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我国境内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材料的初审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并提供不同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五)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以及项目完成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第六条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导专业人员)人数应达到相应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1、建筑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常驻我省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2、工程勘察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常驻我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本专业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且工程设计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和库房);
(五)近二年在闽承接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第七条入闽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闽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分支机构在闽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在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法人授权书(附件3);
(五)在闽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六)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和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分支机构定期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省外勘察设计办理单项登记备案应向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应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复核。设区市建设局负责备案材料的初审。
第九条备案材料经设区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省建设厅。
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单项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信息公布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登录查询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已经办理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在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需再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必须由总院签定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扉页应当盖总院出图专用章。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等技术人员的签字或签章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第十三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有违反国家和福建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登记备案,并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省外企业的入闽登记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督促其办理备案,同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业务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附件: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闽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
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 报 日 期
福建省建设厅制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技术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登记备案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企业资质 等级及承 接业务范 围(分类 填写) | 证书编号 | |||
证书编号 | ||||
证书编号 | ||||
证书编号 | ||||
是否有过 违规行为 | ||||
申请在闽 承接项目 的名称、 地点、行 业类别、 规 模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从事专业 | 在项目中 担当的角色 | 身份证号 | 本人亲笔签名 |
三、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参与本项目的注册人员执业章印模
(请盖端正、清晰,以便扫描) | 签字字模 |
四、备案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
单位申请
意 见 | 我本人及本企业承诺: 此次填报的内容及附件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同时承诺: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认真遵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出图 章印模栏(请盖端正、清晰,以便扫描) | |||
企业(总 院)工商 所在地省 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 门意见栏 | 盖 章 年 月 日 | 项目所 在地设 区市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初审 意见栏 |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闽分支机构
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福建省建设厅制
一、总院及驻闽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总院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技术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登记备案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企业资质等级及承接业务范围(分类填写) | 证书编号 | |||||||||||||||
证书编号 | ||||||||||||||||
证书编号 | ||||||||||||||||
证书编号 | ||||||||||||||||
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
机构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工商注册地 | 注册资本(万元) |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工商注册 时间 |
分支机构人员情况 | ||||||||||||||||
职工总数 | 技术人员总数 |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一级注册结构师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结构师 | |||||||||||||||
注册岩土工程师 | 其他注册人员 | |||||||||||||||
分支机构办 公场所情况 | 建筑面积(不含员工宿舍) | M2 | 工作场所的性质(自有、租用或借用等) |
序号 | 姓 名 | 职 称 | 从事专业 | 身份证号 | 本人亲笔签名 |
三、驻闽分支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注册人员执业章印模(请盖端正、清晰,以便扫描) | 签字字模 |
四、驻闽分支机构技术装备情况表
序号 | 技术装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主要性能 | 备注 |
勘察设计
单位申请
承 诺 | 我本人及本企业承诺: 此次填报的内容及附件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同时承诺: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认真遵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出图 章印模栏(请盖端正、清晰,以便扫描) | |||
企业(总 院)工商 所在地省 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 门意见栏 | 盖 章 年 月 日 |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 | 盖 章 年 月 日 |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本单位授权; (授权委托人姓名),其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本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授权其在福建从事 (勘察、设计)活动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务。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字) ; 职务:
授权委托人姓名: (签字) ;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