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与侦察既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同时也是两种重要的调查工作或措施。•国保工作中既需要用到侦查,同时也更多地用到了侦察。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与侦察也会不断发展、直至最终可能为整合为一。
一、侦查
•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执法手段或措施。性质上属于刑事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机关、人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侦查概念的外延看,侦查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查工作与强制措施。•调查工作: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鉴定,通缉(共八种)
•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二、侦察
•侦察是法所规定的一种秘密调查手段或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性措施。
•《法》第十条规定,"机关因侦察危害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法》第二条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工作的主管机关。
•机关和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
•从侦察的外延,侦察主要是法所规定的技术侦察手段和秘密侦察手段.
三、国保工作中的侦察与侦查
•一、在工作中,工作主体(包括机关与机关国保部门)既享有侦查权,也享有侦察权。
•依据:
•《法》第六条规定:机关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机关依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侦查与侦察适用范围不同
•侦查所适用的范围,是《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犯罪案件。
•侦察所适用的范围,是《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危害的行为”。
•本法所称危害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对国保工作而言,则主要是指“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国保工作中的侦察适用范围,具体而言主要是指《法实施细则》第的规定。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
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危害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
危害行为或者有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侦查与侦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依据不同、性质不同(前者是刑事措施,后者是行政措施)、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犯罪,后者仅适用于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总结出两者间的其他差异;但最重要的差异,就是性质与适用范围不同。
四、结论
•在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中,国内安全保卫部门既享有侦查权,又享有侦察权。
•国保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选择侦查或侦察;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