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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主要内容、产生背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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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主要内容、产生背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为了应对新环境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原则中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与现行巴塞尔原则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地位相比,新巴塞尔原则将风险有效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制度建立子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纪律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上。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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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为了应对新环境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原则中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与现行巴塞尔原则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地位相比,新巴塞尔原则将风险有效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制度建立子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纪律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上。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核心内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

为了应对新环境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原则中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与现行巴塞尔原则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地位相比,新巴塞尔原则将风险有效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制度建立子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纪律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上。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一)新协议相对于老协议没有变动的内容:

资本比率的概念:风险加权资产=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根据新协议要求,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对银行对资产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老协议明确规定了两类风险加权资产,一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二是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定案为准。

(二)新协议对老协议的修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在这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即不可取又不可行。而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良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表: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标准法基本指标法
IRB初级法

标准法
IRB高级法

高级计量法
1.信用风险标准法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按照外部评级,对国家、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国家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的评级。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对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标准法的另外一个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的范围。新协议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的妥善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从设计角度看,标准法对风险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based (IRB) approaches)

新协议的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m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也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该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这些公式或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与业内人士的对话表明,采用该法是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一步。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附:《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

从历史发展看,银行管制集中于两个目标:一是减少银行倒闭风险,从而提高存款人资金安全;二是维护公平而有效率的竞争,从而使银行能够尽可能低的费用向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

如,美国18年《国民银行法》(The National Bank Act of 18)规定:“国民银行对任何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资本总额的10%”;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把商业银行业务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是为了避免包销和代理买卖普通股票可能发生的风险;Q条例(Regulation Q)的颁行则存款利率上限,可免除银行被迫购进收益高风险大的资产。

又如,美国1980年3月通过《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法案》内容有三:取消或修改存款利率的;扩大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扩大储蓄与贷款协会使用资金的权利。

对于存款机构资金来源方面施加的影响;扩大储蓄机构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它们的其他权力;对于监督存款机构的联邦管理机构给予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上述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健全和稳定的金融体系取消30年代后实施的管制,促进形成有利于金融业竞争的环境。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有两条主线:银行的扩张和海外资产的急剧膨胀及其带来的银行资本与国际银行业风险;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逃避管制(Deregulation)和广泛兴起金融创新对原有金融管理的冲击以及新银行业务游离在法规管理之外所带来的弊端。

一、银行的扩张和国际银行业风险

(一)银行业的扩张

银行由Headquarter总行、Overseas Branches、Representative Offices代表办事处、Subsidiaries子银行、Affiliates附属银行和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等一庞大的体系所组成。

银行的迅速发展,表面上看是追随其他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而产生,实质上,银行的发展是银行内部机制的驱动。如逃避国内严格的管制、分散风险和追求利润最大化。

银行和国际资本的规模和活动范围已经十分广阔和深远,呈现纵横交错和无所不及的格局。银行的国际业务活动仅靠母国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确有鞭长莫及之感。而且,如何保证国与国之间国际银行业务的平等竞争,使各国银行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的确需要对所有参与国际银行活动的银行施加有效的规范化监管。这不是一国银行监管当局能够胜任的,只要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协调来解决,这就产生了国际统一银行监管的迫切需求。

(二)国际银行业风险

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国内和国际业务)的主要目标是为任何一位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这个发展过程显然受到了德国、法国和瑞士的影响,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作为“万能银行”来开展业务,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商业银行竞争的结果是经营风险增加和资产负债管理手段的更新发展。银行资产负债组合的多样化是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逻辑延伸。该理论认为,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不能分散)和非系统风险(可分散),银行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可以增加股东的利润,但其利润的增加幅度恰恰相当于非系统风险减少的幅度(系统风险增加的幅度)。

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除国内银行所面临的资产组合的三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面临着国家风险(又称国别风险,包括风险/主权风险: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债权人不能诉诸于法律;汇兑风险;如外汇管制、本币贬值等)和汇率风险(translation exposure, transaction exposure, economic exposure)。

二、逃避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

对金融的管制是逐渐形成的法律框架,由陆续出台的一个个条例、法令和禁令日积月累二而成。这些相互联系的制约因素和条件最终构成一庞大的、错综复杂的金融管制的上层建筑。

银行必须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管制的夹缝中努力实现股东的最高利益目标。于是,银行想出逃避管制的办法,不断从受管制的业务转向不受管制的业务,令管制条例失去效能,这就是金融创新。

《巴塞尔协议》的内涵:

全称:《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同名文件有两个:第一个发表于1975年9月26日;第二个是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The Revised Basle Concordat),发表于1983年5月。

一、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该协议的签署是在遭遇1974年联邦德国的海尔斯塔银行(Herstatt Bank)和美国福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后。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准则(Guideline),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或公司)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和头寸。

协议确认,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母国当局(The Parent Authority)和东道国(The Host Country)共同负有监督责任。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性;总行负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子行的流动性。

二、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文件《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把银行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考察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清偿力、外汇活动和头寸、贷款集中性和面临的风险。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吸收了这一原则,其实质在于监督权力的分配。

与第一个协议不同的是:

(一)关于清偿力:子行的清偿力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因为子行的清偿条件基于母国;子行又是东道国境内的法人);合资行的清偿力由合资方共同监督。

(二)关于流动性:分行和子行的流动性监督都属于东道国(流动性和满足存款者的需求在当地更容易掌握,因而本质上更具地方性)。但整个银行集团的流动性由母国负责。

(三)关于外汇活动和头寸:所有机构都有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监督。母国负责其全球外汇头寸,东道国管理其境内外汇交易和外汇风险;母国管理整个系统,东道国负责个别机构。

三、第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报告》

(一)产生

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漏洞:

1.回避了最后贷款人(A lender of last Resort)的问题。最后贷款人是负责贷款给流动性困难但仍然有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通常是央行。

2.国际管理和监督没有可行的标准。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督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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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主要内容、产生背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为了应对新环境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原则中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与现行巴塞尔原则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地位相比,新巴塞尔原则将风险有效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制度建立子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纪律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上。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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