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进入现场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矿山现场文明施工的一般安全守则所有条款的规定。
2.禁止在陡坡同一垂直线上进行垂直作业和分层作业,以防落石击伤下方人员。
3.多层交叉作业,必须制定严格的放炮制度,建立统一的放炮指挥系统。
4.多层交叉作业,必须设置警戒监视人员,配备红旗和喊话筒,随时注意上下施工情况,发现险情,立即喊话报险。
5.上方施工不准往下排放大块石头,大块石头应破碎后往下排放或排放到另外的安全地点。
6.下方施工点上应设置挡石屏或挖挡石沟,防止滚石伤人。
矿山施工用电安全规程
1.电气人员操作时,应穿戴各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修理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由通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2.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防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3.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4.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5.熔断器、熔丝、熔片等保险装置,不得用其它金属代替。
6.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靠近工作地点的供电线路,可用临时线路,但必须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地线。
7.临时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的木杆或竹杆上,严禁架设在锦标上、树木、脚手架上。
8.敷设电缆线路时,当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路道及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9.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
10.进户线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并采取防雨措施。
11.进户线的室外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1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13.总配电箱应装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共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米。
14.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定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地方,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1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1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牢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1.3米,小于1.5米;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米,小于1.5米。
17.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1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19.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20.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2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22.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23.一般工作场所,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安装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护电器。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24.施工现场照明应采用高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式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25.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①正常温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②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③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④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⑤在震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震型照明器;
⑥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照明器。
26.照明器具和照明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7.一般场所应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①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米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②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③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机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保护。
29.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0.在建工程(含郐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1
| 外电线路电路电压 | 1KV以下 | 1-10KV | 35-110KV | 154-220KV | 330-550KV |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表2
| 外电线路电压 | 1KV以下 | 1-10KV | 35KV |
| 最小垂直距离(m) | 6 | 7 | 7 |
33.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①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②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③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④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⑤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⑥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午间民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34.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零,或做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5.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36.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末端处做得利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37.本规定与国家和部委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部委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