骤开展工作。 (一)准备阶段(每年1月10日前)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评估工作布置。 (二)自查阶段(每年1月10日—1月30日) 各培训机构每年从1月10日起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下载民办培训学校自评报告书,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表》进行自我检查。各民办培训学校要全面理解评估指标的内涵,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在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1月30日前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劳动保障部门。 (三)检查阶段(每年1月30日—2月末)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每年2月10日(今年3月10日)起对民办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评估小组上门实地检查评估。 (四)抽查评估阶段(每年3月1日-3月10日) 省厅将根据学校自查和市、县(市、区)检查情况,组织评估小组进行抽查。 (五)审验阶段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评估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民办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合格专用章”,发还《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职业培训机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书面总结报省厅培训处。 五、工作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学习继续办学资格的一项制度,各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填写评估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各培训机构要通过评估活动,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证学校安全,推进学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至评估截止日(每年1月30日)仍未申报参加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及时寄发《限期评估通知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仍未申报参加年度评估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每年评估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将评估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省厅将对连续两年评估实绩显著的民办培训学校予以表彰。 附件: 1.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 2.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