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甲方为建设方,乙方为施工方,双方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合同编号 | 合 同 名 称 | 暂定产值金额 (截至2016年6月) | 已付款金额 (截至2016年6月) | 未付款金额 (付款比例60%) |
| 本次抵款合计金额:¥ | 大写: | |||
一、抵款房屋情况:
单位:元
| 序号 | 房 屋 座 落 | 房屋面积 | 单价 | 总 价 | 所有权人 |
| 抵款房屋价值合计 | ¥ | 大写: | |||
三、乙方可以将上述房屋办到自己名下,也可以办到第三人名下.若乙方有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购房人为乙方指定的购房人。乙方指定购房人为:*******,身份证号:****************。
四、抵房完毕后,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人对抵付工程款的房屋不得要求退房。交房时间以甲方实际交房为准,乙方及乙方指定购房人不得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五、在签订本协议且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款等资料后,甲方、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人在15日内另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完过户手续,否则引起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与乙方指定购房人之间,如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七、该房屋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等款项均由国家规定相关责任承担。
八、抵款房屋交付及过户手续的办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准。
九、本协议为上述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工程结算依照原合同执行,工程抵房款支付按本协议执行。乙方指定购房人同意购房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对本合同的认可,应受本合同约束。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经签署,任何一方无权解除。双方应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均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