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用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须知
一、解释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2、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3、本款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117号)中第四十二条第八款。
二、网上申请:
申请人打开网址:mb.cnca.cn,第一次申请时企业端应先注册(以后再进入就不用注册了),然后再录入申请信息。注意:合同号、号、提单号必须录入,申请免办3C的原因、理由、情况介绍不能省略。产品信息选择准确,产品特性描述清楚。附件上传不能缺项,注意应使用.PDF格式上传。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后注意及时提交书面材料,以便检验检疫端的节点到“通知、对比材料”时及时对比材料。检验检疫端打开网址:mb.cnca.cn,进入检验检疫端。设定的岗位是:受理、初审、复审、终审、对比材料通知、对比材料、签发证明七个岗位。根据受权完成各自岗位的审批工作。
三、提交书面材料
1、申请人须提供介绍信(如为代理机构则需提供正式委托书)1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企业提交书面申请书(函)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内容包括:
1)、企业的有关介绍、情况说明,出口期限,加工地点;
2)、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描述;
3)、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
4)、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承诺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承诺进口产品加工成成品后全部用于出口不用于销售或作其它使用。承诺自觉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承诺配合检验检疫局对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在成品出口二十天内到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等。
3、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产品的进口合同、、提单的复印件(各1份)。
5、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1份。
6、提供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包括封面、免办产品的进料/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出口产品明细,手册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手册。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提供海关电子账册资料1份,并加盖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公章。
四、监督管理
1、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由发证机构定期监督。每次监管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或两次监管的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进口免办产品的企业应有配套的进口免办产品管理体系,专人负责,并有明确的职责,建立档案及做好资料的保存工作。
3、企业应自觉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并及时记录登记。
4、企业应做好进口免办产品登记和溯源工作,使用规定式样3C免明总台帐、明细帐或等同、优于此台帐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5、存放进口免办产品的场所应设专区,并有明显的标记。
6、免办产品进口核销
报检时提交《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原件到施检部门办理免办产品进口核销,施检部门书面验证产品与免明是否一致。对书面验证合格的产品完成进口核销。然后,免明的复印件随报检单流转到检务办理通关手续。对核销“清零”的及到有效期的《免明》,将原件交回发证部门,检务归档留存复印件1份,企业留存复印件1份存档。
7、免办产品出口核销
进口免办产品在出口20天内申请人持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监管部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复印不清楚的报关单附出口),并提交电子版的免明核销总台帐、明细台帐。
进口免办产品出口后的核销以海关报关单及手册中的“料件表体”、“耗料表体”、“成品表体”为依据进行出口核销。
8、后续监管结束的界定:免明中的产品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出口,分一次性出口和多次出口。当全部出口核销后视为后续监管结束。企业档案在监管结束后应保留2年,以备核查。
五、企业建立档案资料的内容
1、分别建立纸制和电子版的年度核销总台帐和每个免明的明细台帐
2、每个免明建立一套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销明细台帐
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复印件
3)、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
4)、介绍信或委托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产品的进口合同、、提单的复印件,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
7)、进口、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8)、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