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结合的项目,旨在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招生实施办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已获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已完成上海市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获得合格证书时间未超过三年;获得合格证书时间超过三年以及正在培训中的人员不能报考本项目;
对于2014年及之前获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前三批见习教师,可报考2015至2017年三年该项目;
4、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区县教育局同意报考的;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二、报名办法
报名按照全国统考报名程序实施,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参见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报名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中下旬,现场确认一般在每年11月10日-14日。现场确认时考生需要提交经区县教育部审批盖章的《“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本项目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时,在备注中注明“上海教硕-规培专项计划”。
高校招生专业领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以招生单位当年公布为准。
三、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结束后,上海市教委和招生单位按照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规定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准予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招生单位将准考名单上报教育部。
四、考试科目和大纲
考试科目随招生领域不同略有不同,具体以招生单位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考试科目如下。
| 序号 | 考试科目 | 命题单位 | 考试范围与大纲 |
| 1 | 思想政治理论(101) | 教育部考试中心 |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
| 2 | 英语一(201) | 教育部考试中心 |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
| 英语二(204) | |||
| 3 | 教育综合(333) | 华东师大和上海师范大合命题 | 参照《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大纲》 |
| 4 | 学科综合 | 招生单位 | 招生单位公布 |
由各报名点按照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求组织考生完成考试。
全国统考科目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阅卷并采集成绩。
教育综合和学科综合由招生单位组织阅卷并登录成绩。
六、复试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全国教育硕士分数线、各招生领域招生计划和本领域考生上线情况确定各领域复试分数线、复试比例和复试人数,同时在网上公布各招生领域的复试录取办法。根据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复试名单并在网公布。复试结束后,按照事先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进行录取,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通过本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培养,毕业后须回到原单位工作或者由市教委统一安排,招生培养学校不列入就业派遣计划。招生学校和考生所在单位以及考生签署三方定向就业协议。
七、入学与管理
录取考生按照招生培养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按照培养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按照培养学校培养要求和安排完成学业。
附件一
2015年上海“教硕-规培”专项计划招生领域和人数
| 序号 | 领域代码 | 领域名称 | 华东师范大学 招生计划 | 上海师范大学 招生计划 | 合计 |
| 1 | 045102 | 学科教学(思政) | 0 | 12 | 12 |
| 2 | 045103 | 学科教学(语文) | 30 | 24 | 54 |
| 3 | 045104 | 学科教学(数学) | 30 | 4 | 34 |
| 4 | 045105 | 学科教学(物理) | 15 | 4 | 19 |
| 5 | 045106 | 学科教学(化学) | 15 | 8 | 23 |
| 6 | 045107 | 学科教学(生物) | 15 | 8 | 23 |
| 7 | 045108 | 学科教学(英语) | 30 | 16 | 46 |
| 8 | 045109 | 学科教学(历史) | 15 | 14 | 29 |
| 9 | 045110 | 学科教学(地理) | 15 | 8 | 23 |
| 10 | 045111 | 学科教学(音乐) | 0 | 8 | 8 |
| 11 | 045112 | 学科教学(体育) | 10 | 8 | 18 |
| 12 | 045113 | 学科教学(美术) | 0 | 8 | 8 |
| 13 | 045114 | 现代教育技术 | 15 | 4 | 19 |
| 14 | 045115 | 小学教育 | 0 | 45 | 45 |
| 15 | 045118 | 学前教育 | 0 | 29 | 29 |
| 16 | 045119 | 特殊教育 | 10 | 0 | 10 |
| 17 | 合计 | 200 | 200 | 400 |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
推荐审批表
考生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所属区县: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 出生日期 | 已获学历 | 已获学位 | |||||
| 已获最高学历单位及获得时间 | 单位: 时间: 年 月 | ||||||
| 已获最高学位单位及获得时间 | 单位: 时间: 年 月 | ||||||
| 已获最高学历毕业专业名称 | |||||||
| 获得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时间 | 20 年 月 | ||||||
| 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
| 目前任教学科(或工作岗位) | 拟报考教育硕士专业领域 | ||||||
| 学习工作经历 | |||||||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推荐单位(盖章) 201 年 月 日 | ||||||
| 区县教育行政机构审批意见 | 审批单位(盖章) 201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
定向培养录取协议书
甲方(招生学校):
乙方(考生姓名):
丙方(考生所在区县教育局):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结合的项目,旨在为上海市基础教育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的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精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丙方录取乙方为201 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 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乙方学习期满、符合甲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三、在职攻读期间,乙方户籍关系、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均留在丙方,乙方继续在丙方工作,但丙方需保证乙方必需的学习时间,乙方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丙方负责落实。
四、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在攻读学位期间,乙方若受到甲方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丙方,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应继续回丙方工作,甲方可将乙方硕士期间学籍档案和学位档案等直接寄送丙方,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方式根据学校相关要求。
如果乙方在攻读学位期间跟丙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乙方跟丙方协商解决工作调动等事宜,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将其列入就业派遣计划,甲方也不将乙方列入就业派遣计划进行派遣。
六、乙方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由甲方按照规定做出学籍处理,乙方回到丙方继续工作。
七、本项目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乙方需要缴纳总计三万元的学费,可分两次缴清,每学年开学时缴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乙方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九、违约及处理
甲、乙方之间产生纠纷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处理;乙方、丙方之间产生纠纷按照乙方和丙方事先的约定处理。
十、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