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凭证号、准购证号、公路运输通行证号、运输车辆牌号,并将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销售日期、销售人等进行登记。
二、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
三、剧毒化学品保管和安环科工作人员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
四、加强对事故的管理,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并据实登记填写相关事情经过,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协同门调查。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按照规定给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