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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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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http://ngcc.sbsm.gov.cn/article/email/gzzd/b/201412/20141200005669.shtml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   时间:2014-12-2316:33  为体现中心对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职工的关怀,加强和规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管理,本着“重点帮扶,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1.组织机构由工会组织建立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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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http://ngcc.sbsm.gov.cn/article/email/gzzd/b/201412/20141200005669.shtml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   时间:2014-12-2316:33  为体现中心对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职工的关怀,加强和规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管理,本着“重点帮扶,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1.组织机构由工会组织建立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委员会”),
http://ngcc.sbsm.gov.cn/article/email/gzzd/b/201412/20141200005669.shtml

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   时间: 2014-12-23 16:33   
  为体现中心对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职工的关怀,加强和规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管理,本着“重点帮扶,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1.组织机构 

  由工会组织建立职工困难救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委员会”),救助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离退休干部处的人员组成。 

  2.职责范围 

  (1)负责研究、修订职工困难救助的制度规定和办法。 

  (2)调查核实困难职工申请救助理由和发生险情的证明材料。 

  (3)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办理救助手续。 

  (4)定期公布困难救助费用和受救助人员情况,保证困难救助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 享受困难救助人员范围 

  本单位职工及家庭成员因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1.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致使医疗费自费费用(医保和商业保险赔付之外的部分)超过3万元/年; 

  2.职工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致使医疗费自费费用(医保和商业保险赔付之外的部分)超过5万元/年; 

  3.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下岗或子女上学等引起长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4.职工本人或家庭遇有特殊重大困难。 

  三、救助标准 

   1.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需要困难救助的,救助标准为职工本人年度医疗费自费支出费用减去3万元后的20%-12%,最高不超过10万; 

  2.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需要困难救助的,救助标准为职工家庭成员年度医疗费自费支出费用减去5万元后的10%-6%,最高不超过5万; 

  3.职工其家庭生活水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线的,可享受每月200-500元的困难救助; 

  4.职工其家庭生活水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线且子女进入教育部注册的高等院校学习的,除享受每月定期困难救助金外,每学期给予500-1000元困难救助; 

  5.职工本人或家庭遇有特殊重大困难需要救助的,可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费用视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四、救助经费来源及预算额度 

  职工困难救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按照国家规定依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其他渠道。每年用于职工困难救助的经费预算不超过20万元,如遇年度申请救助经费超过预算额度,可适当降低救助标准。 

  五、救助程序及数额权限 

  1.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需要困难救助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详细真实,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2)情况核实。在职职工申请困难救助的,由职工本人所在部门工会小组进行核实讨论,并签署意见。离退休职工申请困难救助的,由离退休干部处进行核实讨论,并签署意见。 

  (3)研究确定。救助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标准集体研究讨论,表决确定救助金额。 

  (4)公示。救助管理委员会将确定的救助人员情况、救助金额和救助管理委员会集体表决情况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 

  (5)发放救助金。由工会办理手续,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2.数额权限 

  救助金额在本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救助管理委员会审定。 

  原则上每年年初,救助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一次对职工的困难救助。临时突发情况,可随时研究确定。已享受救助的职工,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申请困难救助。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对以不当行为骗取救助待遇的,除退还救助金额外,5年内不得申请困难救助,并予以张榜公示。 

  2.个人申请救助金额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3.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的。 

  4.职工因事故、违规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处分、停职、下岗等造成收入降低的。 

  5.其它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情况之一的。 

  七、附则 

  1.本办法所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学校学生)、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符合和法律规定的供养对象。 

  2.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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