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典型案例
经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推荐,由河南省总工会承办的《河南省某高中“排队生育”事件》、由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承办的《李某某生育津贴差额案》入选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展现了两地工会发挥主导作用、协调多方力量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为。
一、河南省某高中“排队生育”事件
案例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办案时间:2016年4月—8月
办案单位:河南省总工会
办 案 人:河南省总工会
案例基本情况:河南省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有教职工400余人,其中女教职工占50%以上,育龄女教工中符合二胎生育的女教工较多。2016年1月1日,随着国家全面二孩的实施,学校管理层认为全面二孩的实施将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为了避免因女教工生育出现的“产假式缺员”,在2016年初召开教代会时,依据教代会提案建议,经学校办公会讨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牟县一高计划生育管理意见》,称要实行有序生育,并明确规定了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如果在特定时间怀不上的话,名额将被取消,即“排队怀孕”文件。中牟县一高出台排队生育的有关文件,违背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针对这一突发事件,河南省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事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一时间与郑州市总工会和中牟县总工会取得联系,并责成郑州市总工会和中牟县总工会迅速了解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4月11日上午,河南省总工会召开了由郑州市总工会和中牟县总工会、县教体局、县一高等有关方面党政工负责同志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听取该事件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4月12日,省总工会派出工作组深入中牟县与相关学校女教师面对面进行座谈,进一步了解女教师的心声意愿,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之后对该事件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郑州市总工会和中牟县总工会主动应对,积极协调,依法维护好教职工的生育权、劳动权和休息休假权,关心、关怀怀孕生育女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开展心理关怀和抚慰,最大限度维护教职工队伍稳定。二是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调教师的生育权、休息休假权等权益不可侵犯,任何学校不能以剥夺或生育权的非法手段解决教学难题。三是广泛组织工会干部和教职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全面提升工会干部和教职工依意识,坚决杜绝任何与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相违背的规定和行为再次出现。
为杜绝同样事件再次发生,省总工会于4月14日紧急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二孩”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在全省启动了全面二孩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研,及时发现并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全面二孩新政下女职工生育保障面临的新问题。在省总工会的积极行动和有力推动下,郑州市总工会开展了全市女职工二胎生育情况与权益保障情况调研,结合调研情况,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全面二孩”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中牟县总工会快速下发《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自查整改的紧急通知》,对全县女职工二胎生育情况进行大调查,要求各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女职工排队怀孕、怀孕转岗、工资降低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情况坚决整改。
在省市县三级工会的积极参与、全力督促下,中牟县委、县教育行政部门与涉事单位迅速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中牟一高取消该校制定的《计划生育管理意见》,并按怀孕女教职工个人的意愿安排其重回教学岗位或是留任后勤岗位,及时纠正错误做法。二是中牟县委宣传部对媒体和社会作出了正面回应,说明“目前学校已取消这项规定,育龄女老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生育二胎。” 三是对女教师因生育而缺员造成的教学问题,中牟县教育局将采取加大从师范院校招录力度、临时聘请“代课教师”替补和返聘退休教师等措施,缓解人员短缺现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至此,“排队生育”事件得到有效解决。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河南省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做好“全面二孩”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受到了中国新闻网、新华网、凤凰网、环球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青年网、搜狐等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一致好评。陈润儿做出了“请注意依法维护妇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批示。全国总工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兄弟省市纷纷为“河南行动”点赞。
办案思路及策略:中牟一高事件,虽然是个案,但河南省总工会及时下发文件,作出回应,并开展相关调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反响良好,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生育权、休息休假权等,对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单位敲响警钟,杜绝此类侵权事件再次发生。
二、李某某生育津贴差额案
案例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办案时间:2017年1月—7月
办案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
办 案 人:朱雪芹 邱晨鹤 孔慧卿
案例基本情况:李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由于表现得到公司认可,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工资也一路上涨至15000元/月。2016年8月,李某某生育一子,当她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待遇。因此,李某某与公司因生育津贴差额事宜发生争议,于2017年1月5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室立案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立案后,李某某发现她与公司签订的几份劳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一项都只标明为2300元/月,虽然她的实际工资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自从2014年起,公司每月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3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外,其余部分都是现金发放,手里既没有入账凭证,也没有签收单,想要证明自己生育前的真实工资标准难上加难。李某某再次向普陀区朱雪芹职工法援工作室求助,工作室为李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帮她代理仲裁开庭。
代理律师认为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就要尽量多搜集一些间接证据,如果能相互印证实际发放的金额,也可能在审理中被采纳。律师建议李某某查找以往和公司的邮件、短信、微信、QQ等记录,看其中是否有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的内容。经过耐心寻找,李某某发现自己曾经在公司内部聊天软件中和公司人事谈起过自己的工资标准问题,在微信中找到了公司发给她的某个月的工资计算标准的图片,还在手机里找到了几张工资单的照片,另外发现有两三个月的工资公司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手里的这些证据,如果单凭其中任何一项,想要证明实际工资标准都有难度,但综合在一起可以相互印证,时间、金额也能够一一对应,成为支持李某某诉求的有力支撑。
仲裁庭审中,虽然公司一口咬定李某某的工资只有2300元,且拿出公司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但对于李某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都未能做出有说服力的反驳,最终仲裁部门采信了李某某月工资15000元的主张,并最终支持了李某某要求公司补足生育生活津贴差额近5万元的诉求。此后,公司向提起了诉讼,朱雪芹工作室继续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代理诉讼。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办案思路及策略: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申请人产假前的原工资待遇为15000元,故其要求以此标准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于法未悖。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职工的工资表上的收入与其实际收入不符,企业按工资表上的金额为职工缴纳社保,明显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因此,证明职工的真实收入是此案的关键。职工法援律师指导当事人找到了单位向职工支付其余收入的支付宝转帐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等证据来印证每月实际工资分为两部分支付,实际是15000元,单位未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应支付生育津贴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