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 | |
| 重庆市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7年10月15日 | |
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同意,现将我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门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务于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实行按栋建账、按户核算制度,并由市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 三、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一)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比例如下: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
| 1万至10万 | 5‰ |
| 10万以上至20万 | 4‰ |
| 20万以上至30万 | 3.5‰ |
| 30万以上 | 3‰ |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上向物业面积比重大的行政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开展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引导物业管理进入老旧住宅小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实际进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通过整治,给予一定的优惠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条件不成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以提高旧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做好法规宣传工作
切实做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改论证工作,抓好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以此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加大物业管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物业管理法规,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城乡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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