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建质〔2012〕 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
从我站开展的检查情况看,存在施工企业不按规范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或制作试块弄虚作假、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见证取样职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单位代养护试块,脱离了监理(建设)单位的监控、送检未严格实行见证等现象,严重影响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真实性、可靠性,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隐患。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规范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
(一)取样制作要求
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和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并按规范要求制作。见证人员应在试件上进行见证标识并做好旁站记录和签证记录,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无标识的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混凝土试件取样送检台账,试件留置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养护要求
1、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混凝土试件,必须进行标准养护。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放置在施工现场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同条件养护。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建立健全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标准养护室应达到室内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不小于95﹪的标准。标准养护室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标准养护箱须经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现场未建立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室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将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送承担该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严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送检要求
1、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须在28天时送检,同条件养护试件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时须及时送检。
2、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要求送检。
三、下列情况的混凝土试件强度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的混凝土试件;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养护的混凝土试件;
(三)无见证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四)未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混凝土试件;
(五)未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养护的同条件混凝土试件;
(六)达不到条件的现场标准养护室(养护箱)养护的混凝土试件。
(七)龄期超过28天的标准养护试件及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超过600+30°C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四、落实责任
(一)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取样、养护和送检工作,建立混凝土试件的取样送检台帐和养护记录,对混凝土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二)监理、建设单位职责
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见证取样、制作、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账,对混凝土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的,还应对标准养护室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五、保障措施
(一)见证取样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制作、养护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其不良行为记录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制作、养护和送检的工程项目,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实体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附表:见证取样人员确认表
见证取样人员确认表
| 工程名称 | 样品名称 | ||
| 取样部位 | 样品数量 | ||
| 质量等级 | 取样制作日期 | ||
| 施工单位 | 质检员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
| 见证单位 | 见证员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
| 建设单位 | 现场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
| 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建设单位 | 质检员 |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
| 备注 | 此表由施工单位保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